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勇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身份证号51072219730327311X,联系电话13340885278。 被告1: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13号,联系电话:028-86406081,负责人徐晖,职务,局长。 被告2: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草市街派出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6号,联系电话:028-86407322,负责人周海涛,职务,所长。 诉讼请求:1、确认两被告不依法处置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违法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告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依法处理原告的报案,履行保护原告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定职责。 事实与理由: 2018年5月10日,原告为了跟违法行为作斗争,在之前因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报警2100余次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拘留十三天期满后,没被吓傻,再次报警。对我作出拘留处罚的单位草市街派出所为我作了询问笔录。原告多次明确表示,原告手里有能证明事发当日在省监察厅门口合法滞留的证据。也多次表明原告只是向省监察厅提交行政复议材料,却被不明身份人员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六小时,期间还被抢去手机不许报警,还搞坏一双皮鞋,为依法打击违法行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公安机关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报案材料系草市街派出所保存,本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行政处罚,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为我出具了受案回执。2018年五月二十一日,被告草市街派出所在未告知具体原因的情况下,以没有违法事实为由终止了案件调查。原告认为,自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客观存在,任何人均没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特权。如果本人报案情况不属实,应当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则应当追究本人的违法责任。两被告行为明显违法,明显构成不作为、乱作为。且涉嫌滥用职权包庇违法行为。为监督和保障被告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特提起行政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支持所请。 此致 青羊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勇军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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