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审理了一起案件,即:(2013)雁江民初字01626号调解案。该调解书支持李万光、谭秀英夫妻告周琴、桂树斌夫妻借款92万元及利息4万元。此案中的被告周琴和原告谭秀英系亲姐妹关系,周琴的丈夫桂树斌是四川省金安特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十的大股东。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何泽光与桂树斌官商勾结,协助周琴、桂树斌夫妻与谭秀英、李万光夫妻搞虚假诉讼,法官们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了从立案到发放结案文书的全部法律程序,第二个工作日就进入到执行程序。冤假错案就这样被高速办案的法官——何泽光给轻轻松松地出炉了。 资阳市雁江区检察院两次对该案提起检察建议,雁江区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在没有任何监督部门参与监督的情况下,对此案进行两次再审,第一次再审:即(2014)雁江民再字第4号案。该案判决:支持了所谓的92万元借款中的43.5万元,以证据不足否定了48.5万元。第二次再审:即(2018)川2002民再1号案。该案判决:驳回原告谭秀英、李万光的全部诉讼请求。两次再审的判决中对虚假诉讼只字不提。 该案中原告和被告4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他们在法庭上肆意撒谎,互作伪证,造假证据,他们不但转移、隐匿、无偿转让财产甚至还公开卖了法院的冻结房。情节特别恶劣,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要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此判断一共有十条标准,该案中的原被告在这十条判断标准中起码就违反了八条。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拘留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故意违反法官法,不审查案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矛盾重重的根本不能自圆其说的解释从不质疑。法官们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他们选择性的采信证据,以点盖面、指鹿为马、避重就轻的判案,在铁的证据与事实面前,该院法官道德沦丧,官商勾结,把法律当儿戏,无底线的纵容虚假诉讼者,不让虚假诉讼者承担任何不利后果。 执着的喊冤人:黄敏 2018年8月31日22点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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