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的仁寿县
转业军人——黄定彬奇案
[鉴于在360浏览“邱月杭”网页已公开披露了我代为申诉的《黄定彬案》,趁我一息尚存,有责任作一结论性汇报]
退役军人事务部:
黄定彬同志是我在“朝鲜金城防御”时12军34师101团同在6连作战的战友(时,我是副排长,他是班长)。黄定彬1949年8月参加革命:《中国人民志愿军12军政治部立功证》(附件1),1949年12月“成都战役”参军《革命军人证明书》(附件2),1957年以少尉排长转业回仁寿任高家公社武装部长:当年乡镇公社干部联名《证明书》(附件3):当年林彪事件后换发《转业军人证明书》人武干部接收黄定彬《转业证》的《书证》(附件4)。
对黄定彬同志问题,在老首长总后工程指挥部副兵团级开国将军罗洪标《致函》(附件5)仁寿县委书记毫无结果的情况下,我从2014年2月24日起,代老将军出征,数十次向仁寿县、眉山市、四川省、中央组织部、中央纪委、中央巡视四川组、网站……代黄定彬战友投诉反映,也仍然石沉大海!
鉴于我的电脑曾遭封闭、鉴于我的子女曾遭地方组织的威胁。现在我已无意再坚持为战友上访申诉!但黄定彬次子黄勇会继续坚持下去!直至彻底诉清!
为使退役军人事务部了解少数或个别退役军人的处境,为使退役军人事务部了解为什么个别退役军人连绵上诉不断?特举我熟悉的“仁寿转业军人黄定彬案”反映如下:
[奇葩一]:仁寿将《中国人民志愿军12军政治部立功证》(1949年8月“入伍”)、《34旅证明函》(1949年8月“入伍”)(附件6)、《中国人民解放军革命军人证明书》(1949年12月参军)全部否定、视若“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废物!
[批驳]:仁寿县委组织部送交省委组织部《关于黄定彬问题的汇报》P1,确认:仁寿县明显知道《中国人民志愿军12军政治部立功证》和《34旅证明函》的存在!黄定彬1952年10月在朝鲜“金城防御”的“618”高地101团五十四昼夜鏖战中火线入党。《立功证》上“何时入伍”栏目填写“1949年8月”,是确认:黄定彬1949年8月在成都水警 学校地下党的领导下,阻击国民党胡宗南部队入城,是“加入革命队伍”而认定的“入伍时间”。 仁寿县委有什么根据否定质疑?如果黄定彬转业前原所在部队失查以致结论错误,转业后的地方组织进行更正?按我党我军组织原则:仁寿县委必须有翔实的《调查结论报告》,告诉黄定彬本人及次子黄勇签署认可,并将《调查结论报告》上报和抄送原所在部队备案。
[奇葩二]:仁寿无视 “转业、退伍”的入户公安户籍《人员详细情况清单》(附件8)!无
视当年乡镇公社干部联名《证明书》!!无视“接收黄定彬《转业证》”的《书证》!
[批驳]:《公安户籍》资料具有中华人民为和国公民身份证明效力!公安局户籍《人员详细情况清单》的“转业、退伍”中的“、”号,最高人民法院收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标点符号用法》:‘退伍、转业’中的‘、’号,是前后词语的并列”。而仁寿县委否定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狂妄的说:“公安户籍对黄定彬是‘转业’并没有认定!
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对证人当年乡镇公社干部联名《证明书》和接收黄定彬《转业证》等“书证”的法律定位,仁寿县委置之不理,根本不予采信!
仁寿县委确也曾有过2004年6月28日县委组织部、人事局、民政局、武装部联名的书面《答复》(附件7):“档案记载该同志,1949年12月解放时起义,1950年5 月参军入伍,而不是其反映的1949年8月(此时间为该同志参加成都水警学校的时间。”
何谓“起义”?我军一般是指“国民党兵团以上的部队集体起义”。六卷本的《二野劲旅十二军史话》的“成都战役”史实,新津战场甚至12军作战的战场根本没有接受任何国民党兵团的“起义”!
因此根本不存在黄定彬“起义后经过整编再入伍”的情况!
[奇葩三]:仁寿篡改、伪造档案:《复员军人证明书》(附件9);、《复员介绍信存根》(附件10)!
[批驳]:“黄定彬所持有《复员军人证明书》证明其为复员军人”。一:《证明书》必须具备字、号两大要素,而黄定彬换发的《复员军人证明书》“ 字第52292号“,“有号无字”根本是“不具有
1
法律效力”的无效《证明书》!二:当年人武干部《书证》:“接收黄定彬《转业军人证明书》,而仁寿县人武部却抹去有“转业或复员”性质的“字”(比如我的《转业军人证明书》是“南淮转字”,“字”从而说明我是南京军区淮阴部队的转业军人”),偷换为《复员军人证明书》!《复员介绍信存根》的“复员”、“介绍信”、“存根”三个要素,完完全全暴露了仁寿县伪造证据迫害转业军人的嘴脸:1仁寿县命名为《复员介绍信存根》,原本是黄定彬原所在部队 一纸《干部档案转递单》,根本不具有“转业”或“复员”的定性功能而且也没有填写“转业” 或“复员”的栏目,“复员”二字是仁寿县为了陷害转业军人黄定彬特意添加书写的。将干部档案轉递单定名为介绍信,2“介绍信”在我国惯例是:“报到当时面交”,哪里有“报到后再邮寄《介绍信》“之理?3何为“存根”? “存根”是由文书出具方留存备查,仁寿县是文书接受方,何来“存根”?
[奇葩四]:仁寿县委以篡改、伪造的《复员军人证明书》、《复员介绍信存根》为钢鞭,仁寿县委组织部信口雌黄编造“黄定彬1950年5月入伍、黄定彬是复员而不是转业、仁寿县未安排黄定彬为‘国家干部’……”:送交省委组织部一个《关于黄定彬同志上访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附件11)
[批驳]:仁寿县委组织部以篡改、伪造的档案的所谓《关于黄定彬同志上访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以《复员军人证明书》、《复员介绍信存根》 为钢鞭依据的《关于黄定彬问题的汇报》,可见仁寿县胡作非为之无耻之尤!可见仁寿县迫害转业军人黄定彬用心险恶!!摘录《汇报》P2 编造谎报的几个要点如下:
仁寿县委何以胆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不但篡改、伪造的《复员军人证明书》、《复员军人证明书》档案,并以此作为“铁证”!编造一个直送省委组织部的《关于黄定彬问题的汇报》。并无耻的扬言:“你黄定彬上诉到哪里?仁寿县委就把《复员军人证明书》、《复员介绍信存根》、《关于黄定彬问题的汇报》……送到哪里!”从而彻底封堵了黄定彬半个多世纪上访之路!!
在这里我不得不用手握的证据说话:
1,“该同志1950年5月入伍”?黄定彬的《复员军人证明书》“1949年12月参军”,还有没有法律效力?
2,“1958年1月,经部队干部处批准,该同志复员回乡。”本来黄定彬在1957年11月28日已经转业回乡,仁寿县委的“移花接木” 政治伎俩,竟然可以将仁寿县兵役局寄回给部队《干部档案传递单》的落款时间(1958年1月5日)偷换成黄定彬“报到时间:.转业后持干部转业介绍信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于1957.11.28到仁寿县兵役局报到, 仁寿县委用《干部档案转递单》的落款时间1958年1月5日进行偷换!
3,“档案材料中,有部队出具的《复员介绍信存根》。纯粹是仁寿县委杜撰的陷害黄定彬的命名文书!因其“复员”、“介绍信”、“存根”三个要素都不存在!!”
4,“确认黄定彬为复员而不是转业的主要政策依据:一是1957年5月1日实行的国防部[57]甲字005号《关于处理干部转业问题的几项规定》,第二条‘凡退出现役转业到国家机关(包括企业部门)分配工作的干部均须办理转业手续,即按规定发给转业证和转业补助金。”
5,“黄定彬所持有《复员军人证明书》证明其为复员军人”。
兹附仁寿县委《黄定彬档案目录》(附件12),恰好黄定彬是拿的“转业补助金!
仁寿县还认不认这个《黄定彬档案目录》?这是不是黄定彬转业的主要政策依据?
6,《汇报》P3、4、5[黄定彬“干部身份”问题]反反复复喋喋不休地用2—12十一份所谓“国家行政23—28级的报表附件”论证黄定彬这个部队少尉正排级,转业时平套地方国家行政21级。这里充分暴露了仁寿县委用两种不同口径级别作身份认定的“风马牛”伎俩!!
试问:《奇葩》附件3,时任高家乡团委书记、乡政府秘书、党委书记、公社社长、公社党委秘书、安全大队支书等六人联名《我们对黄定彬同志的情况证明:“黄定彬同志高家乡人,1949.8入伍投身革命,1957.11.28转业回家即由组织安排在英头水库建设指挥部工作,1958.10建立宝丰公社为公社劳武部长兼基干营营长、公社管理委员会委员,后任公社机关党支部书记、企业办主任……”,是不是都是“空穴来风”??
落实政策档案卷宗第0019页〔仁革落政(79)497〕有“黄定彬正排级转业、57年就在英头水库当技术员、1958年4月县武装部王洪庆科长宣布黄定彬任高家乡劳武(武装)部长”的书证。
对上述各节,四川省委组织部何以竟然公然接受《汇报》后,放任仁寿县委胡作非为不问、不管、不查??
[结束语]
1,“黄定彬案”奇不奇?黄定彬冤不冤??黄定彬为什么坚持长达50多年的上诉???
从此《汇报》和列举的12个附件,世人当可作出公允的判断结论!
2,黄定彬当前的景况:“家破人亡,妻离子散”——因黄定彬屡遭迫害投告无果,子女后继意见不一,天各一方;妻子为奔生计惨死途中车轮之下……
3,黄定彬惨遭迫害的前因:黄定彬出于革命军人忠于革命忠于党的初衷。他1957年转业回乡后,任仁寿县高家乡武装部长兼民兵营长,党内任高家公社机关党支部书记,对高家公社党委书记的腐败行为进行尖锐批评,从而引起当权领导的不满和报复迫害!
4,对转业军人黄定彬的四大迫害:
1借黄定彬进成都住医院治战伤之时,文公区长夥同高家公社党委书记诬陷黄定彬去成都搞“投机倒把”关押候审!
2文公区长夥同高家公社党委书记,又借仁寿县委定性的“1958年1月部队批准复员”这根杠子,将黄定彬在公社武装副部长、公社管理委员会兼公社机关党支部书记任上,全家取消口粮下农村劳动自食其力!!
3仁寿县委篡改伪造黄定彬档案,在79年12月30日以工人待遇的重工三级,美其名为:“落实政策收回”???
4仁寿县委泡制用洋洋4000余字,送交省委组织部一个《关于黄定彬同志上访反映有关问题的情况汇报》。七大谎报诬陷转业军人黄定彬:
一,P2:“本人档案材料反映,该同志1950年5月入伍,而不是1949年8月入伍。”
二,P2:“1958年1月,经部队干部处批准,该同志复员回乡。”
三,P2:“档案材料中,有部队出具的《复员介绍信存根》(详见附件16)”。
四,P2:“确认黄定彬为复员而不是转业的主要政策依据:一是1957年5月1日实行的国防部[57]甲字005号《关于处理干部转业问题的几项规定》,第二条‘凡退出现役转业到国家机关(包括企业部门)分配工作的干部均须办理转业手续,即按规定发给转业证和转业补助金。“
五,P3:“黄定彬所持有《复员军人证明书》证明其为复员军人”。
六,P6:“县委组织部、人事局、人武部和民政局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与黄定彬同志及其亲属的见面会,给予了正面的解释、安慰和劝导,尽量劝阻其不再上访,并对其上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当面作出了口头正式答复。”(《答复》文字见附件7)
七,P3、4、5“根据有关文书档案记载:可以认定黄定彬同志的身份是高家乡农具社工人,而不是国家正式干部”!!
成都89龄转业军人邱月杭2018.9.5
2018.9.22修订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古城镇蜀源南路750号“西蜀.银杏康乐园”养老3—402
邮政编码:611741手机:13882005293(朝战听残只收短信)
抄报:中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四川省委
71集团军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