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营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对营山县琵琶乡至三元乡重要乡镇连接线项目工程改道占用耕地信息公开 营山县琵琶乡至三元乡重要乡镇连接线项目工程三元乡场镇居民 K12+450~K13+4 38段经过三元乡老君村三组时,改道新建占用土地30亩左右,由于道路改道,剥夺了村民拥有的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求营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对营山县琵琶乡至三元乡重要乡镇连接线项目工程改道占用耕地的信息予以公开,其理由如下: 一、侵占了村民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请求对改道占用的耕地审批信息予以公开 自土地落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身在老君村的村民都是以农耕为生的农民,收入来源都是来自农作,但是三元乡人民政府在实施扩建太蓬乡至三元乡乡道公路的改道行为,剥夺和非法占用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举报人丧失了合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举报人带来巨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之规定,村民作为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承包土地的权利。但是经多次到村、乡上反映,始终没有解决相关问题。 二、关于三元乡人民政府回复对侵占的土地不予赔偿侵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予以公开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法律规定了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享有补偿的权利,而在实施扩建太蓬乡至三元乡的乡道公路非法占用土地,在剥夺了举报人拥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后,举报人经多次到村、乡上反映,不但没有解决问题不说,三元乡乡人民政府却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营府办发〔2016〕9号》文件作出对非法侵占的土地不予赔偿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之规定,三元乡乡人民政府的答复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法规,损害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作为地地道道的农民,也知道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但是根据营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营府办发〔2016〕9号》文件第一条基本原则“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断头(联网)路、乡镇连接线、村道公路(产业道路)。农村公路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占用、青苗林木处理等有关问题,由各乡镇、村、社按照土地自调、青苗林木自移、矛盾自消”的原则解决。”之规定三元乡人民政府在实施扩建太蓬乡至三元乡的乡道公路时,也并未做到所谓的土地自调原则,而是回复的侵占承包土地就应该侵占,没有任何占用承包耕地的补偿。作为农耕为生的农民,现在生存都存在问题。 三、老君村三组耕地少,改道将造成村民失地无法生存 在实施扩建太蓬乡至三元乡的乡道公路,在路径老君村三组时改道将占地30亩,致使失去耕地,三元乡老君村作为无产业,以农作为主要收来源的农民来说,侵占耕地的行政行为,给村民造成的无法生存的灾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公路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的规定尽量扩建,不改道占用耕地原则,给村民一个生存的环境。 综上所述,道路改道,剥夺了村民拥有的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元乡人民政府非法侵占的行政行为,切实给举报人造成了生存损害。为了不让国家的法律形同虚设,为了不让老百姓的生计受损,根据法律规定,恳请营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相关领导关注此事,对营山县琵琶乡至三元乡重要乡镇连接线项目工程改道占用耕地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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