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的法院公开拍卖的车辆,成交人缴完拍卖款后去接车过户时,如果有违章或者罚款,泸州交警要求必须要有法院的工作人员到泸州交警支队才能按照相关文件处理。在这里,我特别想问一下,当法院已出据法律文书及协助办理通知书后,难道还一定需要法官实地到场呢???明显没有必要呀,手持法院文书及成交人的身份证,完全可以按照现在国务院“放管服”的原则,简化流程,让成交人本人办理就行,为啥一定要法官同行呢?这是不是增加了办理难度?提高了拍卖人车辆过户的时间成本和腐败风险??增加基层的法院的工作压力??成交人前前后后跑县上跑市上,来来回回折腾呀,到处求人。真心后悔呀。
还有,在拍卖前,拍卖意向人向车管所打电话询问了车辆罚款及扣分的处理原则,当时电话里面说的是:罚款入扣分属于前一位车主,与成交人无关,可以不用管。拍卖意向人在拍卖中扣除掉罚款及扣分因素勇于拍卖,现在成交后办理过户,却得到真实的说法是,罚款必须交。这个前后不致的地方,应当找谁呢?要是当时电话另一端的警官不清楚规定,你也不用在电话里说得如此肯定呀,现在出现这种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可以解决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