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6年5月因通江县唱歌乡石板溪村二社,因非法侵犯我个人权利,私自拿假林权证与湾管局签订本《林地补偿合同》这块林地补偿本该属于我的,却被石板溪村二社社长陈仕宽冒名签订了补偿合同。在勾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我将陈仕宽法人代表告上法庭。经过长达二年多的上诉,先后经过了,通江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林权边界有争议为由驳回原告上诉请求。因为我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上诉到巴中人民法院,经二审初审要求通江人民法院再审。通江人民法院对止案再次作出审判,结果与一审结果一样。我对通江法院的判决不依法依据的错误判决不服再次上诉到巴中人民法院。
经过长达一年之久的漫长等待,今天终于拿到了二审的判决。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判决书长达八页之多,费话一大篇。且不重事实和依据,反而采信被告的假证词假证据(在一审时被告出示的会议记录有事后添加的笔迹。第一次二审中,被告将一审中添加的会议记录干脆来个“偷桃换李”全部来个伪造。二审法官也对被告的假会议记录的纸改新旧和笔迹新旧提出质疑。)而这次的审判书中,我方提出的原始证据不管不顾,反而采信对方的假证据。因止我对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但因长达二年多的漫长上诉之路,请律师的费用就一万两千多加上两次上诉费用共我一千九百元。还有平常的车费开支,材料复印等开支合计也微有两万之余。而法院报着平息止案将45700元的补偿款,只判决给我方8000元还得承担1600元的上诉费用。我不服打死都不服。
我对你们的判决感到荒唐。
荒唐之一:其实这官司就是要求你们主张我们有没有合法继承的权力。你们在判决书中也没明确判决,陈君,何勇是否对他外祖父母的财产有继承权力。你判决了个八千元,我个人认为是你判决有,但被告会因你们的模糊判决不承认我的继承权。相信你们也见识过他们的无理取闹的厉害。因这个官司还牵联着我外祖父母的其它财产,包括陈仕荣领头带人抢了我外婆的家产,到现在没归还,外婆房前屋后的大树木,包括外婆的房屋。
荒唐之二:理解法律不准确;有关法规是有这一条:对外祖父母的自留山的继承应该向村社申请继续经营继承的申请。注意:是‘’应该‘’而不是‘’必须‘’。不应该因我的疏漏就等于放该放弃继承。我们具有完整的继承权。你你判的八千元是什么意思?就连树木补偿的全部款都没判给我更不说其他的补偿款项!对方的谎言称对我外祖父母有过送粮送油,但证据呢?只凭单方片面之词?领取五保户资金和粮油有外婆的签字盖章吗?那怕只有一个领取的白条也行,请问有吗?你们荒唐的判决,你们知道外婆没自来水吃,没电照明时村社的干部干什么去了?你们听我方的申诉吗?
荒唐之三,我方有继承权,说明对方凭什么代我签订合同领取资金,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侵权的情况下签订的。请问侵权签订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没有法律效力,你凭什么要依据被告签订的无效合同条款来判决。自于应该补偿多少应该是我方与湾管局的事。
荒唐之四:第一次审理中对被告出示的会议记录提出造假嫌疑,而这次只字不提,不追究造假者的违法行为,反而采信,被告无知藐视法律,而你们却知法犯法,对违法不究有消极办公的嫌疑!
荒唐之五:对方提出的林权证,并非争议的林权。你们判决书中并未提示。一审中你们也对林权证边界提出质疑,对‘’大石嘴直下为界‘’,再结合通江县法律现场划图。对被告的所为收回作出质疑,而这次你们变向承认他们已经收回。我方出示的林权登记原始依据你们却不采信,尽信对方的假证词和假谎言。公道何在?你们办案是听信谎言还是依法依据?如果说依法依据请问你们依的什么法?凭什么据?林权没收回,拿非争议之地的林权证签订争议之地的林地补偿合同有效吗?如果无效,对方违反合同法吗?违法你们是否有权追究对方的责任提起公诉?
第一次和第二次的庭审差别就这么大,是法律的条款具有弹性还是你们受背后有权势的干预?还是常说的:吃别人的嘴软,拿别人手软?
你们可能会说:你们也很无奈。而就你们的无奈凭什么要损害我的权力?
且不说这次的判决合不合法合不合理,造成多次上诉费和多次律师费用该找谁?法官们,你们只用简单的几页纸就草草结案,让我方一而再再而三的上诉,花钱不说,还对我们是精神上的折磨。简单的一句拆消通江法院的判决就了事。造成的费用该谁来买单?是老百姓活该?一案到底谁审判谁负责,你们都该负什么责?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你们写判决书时依法依据了吗,你们在判决时对被告的造假行为追究了吗?在你们面前都是扯淡。你们的执法应该改为:有人即可,有权即可:无人该死,无权必死。
简单的一个继承权官司,被你们法院消耗三年!你们有时间消磨:拿着国家一万多元的工资不为人民服务!可能还时不时的有些额外收入,你们就不怕国家来查吗?你们荒唐的判决滋养了这些苍蝇的无限繁殖,乐坏了你们却苦了百姓!你们有时间消磨:而我们上有老下有小要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不得不出门打工挣点可怜的一点血汗钱。你们却判定我们对自留山没有管理。自留山上的树木要像菜园施肥浇水吗?我们百姓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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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巴中市中级法院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14日回复,内容见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