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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有财产不执行,法院咋成为老赖的避风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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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7 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兼论宁德市蕉城区法院执行法官涉嫌渎职罪
   
    2014年12月30日,宁德市蕉城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金海湾大酒店支付原告卓学智工程款人民币2303267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赢了官司本是件高兴的事儿,可家住宁德市蕉城区的原告卓学智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该判决一生效,卓学智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的近4年里,他和他的家人已记不清多少次往返于宁德市中院与蕉城区法院之间,但案件执行仍遥遥无期。卓先生的家庭并不富裕,受金海湾大酒店这么一大笔债务的牵连,仅管他已尽了最大努力,拆东墙补西墙想偿还当初为他打工的农民兄弟的工资,可至今仍然没有还清,弄得好几个家庭日子都不好过。

    按照卓先生的说法,如果当初没有向法院起诉,每次向酒店方追讨,多多少少都会还一些,就因为想尽快还清农民工的工资,所以才起诉,这下倒好,酒店的门被堵死了,败诉方反而有理了,直接告诉他要钱找法院。酒店方似乎说的也有些道理,但法院若借行使申请执行人代位追债权却不作为,债务人可凭一纸败诉判决书赖债不还,法院岂不成了老赖的避风港?收了诉讼费,叫债权人让渡追债权,债务人有财产却不执行,坑人莫过如是!

    这案子究竟是哪个层面出了问题?此前,笔者已在网上发表标题为:《天下奇闻!星级酒店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财产可供执行?》、《如果是谣言,蕉城区法院就应该出面澄清;如果不是谣言,宁德市法院纪检组就应该查处!》等多篇文章,披露了相关内情。并指出,种种迹象表明,正是由于蕉城区法院的渎职,人为地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为酒店方的经营者隐藏、转移财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任凭官商勾结演完了这场空手套白狼的闹剧。

    金海湾大酒店的建筑物所有权属于宁德市政协之友联谊会,通过大楼租使用权拍卖,以换取大楼进行功能装修。买受商福建省唐城金海湾大酒店有限公司装修完经营没多久,就故意欠下包括卓学智在内的多家负责承包装修的工头工资不还,合计金额多达2000多万。耐人寻味的是,当众多债权人手持法院生效判决书,金海湾大酒店经过两度拍卖一次托管仍正常经营,但生效判决居然就变成无法执行了?大楼的产权与酒店的经营权是分离的。所谓的拍卖,是酒店的经营权,又不是大楼。换句话说,大楼没有装修就没有酒店,即便酒店可算作大楼的附加值,其价值也是装修工人创造的(包工包料),如果拍卖算数,欠装修工的钱,就应该拿拍卖款执行;如果拍卖不算数,则凡是酒店的任何财产都可以作为执行对象,且笔者在网上查询到,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金海湾大酒店信息 (案号:〔2017〕闽0902执2105号),具体情形一栏显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履行情况一栏显示:全部未履行。到底是咋回事?看来,只有请该院执行局法官出来走两步才知道。酒店每天都有营业收入。根据最高院指导性案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15条裁判规则第4条规定,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很难理解,宁德市区两级法院所称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理由,能够站得住脚。
   

   

    刑法典有一个渎职的罪名,被追究渎职罪的官员可谓不计其数,很多高级官员也未能幸免,当然其中也包括法院系统的人员。但执行法官涉嫌渎职罪的似乎极其罕见,甚至给予党政纪处分也鲜有所闻。执行案件通常与财产有关。刑法第3百97条第1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损失”,针对个人财产部分,两高的司法解释是指,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后两高法释〔2012〕18号)又对立案标准进行修正,将经济损失立案标准提高到30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如果个人财产经济损失虽达不述规定,但公职人员渎职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卓先生提供的翔实且确凿材料(笔者已在相关文章中披露了一些案情,限于篇幅不再赘言), 具体到本案,可以说,如果不是执行不力,卓先生的钱应该早就收回了。由于蕉城区法院有意无意地放任与纵容酒店方恶意操作,旧债未偿,又添新债,现如今,卓先生想实现本金外加利息300多万元的全部债权,已无这个可能。换句话说,就本案生效判决后卓先生的经济损失而言,执行法官涉嫌渎职应该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程度了,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失还在进一步扩大。卓先生认为,正是因为判决成为空头支票,导致他的家庭几近陷入绝境。卓先生的执行案至今已拖延近4年时间,金海湾大酒店的股东换了一荏又一荏,但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股权转移债权人仍然可以向新股东追偿。继卓先生之后,起诉酒店方的越来越多,已成为系列案件,法院判决书(2017)闽0902民初857号的债权人告诉笔者,有债权人的亲属因此还寻了短见,在当地影响极其恶劣。若执行法官对酒店再不采取强制措施,不知道何时是个头?

    由此可见,民事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完全可能造成当事人的重大损失。而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法官的渎职行为的严重后果可能不仅仅是造成申请执行人生产、生活的困难,有时甚至造成申请执行人自杀、破产的严重后果。渎职罪没理由对执行法官网开一面。民事案件包括审判和执行两个阶段。在审判阶段,法官枉法裁判轻则要受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到了执行阶段,法官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却啥事都没有,简直不象话!同一个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从审判法官手里获得公正的裁判,执行法官面对债务人经营四星级酒店,却称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更是对法律的亵渎!

    判决书具有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权威性,判决结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众所周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仅为被执行人,甚至还包括协助执行人。因此,笔者认为,执行法官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将生效判决束之高阁,更是藐视法庭的表现。不能因为执行法官的特殊地位,法律就失之于宽,所以,如果发生执行法官"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形,就应该追究其渎职责任。

    针对本案的执行难,虽然笔者无法确认,法官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是否由于收受了被执行人的好处;也并不否认,执行法官可能有难言之隐,但任何外部干扰都不能成为不执行生效判决理由,哪怕是屈从上司意志。《大明律》就规定:真犯死罪秋后处决,斩罪包括“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在传统人治社会,官吏因“听从上司官主使”违反法律,要被处以极刑,而在建设现代法治社会的今天,如果我们以法官的职务行为受到上级的干扰为理由,免除对法官违法行为的刑事追究,岂非历史的倒退?两高的司法解释规定很明确,“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被法院称之为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亡羊补牢,犹未为晚。笔者追踪该事件进展,只是希望宁德市区两级法院能够尽快行动起来,给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一个合理交代,维护法律尊严!并不愿意看到有公职人员因渎职罪而锒铛入狱。文/郑智银

    新闻链接:搜狐《奇闻!星级酒店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财产可供执行?》http://www.sohu.com/a/250610707_9998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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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7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怪讨债公司那么多。走法律途径要不回钱,讨债公司逼一下就逼出来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10-31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下是全国性执行风暴,上级法院更有责任监督下级法院依法履行法定执行责任。上级法院若也是无动于衷,接下来苦主就有理由进京告御状了! 笔者请求高法、最高法高度重视,否则,发那么多口惠而实不至的文件,又有什么意义呢?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搜狐网友(福建省宁德市)

    报案,信访,实名举报,但官商勾结,层层阻碍,相互包庇。最低层的老百姓告状无门投诉无门。何日才能还给我们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8-11-3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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