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法院 关于四川麻辣论坛网友“巴人图腾”“曝光:通江老赖不还钱 执行法官向xx懒政不为 石xx要执行费”有关反映的回复
网友“巴人图腾”: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收悉。通过我院调查核实,现回复于后。 一、案件执行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李良英,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南江县贵民乡贵民街345号。 被执行人:颜刚,男,1968年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隆兴乡大龙村龙神组20号。 李良英与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我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详见(2016)川1921民初1922号民事调解书)。因颜刚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李良英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良英与被执行人颜刚于2017年6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详见执行笔录),本院按规定予以结案。后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申请人李良英于2017年7月再次向我院申请执行,由我院执行局向思军法官承办。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颜刚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颜刚无银行存款、开办企业和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申请人提供的其它有关财产线索,我院执行法官正在核查中。 二、案件其他线索处理 关于网友“巴人图腾”所反映的其他线索,我院将依纪依规移送我院派驻纪检组调查处理。如发现有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查实,我院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三、关于我院该案执行存在的问题 经调阅卷宗,我院在该案执行中确实存在未将被执行人颜刚及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的情况,存在对申请人李良英提供的财产线索未及时进行现场查核的情况。对此,我院将按执行工作有关规定尽快办理。对承办人怠于执行的情况一并移交我院派驻纪检组进行调查,调查结论将予以及时公布。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院执行工作的理解、支持和监督。执行难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努力推进解决的问题,更需要执行申请的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18年9月17日
附:1、民事调解书 2、执行调解书(执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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