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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关于加强“扫黑除恶”基础性工作的建议 通过网络建立健全实时的“违法污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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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9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加强“扫黑除恶”基础性工作的建议
——通过网络建立健全实时的“违法污点记录”(20180919)
1、强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建议同时有电子版,并录入联网数据库】。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应该对所有与治安案件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和所属“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等),重点是实时的“违法污点记录”,累计受过刑罚、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情况(至少是累计次数)要清晰的标注出来,另外办案警察的姓名(编号)、最后百分制满意度结果也要包括进去,把这些基础信息进行登记并录入到全国各地基层联网的公安数据库(并全部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中体现出来)。因为违法、犯罪行为很可能是跨时间段的,而且可能是跨省市县的不同基层派出所辖区的。如果有了这些基础性的“大数据整合”(是否要把“交通违章记录”也纳入进来?),一方面,办案警察对这些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以前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就心中有数,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一条完整、显而易见的证据链。举例说明:宜宾“尚谷”店铺【北城连锁店】(对我进行公然侮辱(喊甲打手出场),那是否还有其它市民或者消费者在【东(乙打手)、南(丙打手)、西、北城连锁店】有类似遭遇?或者“尚谷”还有其它违法行为(假设甲乙丙在长宁县和其它人斗殴)?假设有的话,对于东、南、西、北城以及长宁县的基层派出所而言,这些都是一个个孤立的治安个案(因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办案民警,如果不通过网络上传到数据库,它们形不成一个整体),从而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如果都联网并录入到了数据库,那么民警搜索关键词“工作单位尚谷”,这些孤立的治安案件就有机的联系到了一起。总而言之,要把所有的“违法污点”都记录保存、并全国联网,就像“银行的个人信用记录”以及“交通违章查询”一样,搜索关键词(姓名身份证号或店铺名、公司注册登记号),所有违法行为一目了然!
2、对于适合对外公开的举报线索(并且需寻找更多证据的),建议在公安网站或者当地地方网站的专门版块进行公开征集(比如:被举报人:四川宜宾“尚谷”店铺;涉嫌“涉黑涉恶”;举报大概事实:该店铺高温高压蒸汽伤烫伤行人,喊打手出场公然侮辱受害人。现征集更多相关及类似证据和线索。电子邮箱:*********),这样更有针对性,有利于人民群众有的放矢进行举报。
3、把所有的治安案件电子化、数据库化(方便查询),并作为一个个证据固定下来,再结合这些涉嫌“涉黑涉恶”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劳务监管、工商税务监管以及银行业务监管方面的“异常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这样有利于鉴别出这些个人和“工作单位”是否“涉黑涉恶”。
4、就“公安部就《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的思路和角度,是从另一方面,通过公安机关《执法文书》电子化、实时网络化、公开化、透明化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下面的文档看似和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没有直接关系,但我个人认为它们有内在的联系(请通过真实具体的治安个案来体会)。
  因我对现在的公安工作也不了解,不妥之处,望指正!谢谢!            
                        建议人:
                             20180918
     关于对四川省宜宾市“尚谷”店铺有较大嫌疑“涉黑涉恶”的举报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你们好!
    1、附件《控告书》中的事情发生在2016年8月(当时我向宜宾市翠屏区北城派出所递交了该《控告书》的纸质版材料;以及向宜宾市市长信箱进行了举报【12345受理成功!您的受理编号为:】,但最后都不了了之【市长信箱中公安局回复:徐先生,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过北城派出所调查:一、徐先生您在当天并未报警,而是第二天。二、当天事发时段的视频监控中您并未出现在尚谷店。三、民警仔细看了您的腿并未发现有被烫伤的痕迹。鉴此,请您到法院起诉维护您的权利。】;该回复中的"二"和"三",完全不符合事实。因该“尚谷”店铺在宜宾各区县的连锁店铺大概有10来家,故只有全面调查这些店的情况(近几年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最终确认它是否涉黑涉恶?(不过从2016年8月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情来看,我个人觉得涉黑涉恶的嫌疑较大)。
    2、关于在闹市区使用这种相对威力较大的设备的问题(能产生高压高温蒸汽,喷射距离达5,6米),是否合法合规?我也专门向宜宾市安监局和质监局进行了反应,未得到回复。
    3、原来也考虑到本身事情不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算了。但这几天看到中央正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作为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我认为应该进行举报。
    4、附件《关于对宜宾翠屏区北通道“尚谷”店铺的控告书(20160819)》附后。
                                             
                                 举报人:
                                           20180910
附件:
       关于对宜宾翠屏区北通道“尚谷”店铺的控告书(20160819)
被控告人:“尚谷”店铺,地址:宜宾市翠屏区北通道(距街心花园红绿灯路口100米左右)
控告人:
    事实和经过:2016年8月12日21:50左右(当时温湿度以气象局资料为准,大概32度左右,天气炎热,大家都是短裙、短裤、凉鞋和拖鞋),我经过被控告人店铺门口人行道,被控告人1名女员工正在持续向人行道排放高压高温蒸汽,高压蒸汽从大门口一直喷射到马路的非机动车道右侧,蒸汽柱大概有5米至6米远,距地面30-40厘米高,我让她停止下来,她不听,让我从远端经过,我停下观察到1对年青人从蒸汽柱次远端经过(大概5米左右),好像没有什么事,我便从最远端经过(曾想取道非机动车道,但看见电瓶车以及机动车道上的小车都开得飞快,便作罢),经过时,小腿明显感觉到高温,当时考虑到问题可能不严重就算了(回家后静坐下来,才发觉小腿有点火熛熛的感觉,应该是极轻微烫伤);回头看见1个女性老年人,从距喷口大概2米处经过,应该是被高温高压蒸汽烫伤了,只是她后来停了几秒,就继续走了,人行道上一直都有人来往。以上事实有该店铺及周围店铺、银行、天网录像证实。
8月13日9:50左右,我找该店铺里临时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我家就住在附近,考虑到老婆、小孩也有被烫伤的可能性,便不得不去找他们理论。1、对我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赔偿100元;2、采取措施停止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在人口密集区是否允许使用这种高温压力容器;4、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对方拒绝赔偿,我便报了110,两名警官来了以后只是简单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未调取相关视频资料,对情况掌握不全面、不细致,未进行调解(关于赔偿让我和对方协商或者上法院起诉),只是口头上要求被控告方整改(我个人觉得警察执法过程和结果值得商榷)。
警察走后,对方说叫老板来处理,让我等一下,15分钟后,一个20多岁的身体结实的小伙子刚一进来就说他就是老板,态度非常凶恶,问我想要zhua子,说他不是吓大的,我说大家都是讲道理的,他就对我大声说你他妈的去找警察、找法院3,然后当着众人的面连续对我咆哮“滚出去”,(他凭哪点让我滚出去),我见情况不对,他来不是为协商解决问题的,明显是对方喊来的打手(还不清楚来了几个),我便立即离开了(再不立马滚蛋就要躺着出来了,心中1万匹啥子马呼啸而过)。以上事实有该店铺录像、员工以及围观群众证实。
通过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个事情其中高温高压蒸汽烫伤不特定行人[当高温高压蒸汽+30多度的环境温度遇上裸露嫩白的小腿,会有什么后果,你懂的,我懂的,就是不知道被控告人懂不懂?]可以参考《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我另外有事,来不及细想)】,请求公安机关处理如下:
1、对被控告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1、被控告人请来的小伙子对我进行公然侮辱,并且当时我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如果我当时再吭声肯定要被暴打,请对他、指使人以及法人代表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2、被控告人请来的小伙子没有任何理由让我出去(更何况是“滚出去”),他纯粹就是来寻衅滋事的。请根据第26条对他、指使人以及法人代表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3、因为造成了轻微的人身伤害,由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100元(我也不是缺100元,目的是要教育对方,不要做这种危害大家生命健康的事情)
4、恳请公安机关深入调查被控告人和小伙子,他们这种遇到问题不是协商,而是动不动就喊打手出场的做法,是否涉黑恶势力?(在自己有错在先的情况下【要求赔偿金额仅100元】,警察刚离开,就直接喊打手出场收拾对方当事人,足见被控告人作风之彪悍,态度之嚣张)
                            控告人:  
                                 201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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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3、把所有的治安案件电子化、数据库化(包括历史存档的,建议先补录近十年2008年以来的纸质版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等违法犯罪记录,方便查询),并作为一个个证据固定下来,再结合这些涉嫌“涉黑涉恶”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城管执法、劳务监管、工商税务监管以及银行业务监管等方面的“异常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这样有利于鉴别出这些个人和“工作单位”是否“涉黑涉恶”。
4、对于受到治安处罚累计到一定次数的个人或者法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建议是否应该在其它社会活动方面有所限制?(比如一定时间范围内,限制乘坐高铁飞机、贷款等等吧,值得再探讨)。尽量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进行引导。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3、把所有的治安案件电子化、数据库化(包括历史存档的,建议先补录近十年2008年以来的纸质版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等违法犯罪记录,方便查询),并作为一个个证据固定下来,再结合这些涉嫌“涉黑涉恶”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城管执法、劳务监管、工商税务监管以及银行业务监管等方面的“异常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这样有利于鉴别出这些个人和“工作单位”是否“涉黑涉恶”。
4、对于受到治安处罚累计到一定次数的个人或者法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建议是否应该在其它社会活动方面有所限制?(比如一定时间范围内,限制乘坐高铁飞机、贷款等等吧,值得再探讨)。尽量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进行引导。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9-21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事求是来看:1、打手出来之前,是两个案子(A、一般民事纠纷;B、同时也是一个治安案件,高温高压设备和蒸汽危害公共安全);2、打手出来后,一是公开侮辱人的治安案件;二是涉嫌“涉黑涉恶”了。因该“尚谷”店铺在宜宾各区县的连锁店铺大概有10来家,故只有全面调查这些店的情况(近几年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最终确认它是否涉黑涉恶?(不过从2016年8月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情来看,我个人觉得涉黑涉恶的嫌疑较大,正常做生意的会这样处理问题?直接喊打手出来清场)。

发表于 2018-9-21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8-9-22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6、关于“保护伞”的问题。首先,应该有容错机制,并大力提高人民警察工资福利待遇,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技术手段上,通过“受理、登记以及【不受理的具体理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文字声音图像视频】、适用具体条款等”电子化、联网数据库化;一方面方便公安机关内部、社会快速有效监督,另一方面方便办案警察遇到类似案件,参考“判例”。
    A、关于“假伞”,应着力培训、提高警察的工作业务水平,熟悉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遇到具体案件,首先要厘清各种法律关系(比如本案中既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到治安行政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到锅炉使用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既有侵权的民事纠纷,又存在违反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多个违法行为和多个违法行为人。就治安这块,应该依据相关条款,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严格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而不是“报警打了110,警察也及时出了现场,但只是和稀泥,什么都往民事纠纷上推”。
     B、关于“真伞”,依法依纪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9-22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0922修改版,有补充和完善,欢迎大家探讨,1786454957@qq.com。谢谢!

          关于加强“扫黑除恶”基础性工作的建议
    ——通过网络建立健全实时的“违法污点记录”(20180922)
   
    1、强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建议同时有电子版,并录入联网数据库】。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应该对所有与治安案件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和所属“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等),重点是实时的“违法污点记录”,累计受过刑罚、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情况(至少是累计次数)要清晰的标注出来,另外办案警察的姓名(编号)、最后百分制满意度结果也要包括进去,把这些基础信息进行登记并录入到全国各地基层联网的公安数据库(并全部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中体现出来)。因为违法、犯罪行为很可能是跨时间段的,而且可能是跨省市县的不同基层派出所辖区的。如果有了这些基础性的“大数据整合”(是否要把“交通违章记录”也纳入进来?),一方面,办案警察对这些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以前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就心中有数,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一条完整、显而易见的证据链。举例说明:宜宾“尚谷”店铺【北城连锁店】(对我进行公然侮辱(喊甲打手出场),那是否还有其它市民或者消费者在【东(乙打手)、南(丙打手)、西、北城连锁店】有类似遭遇?或者“尚谷”还有其它违法行为(假设甲乙丙在长宁县和其它人斗殴)?假设有的话,对于东、南、西、北城以及长宁县的基层派出所而言,这些都是一个个孤立的治安个案(因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办案民警,如果不通过网络上传到数据库,它们形不成一个整体),从而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如果都联网并录入到了数据库,那么民警搜索关键词“工作单位 尚谷”,这些孤立的治安案件就有机的联系到了一起。总而言之,要把所有的“违法污点”都记录保存、并全国联网,就像“银行的个人信用记录”以及“交通违章查询”一样,搜索关键词(姓名身份证号或店铺名、公司注册登记号),所有违法行为一目了然!
    2、对于适合对外公开的举报线索(并且需寻找更多证据的),建议在公安网站或者当地地方网站的专门版块进行公开征集、或者群发手机短信(比如:被举报人:四川宜宾“尚谷”店铺;涉嫌“涉黑涉恶”;举报大概事实:该店铺高温高压蒸汽伤烫伤行人,喊打手出场公然侮辱受害人。现征集更多相关及类似证据和线索。电子邮箱:***),这样更有针对性,有利于人民群众有的放矢进行举报。
    3、把所有的治安案件电子化、数据库化(包括历史存档的,建议先补录近十年2008年以来的纸质版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等违法犯罪记录,方便查询),并作为一个个证据固定下来,再结合这些涉嫌“涉黑涉恶”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城管执法、劳务监管、工商税务监管以及银行业务监管等方面的“异常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这样有利于鉴别出这些个人和“工作单位”是否“涉黑涉恶”。
    4、对于受到治安处罚累计到一定次数的个人或者法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建议是否应该在其它社会活动方面有所限制?(比如一定时间范围内,限制乘坐高铁飞机、贷款等等吧,值得再探讨)。尽量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进行引导。
    5、就“公安部就《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的思路和角度,是从另一方面,通过公安机关《执法文书》电子化、实时网络化、公开化、透明化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下面的文档看似和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没有直接关系,但我个人认为它们有内在的联系(请通过真实具体的治安个案来体会)。
    6、关于“保护伞”的问题。首先,应该有容错机制,并大力提高人民警察工资福利待遇,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技术手段上,通过“受理、登记以及【不受理的具体理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文字声音图像视频】、适用具体条款等”电子化、联网数据库化;一方面方便公安机关内部、社会快速有效监督,另一方面方便办案警察遇到类似案件,参考“判例”。
         A、关于“假伞”,应着力培训、提高警察的工作业务水平,熟悉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遇到具体案件,首先要厘清各种法律关系(比如本案中既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到治安行政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到锅炉使用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既有侵权的民事纠纷,又存在违反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多个违法行为和多个违法行为人。就治安这块,应该依据相关条款,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严格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而不是“报警打了110,警察也及时出了现场,但只是和稀泥,什么都往民事纠纷上推”。
    B、关于“真伞”,依法依纪处理。
   最后,因我对现在的公安工作也不了解,不妥之处,望指正!谢谢!            
                           建议人:
                                20180922
   
     关于对四川省宜宾市“尚谷”店铺有较大嫌疑“涉黑涉恶”的举报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你们好!
    1、附件《控告书》中的事情发生在2016年8月(当时我向宜宾市翠屏区北城派出所递交了该《控告书》的纸质版材料;以及向宜宾市市长信箱进行了举报【12345受理成功!您的受理编号为:】,但最后都不了了之【市长信箱中公安局回复:徐先生,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过北城派出所调查:一、徐先生您在当天并未报警,而是第二天。二、当天事发时段的视频监控中您并未出现在尚谷店。三、民警仔细看了您的腿并未发现有被烫伤的痕迹。鉴此,请您到法院起诉维护您的权利。】;该回复中的"二"和"三",完全不符合事实。实事求是来看:1、打手出来之前,是两个案子(A、一般民事纠纷;B、同时也是一个治安案件,高温高压设备和蒸汽危害公共安全);2、打手出来后,一是公开侮辱人的治安案件;二是涉嫌“涉黑涉恶”了。因该“尚谷”店铺在宜宾各区县的连锁店铺大概有10来家,故只有全面调查这些店的情况(近几年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最终确认它是否涉黑涉恶?(不过从2016年8月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情来看,我个人觉得涉黑涉恶的嫌疑较大,正常做生意的会这样处理问题?直接喊打手出来清场)。
    2、关于在闹市区使用这种相对威力较大的设备的问题(能产生高压高温蒸汽,喷射距离达5,6米),是否合法合规?我也专门向宜宾市安监局和质监局进行了反应,未得到回复。
    3、原来也考虑到本身事情不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算了。但这几天看到中央正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作为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我认为应该进行举报。
    4、附件《关于对宜宾翠屏区北通道“尚谷”店铺的控告书(20160819)》附后。
                                             
                                 举报人:

                                            20180910

 楼主| 发表于 2018-9-24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4、关于建议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来打击涉嫌指使(教唆)、收买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指使(教唆)人(因现实中很难证实这种指使教唆关系,只是一种合理怀疑),“83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就本案中的打手的真实身份,一可能是“尚谷”店铺的员工(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和社保纪录来证明,标配83条,传唤“法人”或者负责人7.9或者23.9个小时来查证,是否存在指使教唆关系?);二可能是社会人员(那就标配83条,传唤“法人”或者负责人23.9个小时来查证)。公安机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好用足这些手段来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

 楼主| 发表于 2018-9-25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size=18.6667px]最后一次更新(20180924最终版,有补充完善的内容),如有打扰,望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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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扫黑除恶”基础性工作的建议
——通过网络建立健全实时的“违法污点记录”(20180924)

1、强烈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建议同时有电子版,并录入联网数据库】。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应该对所有与治安案件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和所属“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等),重点是实时的“违法污点记录”,累计受过刑罚、治安管理处罚的具体情况(至少是累计次数)要清晰的标注出来,另外办案警察的姓名(编号)、最后百分制满意度结果也要包括进去,把这些基础信息进行登记并录入到全国各地基层联网的公安数据库(并全部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中体现出来)。因为违法、犯罪行为很可能是跨时间段的,而且可能是跨省市县的不同基层派出所辖区的。如果有了这些基础性的“大数据整合”(是否要把“交通违章记录”也纳入进来?),一方面,办案警察对这些相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以前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就心中有数,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一条完整、显而易见的证据链。举例说明:宜宾“尚谷”店铺【北城连锁店】(对我进行公然侮辱(喊甲打手出场),那是否还有其它市民或者消费者在【东(乙打手)、南(丙打手)、西、北城连锁店】有类似遭遇?或者“尚谷”还有其它违法行为(假设甲乙丙在长宁县和其它人斗殴)?假设有的话,对于东、南、西、北城以及长宁县的基层派出所而言,这些都是一个个孤立的治安个案(因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办案民警,如果不通过网络上传到数据库,它们形不成一个整体),从而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如果都联网并录入到了数据库,那么民警搜索关键词“工作单位尚谷”,这些孤立的治安案件就有机的联系到了一起。总而言之,要把所有的“违法污点”都记录保存、并全国联网,就像“银行的个人信用记录”以及“交通违章查询”一样,搜索关键词(姓名身份证号或店铺名、公司注册登记号),所有违法行为一目了然!
2、对于适合对外公开的举报线索(并且需寻找更多证据的),建议在公安网站或者当地地方网站的专门版块进行公开征集、或者群发手机短信(比如:被举报人:四川宜宾“尚谷”店铺;涉嫌“涉黑涉恶”;举报大概事实:该店铺高温高压蒸汽伤烫伤行人,喊打手出场公然侮辱受害人。现征集更多相关及类似证据和线索。电子邮箱:***),这样更有针对性,有利于人民群众有的放矢进行举报。
3、把所有的治安案件电子化、数据库化(包括历史存档的,建议先补录近十年2008年以来的纸质版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等违法犯罪记录,方便查询),并作为一个个证据固定下来,再结合这些涉嫌“涉黑涉恶”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城管执法、劳务监管、工商税务监管以及银行业务监管等方面的“异常信息或者违法信息”,这样有利于鉴别出这些个人和“工作单位”是否“涉黑涉恶”。
4、关于建议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来打击涉嫌指使(教唆)、收买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指使(教唆)人(因现实中很难证实这种指使教唆关系,只是一种合理怀疑),“83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就本案中的打手的真实身份,一可能是“尚谷”店铺的员工(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和社保纪录来证明,标配83条,传唤“法人”或者负责人7.9或者23.9个小时来查证,是否存在指使教唆关系?);二可能是社会人员(那就标配83条,传唤“法人”或者负责人23.9个小时来查证)。公安机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好用足这些手段来更好的维护社会治安。
5、对于受到治安处罚累计到一定次数的个人或者法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建议是否应该在其它社会活动方面有所限制?(比如一定时间范围内,限制乘坐高铁飞机、贷款等等吧,值得再探讨)。尽量往“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进行引导。
6、就“公安部就《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的思路和角度,是从另一方面,通过公安机关《执法文书》电子化、实时网络化、公开化、透明化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下面的文档看似和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没有直接关系,但我个人认为它们有内在的联系(请通过真实具体的治安个案来体会)。
    7、关于“保护伞”的问题。首先,应该有容错机制,并大力提高人民警察工资福利待遇,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在技术手段上,通过“受理、登记以及【不受理的具体理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文字声音图像视频】、适用具体条款等”电子化、联网数据库化;一方面方便公安机关内部、社会快速有效监督,另一方面方便办案警察遇到类似案件,参考“判例”。
    A、关于“假伞”,应着力培训、提高警察的工作业务水平,熟悉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遇到具体案件,首先要厘清各种法律关系(比如本案中既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到治安行政法律关系,还可能涉及到锅炉使用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既有侵权的民事纠纷,又存在违反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多个违法行为和多个违法行为人。就治安这块,应该依据相关条款,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严格执法(“徒法不足以自行”)。而不是“报警打了110,警察也及时出了现场,但只是和稀泥,什么都往民事纠纷上推”。
B、关于“真伞”,依法依纪处理。
最后,因我对现在的公安工作也不了解,不妥之处,望指正!谢谢!            
                        建议人:
                             20180924

     关于对四川省宜宾市“尚谷”店铺有较大嫌疑“涉黑涉恶”的举报信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你们好!
    1、附件《控告书》中的事情发生在2016年8月(当时我向宜宾市翠屏区北城派出所递交了该《控告书》的纸质版材料;以及向宜宾市市长信箱进行了举报【12345受理成功!您的受理编号为:】,但最后都不了了之【市长信箱中公安局回复:徐先生,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经过北城派出所调查:一、徐先生您在当天并未报警,而是第二天。二、当天事发时段的视频监控中您并未出现在尚谷店。三、民警仔细看了您的腿并未发现有被烫伤的痕迹。鉴此,请您到法院起诉维护您的权利。】;该回复中的"二"和"三",完全不符合事实。实事求是来看:1、打手出来之前,是两个案子(A、一般民事纠纷;B、同时也是一个治安案件,高温高压设备和蒸汽危害公共安全);2、打手出来后,一是公开侮辱人的治安案件;二是涉嫌“涉黑涉恶”了。因该“尚谷”店铺在宜宾各区县的连锁店铺大概有10来家,故只有全面调查这些店的情况(近几年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最终确认它是否涉黑涉恶?(不过从2016年8月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情来看,我个人觉得涉黑涉恶的嫌疑较大,正常做生意的会这样处理问题?直接喊打手出来清场)。
    2、关于在闹市区使用这种相对威力较大的设备的问题(能产生高压高温蒸汽,喷射距离达5,6米),是否合法合规?我也专门向宜宾市安监局和质监局进行了反应,未得到回复。
    3、原来也考虑到本身事情不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算了。但这几天看到中央正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作为一名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我认为应该进行举报。
    4、附件《关于对宜宾翠屏区北通道“尚谷”店铺的控告书(20160819)》附后。

举报人:

                                           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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