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了一个帖子,一位网友发帖说:周四本人上午将电动车停放在广宁路停车位上然后去武胜办事。因下雨,于是将伞撑在电动车上挡雨,晚上回来时,发现伞不见了,车盒子里留下一张纸,见图片,才知道,一大队在本人不在场,不知情的情况下,拆除了伞并将伞收走。
图片就不上了,原帖地址: https://www.mala.cn/thread-15347635-1-1.html,很多网友都认为交警为了大家的安全做得非常对,但是大家都忘了思考交警的行为是否违法,国家为什么会颁布宪法、行政法律法规,就是因为公权力很容易侵犯到公民的合法利益,所以国家颁布各种法律法规来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利益。
我就交警拆伞留纸条的行为分析一下合法性, 本帖不讨论加装改装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就事论事的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人不是法律专业,如有错误纰漏自处还请大家多多包涵。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章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认为此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应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原因如下:
行政强制法第二章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此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我认为交警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2、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故我认为交警在程序上已经违法了,至于还有其他什么方面违法或者你认为交警合法,大家可以多多讨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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