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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再问通江县人民法院[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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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问通江县人民法院




    根据本人恢复强制执行的申请,贵院于2017年12月和2018年1月,先后依法冻结某公司账户内470000元。2018年1月6日,案外人肖某向贵院提出异议。1月10日,我以信函和手机短信方式向贵院提出异议辩解。与此同时,我还通过电话向分管副院长再三要求不要解冻此款。但是,贵院却把我的辩解和要求置于脑后。为了阻止贵院解冻,我于2018年2月11日依法提请异议之诉。贵院依法受理,定于2018年4月17日开庭审理。2月12日,几乎是一夜之间,贵院居然将某公司账户存款470000元解封了!请问贵院:
    1、这种做法合法吗?这种做法难道不是官商勾结吗?难道不是滥用职权吗?
    2、贵院于4月17日开庭审理这个异议之诉案子是不是掩耳盗铃?其意义和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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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通法政宣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0月26日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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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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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u1989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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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6 17: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网友“2117046921”反映情况的回复

网友“2117046921”:
      根据你反映的情况,我院对所涉案件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根据你所提供的法律文书编号,核查为原告杨继香、周大树与被告通江县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能远“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于2016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6)川1921民初1247号民事调解书:贾能远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杨继香、周大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300000元,若逾期未支付,则从2015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违约金至清偿时止;旭风房产公司对前述款项向杨继香、周大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016年6月15日,本院在诉讼中作出(2016)川1921民初1247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贾能远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35号房屋两套(产权证号分别为:通房权证诺江镇字第07008号、07030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00.27平方米、65.17平方米)和营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为:通房权证诺江镇字第07012号,建筑面积207.78平方米)。
       二、该案的执行情况:
       2017年1月,因被告贾能远、旭风公司未按期履行,原告杨继香、周大树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贾能远向杨继香、周大树支付了30000元,并达成和解。后贾能远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      2017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7)川1921执恢4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人和家园”项目部以旭风房产公司名义在通江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7200120000020826账号内存款270000元;2018年1月3日,本院作出(2018)川1921执恢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人和家园”项目部以旭风房产公司名义在通江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7200120000020826账号内存款200000元。
2018年1月2日,案外人肖万里、赵耀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肖万里、赵耀均称“人和家园”项目是他们挂靠旭风房产公司,个人出资开发,他们是实际投资人,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他们投资建设的“人和家园”与杨继香、周大树、贾能远无任何权利和义务关系,77200120000020826账号内存款是李俊杰、肖其原、杨卫斌、苟成碧购买“仁和家园”项目的房屋支付的购房款,该款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冻结。本院审查肖万里、赵耀均提供的相关证据后,支持了肖万里、赵耀均异议请求。在肖万里、赵耀均提供“仁和家园”两套房产担保后,本院裁定对77200120000020826账号内存款解除冻结。2018年8月26日,本院裁定拍卖贾能远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35号207.78平方米营业用房。目前该处房产正在拍卖过程中。
      本院在执行信访人反映的案件中,不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法院的执行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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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5 10:5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想起来真的让人哭笑不得!
解冻理由是发放8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
试问:
某公司和某案外人弄了一个某局里面某股室的一个证明,就能作为合法依据吗?这个证明有某局的公章吗?
按照这个逻辑,贵院的公章可以作废了,你们的某庭,或室、科各自弄个公章对外办案就可以了!

发表于 2018-10-25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不作为,不如回家种红薯。

发表于 2018-10-25 13:5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
那80个农民工的签名具有真实性吗?
经得起笔迹鉴定吗?
要偷嘴就要先学会擦嘴。

发表于 2018-10-26 2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人民法院,贵院对本贴的回复存在避重就轻,答非所问的问题。
1、没有对“突然通知原告开庭”这个问题进行回复;
2、没有直接回答四川旭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上存款的权属问题;更没有回答解封其账户是否依法依规;
3、没有回答异议之诉的判决结果,以及没有回答延迟形成异议之诉判决书的原因和理由!

发表于 2018-10-26 23: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人民法院
贵院于2018年8月26日的确形成了拍卖某某房产的裁定书!
与其说这是一份迟来的“爱”,还不如说是你们为自己的“裁定不当”或滥用职权而釆取的补救措施!
不要以为你们能自圆其说!

发表于 2018-10-27 10: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人民法院。      贵院在回复楼主的帖子中提到了某某公司!嘿嘿!怪了,我于2011年在上述公司买了一套房子,但是直到现为止我还没有看到我的房子!由此可见推断:帖子中的某公司还是善于“攻关”啊!

发表于 2018-10-27 11: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通江县人民法院         本帖发帖人慎重申明:本帖发帖人的目的是对通江县人民法院个别责任人滥用职权的指控!至于贵院在回复中涉及某人或某公司的事情,如果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一概与本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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