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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汉源县移民局有错不纠是在掩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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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汉源县移民局有错不纠是在掩盖什么??
案件简介:汉源县西园社区书记曾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移花接木手段,伪造有关材料,将本属江治成、祝秀英夫妇的祖业家产,原汉源县富林镇气象巷46号房屋,(实物补偿安置为新县城人民路(原为黄冈路)122号5栋2单元5号)登记为其母刘仁玉名下,2009年7月,其母去世,曾年又伙同家中部分姊妹,谎称该房为其母遗产,于2009年10月6日向汉源县移民局提出《过户申请》,2009年10月12日,汉源县移民局即将户主更名为曾年大姐曾建。该房屋真实产权人江治成、祝秀英夫妇及子女在2013年10月获悉情况后,迅即向汉源县移民局等部门反映,所有部门都坚称,在还未正式办理房产、土地等正式产权证书之前的问题,都属于实物登记阶段,皆由汉源县移民局负责核实解决。汉源县移民局在江治成、祝秀英夫妇及子女的多次催问下,也将真实情况了解清楚,但直到现在,就是对错误登记不予纠正。
案情祥叙:原汉源县富林镇气象巷46号房屋,(实物补偿安置为新县城人民路(原为黄冈路)122号5栋2单元5号)系江治成家祖业,《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雅汉权字第2946号),房产证户主为江治成母亲刘朝秀。由于江治成举家已迁往西昌,在实物登记时,江治成妻祝秀英将房产证交与西园社区主任曾年,要求他在工作组核实登记时以此为凭证,将该房登记为祝秀英。谁知曾年在登记时竟然将该房登记为其母刘仁玉。在实物安置补房屋差价款13,566.00元时,曾年打电话给祝秀英,则由祝秀英从西昌汇款给曾年交纳。其间,江治成、祝秀英多次电话询问,曾年都是说:放心,一直都是登记嬢嬢(祝秀英)的名字。2009年7月,曾年母亲刘仁玉去世,曾年即伙同其姐弟曾建、曾琼、曾玉四人(特别说明,曾年家实际是姐弟五人,不知什么原因,他们没有将老三曾林一并写入),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该房系其母刘仁玉遗产的名义,以曾年西园社区主任之职,擅盖西园社区公章,并经富林镇政府签章,向汉源县移民局申请,将刘仁玉更名为曾建。这一切都是瞒着江治成、祝秀英所为。令人惊咤的是,曾年的《过户申请》在10月6日写成,当日就盖了西园社区公章,10月8日富林镇政府签署“情况属实,请予办理”的意见并加盖公章,汉源县移民局在《过户申请》上并没有签署意见,然而,在该局存放档案资料中,却明明白白记载着该房户主已由刘仁玉变更为曾建,在备注栏中注明的变更日期为2009年10月12日。其工作效率着实了得。这里至少有两个疑点值得指出:其一、房屋过户(更名)依法应予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其二、继承人继承遗产,依法应经所有继承人知晓并以书面形式表明是否放弃继承。从提交的《过户申请》看,所列曾建、曾琼、曾年、曾玉(这里未将老三曾林列入)四人签名笔迹,均系一人所为。自2013年10月始,江治成、祝秀英夫妇及子女即将所有相关材料递交移民局,要求据实纠错,移民局答复要进一步调查,并表示一旦调查属实,该纠正就要纠正。江治成、祝秀英及子女也向移民局提出:为了让移民局尽快了解事情真相,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请移民局组织当事双方进行听证。移民局分管领导则含糊其辞,不置可否。仅告知先调查了解再说。这一调查了解就杳无音讯,因江治成、祝秀英一家不在汉源,又不能天天亲自朝移民局跑,只能用电话催问。在2016年10月,终于等来了汉源县移民局的一纸回复,(但这时江治成已经于2015418日抑郁离世,去世之前的10多天,他还独自反反复复地写《情况反映》材料,材料是写给县长余刚平的,老人去世后,为了了却遗愿,江治成家人从邮局以挂号方式向余刚平县长寄去一套材料,也不知收到没有。)
汉源县移民局是以“汉扶贫移民信复字〔2016〕34号《汉源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祝秀英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回复,该回复避开当事人要求纠错的问题提了两点所谓意见:一是“按照瀑电移民政策相关规定,汉源县原富林镇气象巷47号(房产证是46号)房屋置换安置工作已经结束,不再更改户主姓名”。(所谓相关政策却没有提供。)二是“至于你与曾建户有实物财产纠纷或争议的,请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这明明是一起小苍蝇利用职务之便企图霸占他人财产,双方只须各自提供该房屋《产权证》即真相大白,咋却就变成是实物财产纠纷了呢??)
本来,这是一起简单的实物调查登记阶段纠错事件,移民局的这一回复意见书却不知啥原因不愿担当而要推向司法程序?接下来,更为蹊跷离奇的事就接踵而至了。为了节约篇幅,这里不再祥叙。仅将汉源县、雨城区法院在与汉源县移民局的“沟通”中,对当事人祝秀英的民事起诉和行政起诉都裁定不予受理或不经开庭即驳回起诉,尤其是雅安市雨城区法院更是奇葩,案件9月8日受理,主审法官在事先与汉源县移民局“沟通”后,9月11日即向原告发出《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无视原告是在向汉源县移民局发出《关于请求依法保护财产权的申请》,而移民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进行审查。却以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权益受害人阻挡于法律救济门外。《行政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就是因为汉源县移民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才引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法院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于2017年8月31日发出《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意见》14就明确:要正确区分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和进行信访之间的区别,防止将当事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当作信访对待。雅安市雨城区法院主审法官咋就把这样一起明显的行政不作为案件界定为是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信访案件呢?而且自9月8日立案庭受理,9月11日就裁定驳回起诉,这效率也快得实在有点惊人!!雅安市中级法院的终审裁定书维持了雨城区的原审裁定。但在《裁定书》中又这样写到:“需特别强调的是,由于该案实物登记存在较大争议,汉源县移民局作为移民搬迁后的实物调查登记的管理部门,对下一步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应审慎并积极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相关资料核实和协调工作。”真是奇了怪了,移民局本身就是在负责移民搬迁的入户核实调查登记工作,对移民的搬迁实物的登记是否准确真实,具有不可推卸的第一责任。正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抓了人,自己也完全可以甑别是抓对了还是抓错了,难道还要协调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来帮助核实纠正?再说了,终审裁定这样表述,是否对汉源县移民局有约束力?如果他不协调又该当如何?
在这起看似极为简单的移民实物调查登记错误纠正案中,(就是小苍蝇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材料移花接木,妄图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为何行政机关与法院通过“沟通”,将其搞得扑朔迷离,关键又在于行政不敢听证、法院不敢开庭(两者同一行为都是剥夺权益受害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而且时间自2013年至今仍然不予纠正,这里面究竟有什么见不得天的东西?他们究竟在掩盖什么?
中央庄严承诺:“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在雅安市的汉源县法院,雨城区法院,乃至是中级法院咋就不能兑现这种承诺呢??
信息发布人庄严声明:对爆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随时接受与汉源县移民局等涉案单位和个人对质辩论!
信息发布人江勤发,电话:13908150332
(特别说明:当事人祝秀英已经87岁高龄,实在没有时间与移民局耗下去了。本贴不求点赞,诚恳希望正义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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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4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雅安论坛人气不足,群主呼声关注度不高。

发表于 2018-9-5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竟有如此情况?

 楼主| 发表于 2019-5-31 09: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时至今日,汉源县仍然不予纠错。又不敢举行听证,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为何得不到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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