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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例“拒不执行、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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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16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杨某因拒不执行、故意伤害法官家属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王某因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刘某与杨某、王某(杨王二人系夫妻关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执行干警于7月10日向二被执行人杨某、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某态度极其恶劣,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并威胁执行干警。执行干警依法采取留置送达。其后,杨某、王某仍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且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8月31日下午,兴文县法院再次执行时,杨某、王某借口躲避执行干警,继续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当日下午,杨某电话威胁申请执行人和法院执行干警,扬言要对当事人不利。
       2017年9月1日下午,杨某窜至兴文县人民法院僰王山法庭,找该案审判阶段承办法官罗某。当时,该法官正在下乡办案途中。杨某用法庭办公室座机打电话,威胁罗法官扬言要杀害他及家人。随后,杨某回家途中在罗法官住宅楼下遇到法官之妻杨某乙及其女罗小某。杨某与杨某乙、罗小某等发生冲突,威胁、扭缠杨某乙、罗小某,期间甚至使用敲碎的玻璃瓶攻击罗小某,致其颈部被刺伤。随后,兴文县法院执行干警赶到现场,将杨某送往兴文县公安局僰王山镇派出所。
        2017年9月2日,兴文县法院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杨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和罚款30000元的处罚决定。对杨某执行拘留后,王某仍然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继续躲避、藏匿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9月14日,通过10多天的艰苦寻找,公安机关将在僰王山镇某酒楼附近藏匿的王某抓获归案。
        2018年2月5日,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王某、杨某提起公诉。2018年5月15日,兴文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评述:
       杨某、王某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为了抗拒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其以威胁执行干警、申请执行人,四处躲避、藏匿的方式抗拒执行,并进而威胁、扭缠和伤害法官及法官亲属,王某甚至在其妻子、共同被执行人杨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损害了法院权威和法律尊严,应当依法受到刑法制裁。
二、肖某某因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拒不交付被法院查封财产,长期恶意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肖某某、刘某某(在逃)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依法作出(2015)泸民初字第3338号民事判决,并在审理期间根据赵某某申请,分别以(2015)泸民保字第339-1、339-2、339-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23日、12月1日依法查封了肖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合江县荔城新纪元商住小区的房屋,查封了刘某某、王某某夫妇所有的坐落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前卫西路西北侧的滇池湖岸花园一期住宅,查封了肖某某所有的帕纳美拉小型汽车、刘某某所有的牧马人牌小型汽车、王某某(刘某某之妻)所有的奔驰牌小型汽车、丰田牌小型汽车。刘某某、王某某夫妇因不服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于2017年5月6日作出(2016)川05民终687号二审终审判决,判决肖某某应于前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5日内偿还赵某某借款本金1807708元。利息从2014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赵某某已领取的25万元。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肖某某、刘某某均未履行义务,赵某某向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泸县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并于同年11月15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肖某某、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肖某某、刘某某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一年内财产变动状况,泸县法院于同年12月5日作出(2017)川0521司惩61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肖某某、刘某某分别罚款10万元,要求限期缴纳。并于同年12月10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肖某某、刘某某送达通知书,要求肖某某、刘某某限期交付查封的帕纳美拉小型汽车、牧马人牌小型汽车。肖某某在收到前述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情况下,未按判决内容履行偿债义务,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未按期缴纳罚款,未按期交付查封车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后泸县人民法院根据线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川0521执142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将肖某某以四川万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在四川金渝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款140万元予以冻结。肖某某收到前述法律文书后拒不执行。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4日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送泸县公安局。泸县公安局于同月30日立案后,将肖某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月19日,肖某某在贵州省六盘水火车站准备乘坐火车时被六盘水火车站派出所抓获,并于同日至2月23日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8)98号起诉书指控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5月4日向泸县法院提起公诉。5月15日,经泸县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被告人肖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评述:
       本案中,肖某某拒不依法申报个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应收工程款等,并在收到罚款处罚决定后仍然拒不执行,亦不交付已查封财产。其有履行能力却一直拒不履行义务,长时间恶意逃避法律责任,严重挑战裁判权威和法律底线,主观恶性较大,应当依法制裁。
三、任某某作为市人大代表,经法院3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安岳县城西乡慈云村1组、2组、3组,安岳县城西乡牛角村8组、9组、10组、11组、13组与被执行人资阳市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资阳市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其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资阳市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资阳市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某某将在安岳县财政局应收取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剩余的部分款项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余下款项一次性付清;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复耕费的请求,被执行人自愿放弃土地上的附着物;三、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任某某负担。截至该执行和解协议到期,资阳市某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任某某仍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且经执行干警传唤,拒不到人民法院说明情况。该案涉及安岳县城西乡慈云村、牛角村共8个村民小组的数百人群众利益。被执行人任某某系资阳市第三届人大代表,安岳县人民法院依程序向资阳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报告书》,资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资市人委(2016)13号《关于许可对市三届人大代表任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为查找被执行人任某某下落,安岳县人民法院向安岳县公安局发出协助临控函,向社区网格化管理中心发出通知,要求对被执行人任某某的下落予以查找。2018年3月12日晚10时,接安岳县公安局通报,安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任某某从成都一家宾馆予以拘传,并司法拘留15日。在拘留期间,任某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之后,法院又于3月27日、4月12日两次对任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在此期间,经安岳县人民法院前期调查,发现任某某有一定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执罪。2018年4月20日,任某某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4日,安岳县检察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任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安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经法院三次司法拘留教育后仍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决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
评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更应作遵纪守法的表率。2018年9月21日上午,安岳县人民法院在城西乡政府巡回公开审理了安岳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庭审过程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村社干部和群众代表旁听外,还有5名正在司法拘留期间的被执行人到场旁听,进一步强化宣传和教育警示作用。
四、闫某泉调换车牌、伪造机动车行驶证隐藏财产、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四川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闫某泉追偿权纠纷一案,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闫某泉未主动履行义务,四川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733.65元。
       执行中,绵阳高新区法院依法向闫某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四川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线索的调查核实,以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闫某泉名下登记有川BYT2**、川BZL4**和川BWJ0**三辆汽车,有位于绵阳市科创园区房产一套,工程管架若干。法院遂依法查封了闫某泉名下的车辆和房屋,并向闫某泉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搬离已查封房屋,闫某泉拒不搬离。闫某泉为逃避执行,还将其所有的川BWJ0**车辆的号牌换成他人车辆的号牌,并伪造机动车行驶证,该行为被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查处后,被绵阳高新区法院决定司法拘留15日。因闫某泉名下有房产、车辆、工程管架等财物,其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但其拒不执行,也拒不搬离涉案房屋,甚至以使用他人牌照、伪造行驶证的方式逃避执行,其行为恶劣,性质严重。2018年7月6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以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绵阳高新区公安分局移送犯罪线索。绵阳高新区公安分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并于7月11日将闫某某刑事拘留。随后,闫某某的亲属代其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9月18日,绵阳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闫某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闫某泉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评述:
       闫某泉名下有房产、车辆、工程管架等财物,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执行过程中,其在明知判决归还他人钱款且收到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不仅拒绝、阻碍执行,甚至将名下车辆的号牌换成他人车辆的号牌,并伪造机动车行驶证,逃避执行。闫某泉的上述行为主观上有抗拒执行的故意,属于典型的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情形,情节恶劣,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制裁。在当前抗拒、逃避执行现象多发,执行难问题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打击拒执行为显得尤为必要,对实现判决内容,维护司法秩序、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五、刘某因擅自隐藏、转移查封财产,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4年12月10日,陈某某因与刘某发生劳动纠纷,以刘某可能转移、隐藏、变卖财产为由,向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12月12日,郫都区法院裁定对刘某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并于同日对刘某所有的三台雕刻机进行现场查封。后陈某某于12月15日就其与刘某间的纠纷向郫都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判决刘某支付陈某某医疗费等共计150000余元。案件审理期间,刘某将上述被查封的三台雕刻机擅自转移隐藏,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5年10月12日,陈某某以郫都区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郫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郫都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已被查封的上述财产被刘某转移隐藏,且未查控到刘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遂以其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案件移交郫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6年2月22日11时许,郫都区公安局团结派出所接陈某某电话报警后,遂赶至安靖镇将已被陈某某留住的刘某挡获。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16万余元。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而擅自隐藏、转移,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在归案后能及时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评述:
      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保证案件执行到位、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必要手段,非经法院判决或裁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置。本案被执行人刘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对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隐藏、转移或者变卖,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妨碍了案件执行工作且扰乱法院工作秩序,应当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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