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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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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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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达州通川公安违法办案非法查封 造成损失拒不赔偿不纠正不解除查封

  七年前,四川省达州市民何永全依法购买了达州市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西外粮管所综合楼720平米商住房及底楼5间门市。半年后,达州市通川分局在侦办一起合同诈骗案出错,竟把无辜的何永全牵扯其中,查封其房屋长达六年之久,造成何永全480万元巨额损失。
  何永全合法购买取得房屋
  2009年10月8日,何永全第一次与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秋水长天项目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款240万元,购买了位于达州市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西外粮管所综合楼第二层建筑面积为720平方的商用房,依法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2009年10月13日,何永全又与四川国丰建筑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秋水长天工程项目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款140万元,购买了其商用房所在的综合楼底楼200平米的临街门市1-3号,并依法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何永全:合法竞拍取得房屋
  2011年11月29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彭时荣的申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2011)通川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达州市开来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被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粮油二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南北干道北延线团保梁社区(五一花园旁),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西外粮管所综合楼E-C轴门市两间,建筑面积203.14 平方米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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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3日,何永全与达州市开来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竞买协议》,缴纳竞买保证金40万元,委托其外侄周登峰代为参加2011年12月15日竞买,在竞卖会上,何永全以218万元的最高价,合法竞买了购买了达州市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西外粮管所综合楼底楼的2间门市,并与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随后,2011年12月26日,达州市通川人民法院于以( 2010)通川执字第472号作出了执行裁定书,何永全依法取得了该房的所有权。
  何永全:合法房屋全部被查封
  2012年6月10日,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在办理朱均、何永德合同诈骗一案中,将何永全购买的达州市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西外粮管所综合楼底楼5间门市(含拍卖竞买取得的二间房屋在内),二楼商用房全部贴上盖有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的公章的封条,将何永全的房屋门市和二楼商用房全部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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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永全既不是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查封何永全的财产呢?通川区公安分局查封财产,为什么只有侦查人员张仿一人去查封呢?查封财产为什么不通知何永全(财产所有人)到场呢?为什么不依法当场开列清单交给何永全(财产所有人)一份呢?为什么没有给何永全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呢?为什么在朱均、何永德合同诈骗一案的案卷中没有查封何永全财产的法律文书呢?
  法律人士:通川公安查封不合法
  据悉,朱均、何永德合同诈骗案件,与何永全毫无任何关系。何永全的财产来源是非常清楚的,是经合法程序购买所得。
  针对该事件,法律人士透露: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执行查封扣押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财物或文件的名称、编号、数量、特征及其来源等,由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法院:何永全不涉及诈骗案
  从2014年起,何永全多次找通川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要求解除查封,而经侦大队答复要待朱军、何永德的案件审结后,才能决定是否解除查封。目前,朱军、何永德案件早已审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何永德已刑满释放。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达中刑终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何永德出售给余心纯住房一套10万元,石小波住房一套10万元,张正润住房一套12万元,何明莲住房一套16.3万元,属合同诈骗”。对其余何永德出售的门市,二楼商用房及住房与案件无关;不属于合同诈骗。而何永德合同诈骗一案经通川区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判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审理判决,均不涉及何永全,案件与何永全无关,法院判决并未认定何永全购买的底楼门市和二楼商用房不合法。
  通川公安:借口查封是维稳工作
  当何永全知道房屋门市被公安机关查封后,曾多次找到通川区公安分局,可承办人根本不予理睬,而通川区公安分局和经侦大队根本不承认查封房屋、门市一事,在何永全提供的查封证据面前经侦大队领导又改口说,查封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查封,是防止群众拱抢财产,是为了维稳,是根据政府领导的指意,是因工作需要查封的。按法律规定查封已经自然失效,而不予书面回复。并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辩称,通川区公安分局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履行查封等法律手续,不存在解除查封的问题,又把责任推给政府。
  何永全找到通川区粮油二公司,该公司书面告知何永全:“房屋查封一事与公司无关,公司并未就此作出直接或间接的行为”。
  何永全:依法索赔480万元损失
  从2012年6月10日起,由于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拒不解除查封,对何永全购买的房屋门市进行查封已长六年之久,很多租房人看到是被公安局贴了封条查封了的,都不敢租用,使何永全无法开展经营活动。达州市多壹多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何永全签订了租房合同,租期10年,前五年每年80万元,后五年每年98万元,并交了定金40万元,因知道房屋、门市被公安机关查封了,也解除了合同,退还了租房定金。重庆一客户已经谈好,每年租金90万元,在签合同时,听说是公安机关查封了的,也不敢租了。门市和二楼现在都是空起的。按房屋出租计算,因通川区公安分局的违法查封给何永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480余万元。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就此事件发展媒体将继续跟踪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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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12: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10-20 14: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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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20 22: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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