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7月20日到成都立威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8年8月7日在公司被无故辞退(以下简称立威展览),2018年8月15日,本人到劳动仲裁委和社保稽核科进行了仲裁跟社保问题一同仲裁跟举报。仲裁案件编号:【成武劳人促案字(2018)第1089号】。 之后与2018年9月11日由劳动局调解委员会先通知调解,当日调解后本人嫌周期太长,就自愿放弃劳动赔偿,便对其劳动争议进行了撤诉处理,当时双方签订了协议(在协议中也注明了除社保外无其他争议),当然现在的问题是:社保争议仍然继续存在纠纷,形成踢皮球状态。
经过:
本人曾多次到社保局及稽核科(武侯区西部智谷人民政务中心)对社保问题进行处理该事件,立威展览也安排人过来一同处理该社保事件,先到社保稽核科去,但社保始终出具不了补缴基数通知书,具体的原因是: 1、因立威展览未对本人发放的工资及提成提供会计凭证,没有补缴依据。 2、提交的签字工资条他们不能认定为就是补缴基数(提交的签字工资条和所有提成等收入,均由双方共同承认是总共年收入,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确定。),必须提供仲裁委员的裁决书或者判定书,需要到劳动局去重新申请仲裁。
劳动局: 本人又到劳动局说明了该情况并咨询了该问题,他们当时说可以重新仲裁,不要再撤诉了,也咨询了仲裁请求怎么写,等我写好仲裁材料上交时,又口头拒绝本人的请求。本人裁定的请求为:重新裁定工资提成等(在职期间的金额)以劳动关系的证明。 拒绝理由为: 你们有劳动合同,有工资条,就可以证明你们是存在劳动关系,且你的仲裁请求,判决书是不会出现工资收入的或月收入的数额。便拒绝了申请的提交。同时也回复到,社保的问题他们不管,你们找社保局,但是社保局他们又要仲裁的判决书,且金额的裁定也不符合裁定请求(本人也咨询过相关律师,也是同样的回复,他们是不会裁定收入的数额,包括走法院这条路,法院也不会裁定收入数额,会被驳回)。 就这样翻来覆去的跑社保稽核科,社保局,以及劳动局,不清楚这个问题到底该找谁,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为本人跟公司都共同承认(包括年收入的数额)补缴社保, 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在职工作情况及收入也是事实存在的。社保却依然不认定。 本人想了想社保稽核这边拒绝的理由也是符合逻辑,他们需要判决书或者会计凭证。但是问题又来了,2018年10月12日,公司提供了会计凭证,下午接到社保稽核科的电话通知,回复到:他们还是只认定银行转账部分的工资,至于现金部分,包括公司提供的会计凭证他们还是不认定,我问到不认定的理由,回答给我的消息就是:“他们也不知道为什么”。那么这个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 提问社保局稽核科及社保局: 1 在起初,你们要求公司提供会计凭证,现在公司提供了会计凭证,又不认定,为何不认定?理由是什么? 2 你们认定判决书或裁决书,叫本人去重新仲裁收入金额,仲裁金额及年(月)收入数额,这条不符合仲裁请求,劳动局拒绝提交受理材料。包括走法院,都不符合申请条件,且即使受理,根据劳动局所说,判定书或者裁定书是不会出现年收入数额或者月收入数额的裁定。那么这就不是互相矛盾了吗?也就是我现金部分的社保找谁都没办法解决该事情了?那么不就成了一个非常大的漏洞了吗,就形成了任由公司任意放纵了?若所有公司都改用现金形式发放,那么全国劳动人民的社保也就会无依据进行对自己的权益的维护了吗?根据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中也没有出现过公司不得用现金的形式发放。 就这样,社保稽核科及社保局我让去找劳动局,劳动局又不管社保争议,又让我去社保局或社保稽核科,你踢过去,我踢过来,腿都要跑断了,却找不到解决方式。难道这个问题你们就一直这样踢过来踢过去吗?没用任何方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吗? 希望各局,相关负责人,能够认真的解决该事件的问题。并给于一个满意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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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武侯区人社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10月18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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