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盐亭县房管局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渎职犯罪问题的举报
举报人:王昌宪
被举报人: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人员(因盐亭县房管局拒不透露具体经办人员名字,故无法列明),所在单位:盐亭县房管局。
反映问题的性质: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事实与理由:
一、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登记行为违反了《物权法》、《担保法》有关财产不得抵押规定,是禁止性规定。无论是依据《担保法》37条还是《物权法》第184条,均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正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该两部法律均是明确规定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这个规定的是禁止该两部法律均是明确规定禁止抵押财产的范围,这个规定的是禁止性的,对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抵押,是因为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所有者已丧失其处分权,不能作为抵押财产。人民法院在作出保全裁定时也明确,被查封人就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租赁等处分。
二、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人员违规将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作为“在建工程”办理抵押登记,并违规出具“他项权证”。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34条规定:在建工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只能在建设过程中形成,在竣工后是不设置在建工程抵押的。同时,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案涉工程举报人于2014年5月19日即竣工并交付,于2014年5月23 案涉工程举报人于2014年5月19日即竣工并交付,于2014年5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而盐亭县房管局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最早一份“他项权证”是的盐亭县抵押设置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最后一份“他项权证”是2015年4月9日。显然该竣工工程再设置在建工程抵押是违法的。登记机关也未到现场实际查看房屋形象进度,登记程序也是违法的。
三、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人员为绵阳兴环通实业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与绵阳久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权的虚假委托贷款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明知设置“在建工程抵押”目的违规,仍然办理。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同时四川省《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五条(一)规定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只能专项用于该工程继续建造的费用,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的经济活动。依据上述精神,在建工程只能为本项目筹集建设资金使用,不得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抵押中为第三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的情形,在无上位法规定的情况下,登记机关本应按下位法或行政规定进行登记即《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办理,但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人员仍违规办理。
四、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人员在设置“在建工程”时间点、目的违法的情况下,又作出错误的登记,并依规应以“作记载”形式登记而又违法形式也作出“他项权证”。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所颁发的盐房他证2015字第1号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所颁发的盐房他证2015字第1号、盐房他证2014字第19号、盐房他证2015字第04号三份“他项权证”,所依据的三份《抵押合同》所载明的抵押权人,没有一份合同约定抵押权人是绵阳久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但盐亭县房管局却绵阳久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颁发了以其为权利人的《他项权证》,明显违法。同时,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显然在建工程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与房地产抵押不同,抵押人还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也不抵押权人发《房屋他项权证》。本案登记机关颁发的“他项权证”,将抵押物作为有权属的资产,但又做的是“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机关明显作出登记行为是矛盾的,因此其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违法的。事实上登记机关人员未按在建工程抵押的规定就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土地使用权权利限制进行核实,致使已完工的工程和已被查封的财产被违法的作出了抵押登记。五、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举报人造成巨大损失。举报人所承担的绵阳兴环通实业有限公司“盐亭工业园”项目,自举报人所承担的绵阳兴环通实业有限公司“盐亭工业园”项目,自2010年入场施工以来,历经数次诉讼,在已进入案件执行阶段后,绵阳兴环通实业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绵阳市商业银行、四川北川富民村镇银行、绵阳久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勾结,虚构委托贷款事实,转移资产、逃避执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办理“抵押登记”,致使绵阳久盛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利用所谓“抵押优先权”恶意诉讼。造成举报人历经3年的诉讼,近1000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款无法得到执行。造成企业巨大的经济损,近百名民工工资无法得到清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盐亭县房管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渎职犯罪,结合办理工程的种种不合法、合规的事实,不排除还有其他犯罪行。在4年里我们己多次向绵阳市纪委,盐亭县纪委实名举报至今未果。
此致、绵阳市纪委
绵阳市检察院
举报人:王昌究宪
2018年 9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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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盐亭城建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28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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