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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原告在李白故里江油市人民法院开庭的庭审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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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3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审判庭:(庭审辩论)
       本次诉讼的主题是,二被告把属于原告位于塔水镇华兴街41号1单元1楼2号的私产房屋给第三人另办了产权证,成了同一套房屋两家户主,虽然两家户主的产权证上写的是不同街名和房号,但确实是同一套房屋,以华兴街41号的土地证宗地图、房屋现场照片及原告房产证上的平面图第三人的租房户证明、原告诉求返还房屋一案的(2014)安民初字1570号档案102页曾光的笔录为证据,可实地查证
      被告1安州区国土资源局出示的证据,完全不能证明第三人的振兴街房产和原告华兴街的房产不是同一套房屋。安县人民政府安府函(2000)52号等文件,根本与华兴街41号和原告的房产无关,文件上没有说要把华兴街41号拆迁,文件上没有说了要把41号住户的房屋转卖给曾光。②安县建委2001年给曾光的“工程规划许可”附图前面写的商业新街,当年还是41号住宿楼背面的一遍民居住房2002年至2003年拆迁民居住房,改建成振兴街(又名商业新街)。规划许可附图和塔水镇人民政府2001年曾光的“土地”出让合同的宗地草图左侧的付永健,其实是塔水镇人民政府2001年把41号其中的4套住房(不包括卖了教师黎贤太的私产住房和偷卖了原告的私产住房)卖给曾光后,曾光倒手转卖给付永健一套住房共同于2003年在41号住宿楼附筑物成了商住房。(2001年41号住宿楼前面还是学校办公室等房屋…这些事实,都是不法官员官商勾结的犯罪证据)华兴街41号住宿楼不拆除公民(原告)的房屋存在,哪有政府部门要把公民房屋下的土地出让给第三人曾光的法律条款?哪有第三人在公民的私产房屋附筑物政府部门还要给第三人颁发许可证的法律法规?
         塔水镇华兴街41号,是塔水镇初级中学教职工的生活住宅楼,修建于1990年,原告蔡凌华作为本校职工,分得1幢1楼2号房屋居住至1998年5月30日(以原告的产权登记购房日期为准)原告按房改政策规定,向塔水镇人民政府缴纳了购房款11611.97元,购买了该房屋,由本校总务主任陈彦明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不知什么原因,当时办理房产证的陈彦明,欺骗当年停薪留职外出的原告蔡凌华,说41号要拆迁,办不了房产证。2014年7月29日,原告张秀春打工回乡,得知41号并没有拆除,经追查,得知所购买的1幢1楼2号房屋有原告的权属登记,有房屋产权证,被2006年调离塔水镇中学的陈彦明隐藏在其安昌镇的家里,原告及刻赶往安昌镇从陈彦明处取得了安县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12月16日就给原告颁发的安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031108—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该产权证书上清楚地载明所有权人是蔡凌华,共有人张秀春,权属系 “私产”。以此,原告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跟购买的商品房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可是,2001年,不法官员和第三人趁原告打工外出,侵占了原告的该合法私产房屋,但该房屋的所有权至今依法没有发生变更转移,也没有任何人有权利随便变更转移公民(原告)的合法私产。众所周知,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自己的或者有权处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75条: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2014年7月29日,第三人侵占原告的该房屋案发后,被告2安县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听说监理所现改名称了)的上下员工都知道此事件,当时原告追询时,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查了下说曾光在塔水镇只有建设街有房产。原告也多次找过被告2的法人代表刘春艳反应情况...... 可是,被告2还是不负任地为第三人办理了该房屋的“安县房权证塔水镇第201400961号房屋所有权证“。而原告诉讼第三人返还房屋案的(2014)安民初字1570号民事判决书是2014126日才下达,难到被告2提前知道该判决会枉法吗?何况该判决及其荒唐,判决原告被骗暂住的镇山寺(公共宿舍)属于置换,因镇山寺手续尚在办理之中(至今18年了还尚在办理之中吗?),原告所持房屋(华兴街房屋产权证)手续应予注销……原告的房屋存在,哪有应予注销产权的法律条款?(对安民初字1570号的枉法判决,原告一直在申诉)
2014年8月10日,原告在被告1处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复印过该房屋的档案资料共20份(以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复印资料费票据为依据),因为被告1后来灭失了原告的该20份资料(以原告2017年6月7日查询的房屋登记结果表为据)被起诉过,以安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0724行初19号行政裁定书为据。以此,被告1对第三人不动产证的请求,应该负责任的实地查证。至此,二被告的行政行为严重渎职。
        至于被告1于2017年11月3日向第三人发放的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6.16平方米,原告的安房权证县房监字第0031108—14号产权证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65.3平方米,多出的这20.86平方米,是第三人在原告的房屋的附筑物(比方人的脑袋上长出了大瘤子一样)。
        尊敬的审判庭:二被告不仅违法第三人发放了侵占原告的房屋产权证,还利用华兴街41号住宅楼的背面改建街道后,把第三人的产权证上的地名写成了振兴街,把第三人2003年的附筑物写成自建房2014年竣工。在此,二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的第0004908号不动产的房屋不是与原告的华兴街41号1单元1楼2号房屋为同一套房屋。请求审判庭明查,该房屋是原告1998年购买,同年进行登记后由安县人民政府于1999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三人是2001年和不法官员勾结,趁原告打工外出时偷买偷卖该房屋的,2014年案发后,二被告又违法第三人发放了该房屋产权证。以此,原告请求审判庭依法判决二被告撤销第三人的该房屋产权,支持原告的全部请求,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权威尊严公信,维护原告(公民)的合法房产合法权益。谢谢!
                                                                                                原告蔡凌华张秀春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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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3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用财政资金聘请的律师出庭,庭审3小时差不多都是被告的律师叽里旮旯完全偏离案件主题

 楼主| 发表于 2018-9-15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因切身利益遭损害而持续上访为什么就没有一个政府相关部门责任担当?纪检监察部门难道也不能有所作为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9-15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安县房屋交易监理所说他们改了名称成了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了,不是行政部门不能成为被告了,其的出庭律师并无耻地说原告是从他们陈主任(偷藏原告房产证的中学总务主任陈彦明)处骗到房产证的,太无耻了!原告的私产房证被陈彦明藏在其家里,原告追查其才承认后交出来归还给原告,无良官员无法无天

 楼主| 发表于 2018-9-15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呼吁安州区官府出来在阳光下走两步?

 楼主| 发表于 2018-9-15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寻人启示: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安县)  塔水镇三居委公民蔡凌华和张秀春寻找公正青天清官,感恩感德!

 楼主| 发表于 2018-9-15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白故里,此处忘了打个小数点....

 楼主| 发表于 2018-9-1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我房子

 楼主| 发表于 2018-9-20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9-15 16:49
被告安县房屋交易监理所说他们改了名称成了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了,不是行政部门不能成为被告了,其的出庭律 ...

不法分子!还我房子

 楼主| 发表于 2018-9-22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9-13 11:27
被告用财政资金聘请的律师出庭,庭审3小时差不多都是被告的律师叽里旮旯完全偏离案件主题

扫黑除恶督导组该扫除基层黑恶势力保护伞,老百姓才有希望。

 楼主| 发表于 2018-9-22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9-15 16:48
群众因切身利益遭损害而持续上访为什么就没有一个政府相关部门责任担当?纪检监察部门难道也不能有所作为吗 ...

渴望法律规定的确实贯彻实施....

 楼主| 发表于 2018-9-23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9-15 16:48
群众因切身利益遭损害而持续上访为什么就没有一个政府相关部门责任担当?纪检监察部门难道也不能有所作为吗 ...

一想起不法官员逍遥法外,心中堵着一口气 ....

 楼主| 发表于 2018-9-26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是不是错案或冤案?我们只要看事实,就清楚……

 楼主| 发表于 2018-9-28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

 楼主| 发表于 2018-9-28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9-15 16:51
强烈呼吁安州区官府出来在阳光下走两步?

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信访工作办法》之规定: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防止程序空转,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凡是有瑕疵的案件都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法官员及乱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不作为的官僚夺去了受不法官员之害的百姓安居乐业的幸福和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9-15 16:51
强烈呼吁安州区官府出来在阳光下走两步?

齐心协力,一致呼吁中央常委不能任由司法继续腐败下去,腐败害民害国忘党,大家要为国家党的命运和民族的利益齐声呐喊!

 楼主| 发表于 2018-10-4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9-15 16:51
强烈呼吁安州区官府出来在阳光下走两步?

我四年实名举报,无相关机关“制裁”,更无被举报(控告)人反诉,无疑我所控属实、合法。至于无任何理直气壮的讯息反馈,谁都明白事实,所以我也就没任何理由退却。

 楼主| 发表于 2018-10-9 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9-15 16:51
强烈呼吁安州区官府出来在阳光下走两步?

多行不义必自毙,物极必反盛极必衰,这都是自然法则!

 楼主| 发表于 2018-10-10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塔水张秀春 发表于 2018-9-13 11:27
被告用财政资金聘请的律师出庭,庭审3小时差不多都是被告的律师叽里旮旯完全偏离案件主题

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公民张秀春和蔡凌华,向安州区法院诉讼安州区房管部门违法,被绵阳市中级法院裁定江油市法院管辖,今天是审判长周晓龙来到塔水镇实地查证。希望江油市法院不为不法官员背书,依法判案,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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