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男被反杀一案“,正自卫者的行为被定为当防卫,这件事算是善终了。只不过当我们面对侵害,到底该怎么正确应对?还是不清不楚。
当别人对我实施不法侵害时,我还手还是不还手?如果不还手,等于等死,如果还手,一不小心防卫过当还是等于找死......
就比如说遇到凶徒时,还手还是不还手,难道取决于对方是否拿凶器攻击?是不是只要对方威胁到我生命,那就可以拼命还手把他打死不用负刑事责任?
我觉得真是纠结。好悲哀哦,作为一个良民,没惹事、没得罪人,却连自己最基本的生命安全都要瞻前顾后。
所以,现在遇到纠纷还是尽量只能动口、不能动手。
附带昆山案通报:
昆山警方通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
昆山人民检察院:本案中,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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