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省实行丰水期居民电价下移政策,国网南充供电公司在贯彻执行中,存在不据实结算少退费,进行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对此,本人先后两次向南充市发改委举报。 2018年3月13日先在其官网上举报(编号4@286)被束之高阁,两月后再以书面递交方式举报,又被市发改委敷衍塞责草草结案。
本人举报是具有充分事实根据的。供电公司对费控电表用户不据实结算,造成了部分用户实际少退费的损害后果。对这一事实,在市发改委调查中供电公司无法否认,不得不认可。
本案市发改委只需再进一步调查核实涉案受害用户数、供电公司违法所得金额,再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不难作出正确认定和处理的,即:责令供电公司据实足额退费给消费者,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然而,南充市发改委在给举报人的《回复》中,罔顾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少退费这一事实隐匿不表,笼而统之地称"经调查核实,目前所提供和收集的资料,还不足以认定国网南充供电公司在2017年丰水期居民生活电能替代优惠电价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好一个"还不足以认定……存在价格欺诈行为。”那么试问:少退费又是什么行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所列九项情形,有之一即属于价格欺诈,其中第(五)项"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赫然在目,供电公司不按费控表据实结算少退费不是价格欺诈是什么?
举报人认为,南充市发改委对待本次举报就是典型的乱作为"吹黑哨",在故意包庇纵容价格违法。
顺带提醒一下南充市发改委《回复》起草、审核、签发人,你们的语言文字水平有待提高。《举报函》开宗明义就是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却被你们淡化为反映涉嫌价格欺诈问题,且将"反映"错别成"反应"。由此可见其工作作风之浮躁。
举报人:袁 卫
二0一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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