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男追砍电动车主遭反杀:正当防卫or故意伤害?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8月27日晚21时许,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顺帆路路口一宝马车压白线强占非机动车道,与旁边正在等红绿灯的电动车发生剐蹭,随后宝马车上先后下来三人,其中灰衣男子从车中拿刀挥砍电动车主,刀不慎脱手后,被电动车主抢到,灰衣男子争夺不成后向宝马车跑去,电动车主在后追砍,后灰衣男子抢救无效死亡。
28日晚,@昆山公安 通报:两人因交通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持刀伤害,致使被害人死亡。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
随后,众多网友扒起了灰衣男子(纹身男)的事迹,有历数其犯罪记录的,也有称其曾获见义勇为证书的。29日上午,江苏昆山市公安局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证实,事故中死者今年3月曾获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证书。
针对该起案件和视频,网友们纷纷热议。有人说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有人说电动车主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区别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其核心便在于危险状态是否持续存在。
支持正当防卫网友认为,在灰衣男子(宝马车上的纹身男)转身逃向车子时,一是不确定其返回是否是为了“拿刀、拿枪、开车撞人、打电话叫帮手”,二是宝马车上的其他人同样对电动车主存在威胁,所以危险状态还在继续,因此电动车主的持刀追赶及后续砍杀属于正当防卫。
通过梳理网友评论可见,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声援电动车主,认为这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不应判刑。的确,从情理上讲,作为普通人,面对如此的“飞来横祸”,很难始终冷静且沉着地思考自己该如何做,才能既不使自己受到伤害,还要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反抗。并且,电动车主全程的表现似乎也是合情合理、“可圈可点”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也针对此事发表了他的观点:他认为应当判定电动车主属正当防卫,这是维护法律价值和秩序应有的判断。
另外,还有网友提出“无限防卫”的问题,也就是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照此次事件,灰衣男子持刀挥砍确实属于“行凶”范围。
但是这一款所规定的“无限防卫”还是要受正当防卫的条件限制的,即存在现实侵害(存在现实的、而非构想的不法侵害)、防卫适时(非事前、事后防卫)、手段正当(方为手段是合理正当的)、防卫有度(防卫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所以本案又回到了灰衣男子转身逃向宝马时是否还存在现实侵害的问题。
反之,支持电动车主过失杀人则是以灰衣男子已经逃跑为由,认为此时危险状态已经不存在,电动车主的追赶及砍杀行为明显属于防卫过当。如果致命伤是此阶段造成的,那么就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保民律师表示,从现场视频来看,骑车男子在宝马男逃窜后仍持刀追砍已超出正当防卫的范畴,涉嫌故意伤害。
同时,灰衣男子的朋友也在悼念。
正如网友所说,这又是一件能够影响民众整体观念和行为的案件。
舆论虽盛,却莫让舆论裹挟了法律。舆论反映的是民众朴素的感情倾向与价值观念,法律则是引导公民品性与行为方式的天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冲动是魔鬼!
本来只是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
可最后竟闹出了人命。
对此,你怎么看?
特别声明 | 文章作者:张萤夕,以上图片来自网络。
图文编辑 | 法加普法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