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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人都是死在医院 —— 医患纠纷“ 预防 ”“ 处理 ”“ 责任追究 ”条例10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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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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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并对篡改伪造病历、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明确,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发生医疗纠纷可申请人民调解


       此前,医疗纠纷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其公正性屡遭质疑;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通,“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条例》明确了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包括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如果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协商确定赔付金额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畸高或者畸低。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医疗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医患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与中国2002年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申请人民调解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新增渠道,首次被写入法规。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需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条例》明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专业知识而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伪造病历直接责任人降级撤职


       此外,《条例》对篡改伪造病历、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等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地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之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且加以注明。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但并未明确行政处分的具体内容。


       此次《条例》中明确,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同时规定,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条例》还提出,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为了控制医疗纠纷,《条例》还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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