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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心情] 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还不能反击? 某些律师的是非观真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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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还不能反击? 某些律师的是非观真不敢苟同

近期热点事件:一宝马车想抢电动车道行驶,压白线逼停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双方争执中。宝马车主从车上拿来砍刀对电动车主进行挥砍。不料刀不慎掉落,电动车主捡起反向宝马车主砍去,后来致使宝马车司机重伤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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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1 12: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监控的画面来看,事件经过太明显了,虽然后来电动车主追砍死者有些过激,但也算情有可原,毕竟能从车里拿出刀来主动砍人的死者之后还能做出什么行为谁都不敢保证。但就这样的情况,北京某位周大律师,却认为从凭视频中显示的内容来看,骑车男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是骑车男子持刀反击后,宝马男已经逃窜,但骑车男子仍持刀追砍,这已经超出了防卫过当的范畴。



对于这位周大律师的职业和专业性,我不怀疑,我只想说,如果你是那个骑车男人,你会怎么做?

1,宝马男先违章先撩人,先对单车男拳打脚踢。

2,宝马男携带持有管制刀具,先持刀砍人行凶。

3,宝马男有预备,恶性歹意攻击性强盛。

4,单车男接连躲避受伤,无恶意,无预谋。正受行凶侵害,可依法行使无限防卫权。捡得宝马男长刀,制止侵害。

5,不法侵害并未消除,宝马男歹意强,极残暴,谁知宝马男是否反攻,是否还有刀枪棍棒,是否调动同党。

6,若你是单车男会如何?

你能指望一个车里备着砍刀,一点小事就拿刀去砍人的宝马车主良心发现或者主动认错???错了,这种情况只有一种可能,当这种人有了喘息机会的时候,会更加疯狂的进行犯罪行为,甚至说开车直接冲撞造成更多无辜者受连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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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31 12: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社会上:见小偷偷东西不敢提醒,见老人倒地不敢扶,见违法行为不敢上前制止,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明哲保身也能理解,但如果像这样侵害到自己生命的犯罪行为还不让反抗的话,那才是真正的无药可救了。

律师有自己的职业准则,这没错,但是非黑白应该心里有个数吧,伤了一个好人的心比惩罚一百个坏人的危害更大。

 楼主| 发表于 2018-8-31 16: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去查了下法律条文,想不到完成一个“正当防卫”的动作这么难! 1,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2,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3,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 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么怎么样才算“正当防卫”呢? 答:在坏人挺刀刺向你时,就在那电光火石之间,间不容发之际,你出手如风,拳变掌,掌变指,三指陡然扣中对方内关、神门、大凌三处腕部要穴,指力轻催处倒转对方长刀,轻轻送入对方体内诸处要穴,一刀毙敌。
这叫做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也就是“正当防卫”。然后你就可以了事拂衣去,深藏功与名了,啥事没有。 切记,必须得一刀毙命,并不得拔刀、补刀或施以老拳,不然仍然属于防卫过当。

发表于 2018-8-31 18: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正当防卫的解释有点偏激了。基于某律师提出故意伤害伤害的观点,关键在于司机是否已经丧失攻击能力,我没有看视频。逃窜或者躲避不代表实际的丧失攻击能力,追逐距离也是可以考虑的情节。周律师的判断是站不住脚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9-1 22: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杀案防卫定性:公众朴素正义观与法律并不矛盾

作者:刘昌松 刑辩律师

昆山砍人者被反杀事件,由于现场监控视频的广泛传播,引来了各方人士尤其是法律界人士的深度评析,大致观点有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致死三种意见。但昆山公安机关的态度很明确,认为已经构成犯罪,予以刑事立案,且昆山检察机关也提前介入,全程监督侦查活动。



相反,公众意见一边倒,认为“电动男”砍得好,没有责任,这体现了朴素的正义观。多数情况下,公众朴素的正义观与法律的态度是一致的,因为法律本是绝大多数人意志的理性反映。

问题是,公众心中的“英雄”,反而被司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给拘留起来了,这等于说刚逃出了被恶人砍死的巨大风险,又面临着被刑事制裁的法律风险。法律与人情真有这么大的冲突吗?

我认为,防卫过当首先可以排除,因为该种情形是指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都具备,即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现实存在)、防卫意图(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防卫时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条件都符合,只是防卫限度条件不具备,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后果。但这是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本案应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所谓特殊正当防卫,是指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正当防卫。此时法律规定,“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哪怕防卫行为造成最大损害后果即不法侵害人死亡,也是正当的。换句话说,特殊正当防卫中根本没有防卫过当一说,所以它又称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本案中“电动男”面临的正是砍刀乱砍伤害,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完全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宝马男”的砍刀掉地被“电动男”抢到,“宝马男”跑向宝马车的过程中,“电动男”还持刀追砍,导致“宝马男”死亡,是否属于对停止侵害后逃跑躲避的行为,进行了报复性的事后防卫,即防卫的时机条件是否还具备。若属于事后防卫,则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也不具备了,更不用说成立特殊正当防卫。若成立报复性的事后防卫的话,那么就不具有正当性,就成为犯罪行为,罪名就是故意伤害罪。

我同意有些专业人士的观点,基于“宝马男”一点口角即动用凶器,且随意即可从车内拿出大砍刀,不排除他在失掉砍刀后恼羞成怒,又回到车中拿取其他凶器或者驾车撞向“电动男”的可能,这是一个合理判断而非胡乱猜测。

也就是说,应当将这个过程当作一个整体看待,不能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时机不存在”了。“电动男”在“宝马男”跑向宝马车时,确实存在转身就跑等其他选择,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旨意不同于紧急避险,不要求不得已而为之,而是鼓励防卫人在有其他选择时依然可选择同犯罪作斗争,从而扶正祛邪,弘扬正气。

即使真的查明车内并无其他凶器,但“宝马男”会不会回到车内去驾车撞人,由于死无对证,已经无法排除,根据“存疑时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即应作出防卫时机条件依然存在的判断。

退一步说,即使能够认定“宝马男”是在逃跑,但“电动男”并不可能知道。法律不强人所难,这就存在刑法理论上“假想防卫”(没有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可能,而假想防卫一般按“意外事件”(不是犯罪)或者过失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因为他的行为出于防卫意图而非伤害故意。当然,过失犯罪也是犯罪,立案追诉也没有错。

我最想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明显属于正义同邪恶作斗争的公共事件,是否可以不必急于定性立案,更不必急于抓人,以避免人情与法律的过度紧张。这在法律规范上也是有依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本有一个初查的过程,初查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这个初查过程并无时间上的限制,根据情况可长可短。

通过初查后,公安机关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达到了刑事立案条件,再立案和向公众公布立案的理由,就能得到公众的充分理解。而且,“电动男”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不关押根本不会发生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妨碍侦查的情形,也不必拘留羁押,依法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较小的措施。如此这般,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契合人们对正义行动中不慎触犯刑律者的同情与期待,人情与法律就能获得最大限度的平衡,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就会达到完美统一。(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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