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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不能等同一般案件法律判决应不忘其鼓励惩恶扬善初心
麻辣·谢歌说事
日前,一段“反杀”视频在网上热传:一名开宝马车的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开车男子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但是,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其杀死。8月28日,昆山市公安局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纹身男装逼装的的确不知高手就在民间,其恃强凌弱之暴行激起全国网民公愤。一时间在與论上引发持续关注。网民观点不一。
为此,澎湃新闻发表【社论】:对“反杀案”背后的涉黑因素,应展开凌厉攻势。我以为,澎湃新闻社论才是良心社论,体现出其媒体人的社会责任感与正义良知。
社论指出,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关于正当防卫的热烈讨论。“于欢案”之后,司法判决应该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原则深入人心,希望司法机关能够认真处理此案,对法律负责,对真相负责,也当为公民的正当防卫留下空间。
社论指出,这起“反杀案”,除了条分缕析正当防卫的定性问题,更要关注背后浓浓的“涉黑”因素,不能就案子谈案子。
在自媒体空间中,曝出了很多死者刘海龙纹身遍布、赤裸上身、争强斗狠的内容,他被冠以“宝马男”“花臂男”等不同称谓,甚至当地并不是他“一个人在战斗”,一帮纹身哥在勾肩搭背、呼朋唤友,给人以黑道大哥的满满既视感。甚至在网络上还流传所谓的“天安社”,都是大肚子、光头、大面积纹身,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从曝光的司法判决看,死者刘海龙劣迹斑斑前科累累,至少5次被捕,刑期累计达到9年半,涉及到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打碎过别人的鼻梁、刀刺过别人的胸腔。这些资料不是为了说明,纹身男就活该被当街砍死,而是说死者有明显涉黑嫌疑,在侦办此案时,不能单纯将其作为“受害人”。
舆论是社会的镜子,漫射出公众的心态。事发后,一时间舆论四起,“回顾昆山龙哥被砍死之前的18年,你就没见过如此的人渣”网文纷纷爆屏,既是一种鄙视暗黑的朴素正义感,也是一种力挺弱者的群体本能心理。
全国扫黑的局面之下,刘海龙一身纹身,车里藏一尺长的管制刀具,动辄砍人,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昆山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闹市街头,为何出现如此残暴的景象?死者长期坐牢,又以什么为营生,居然开得起宝马车?这些作为黑恶势力成员的重要疑点,当地司法机关应该做全面调查。
今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8月29日,全国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召开,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表示,要“向黑恶势力犯罪发起凌厉攻势”。昆山当地的偶然的“反杀案”,背后有没有黑恶势力?目前已有很多涉黑的苗头等待深入挖掘。要知道,去年闹得纷纷扬扬的辱母杀人案,就揪出了其背后的吴学占黑恶势力集团。个案要审理,黑恶势力更要扫除,既要有个案的正义,又要保障社会的安全。
面对凶神恶煞的涉黑分子,让身单力薄的公民个体以命相搏,是一个法治社会的耻辱。当以正在推进的扫黑除恶行动为契机,完善正当防卫的立法架构,依法打击涉黑犯罪团伙、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朗朗乾坤,风清气正,中国是法治社会。正义的实现,不是靠公民“捡刀反杀”,而是要扫除一切黑恶势力,不容许他们猖狂;“天安社”之类沉渣泛起,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麻辣网友看“反杀案”:
中国刑法规定,公民在遭遇暴力行为而行使防卫行为致使对方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即公民有无限防卫权。但在实际司法运行中,这一权利几乎“休眠”,司法强调的是对等防卫。
试问,在面对不法侵害的生死关头,我们怎么去判定防卫的程度,我们有时间去思考吗?
例举一美国案例:
去年,一对老家在重庆的夫妇,在美国开了一家超市。一天晚上,三名黑人男子撬开店门,入内盗窃。窃匪在店内盗窃过程之中惊醒了独自守店的女人,女人提枪在手,静观片刻,高声呵斥,不料一黑人男子对女人开枪射击,女人还击一枪,命中开枪男子,其余二人夺门而逃,女人追击至门口,朝逃匪射击,一阵乱射,击毙二人。
法庭判决:女人无罪,正当防卫。
法官解释,女人在生死关头,无法判明逃匪是否会持枪返回,追击逃匪是自卫的一种权利。
那么,回头来看,“反杀案”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宝马车主在刀被夺走之后转身跑回车里时,他实施的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
我们关注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伟律师和北京镇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仲哲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电动车主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法律依据在哪里?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吴律师:很多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理由就在这一个点上,认为宝马车主已经返回了,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电动车主为什么还要再追他再砍他。这是本案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一个节点。那么我为什么认为他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呢?
首先,根据视频中所曝光的内容来看,在口角发生后,宝马车主回到车里拿出砍刀对电动车主进行砍杀,此时电动车主的生命已经面临严重不法侵害的威胁了,随时都有可能一刀致命。而宝马车主并不是逃跑,如果慑于刀砍的暴力或者体力不支导致他逃跑,这种情况下再追的话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但是宝马车主的这种跑,我们不能简单的从画面上、浅层次上理解为他脱离了电动车主、离开一段距离就是跑,我们要看他跑了之后干啥。他不是开车门进车里躲藏,而是在车门和后备箱有一个寻找东西的状态。我们完全可以推断他是二次回车内继续拿所谓的工具或者武器。因此这种行为不能理解为被伤害以后的逃跑,而是寻找工具,二次进攻。也就是说,在宝马车主受伤的时候,他的不法侵害并没有终止,而是暂时的停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电动车主已经停止防卫,一旦宝马车主从箱子里再拿出一把刀或者棍棒等其他工具,肯定会对电动车主再次实施侵害。
该律师认为,这种情形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
李律师称: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核心就是行为人当时所处的情景是否已经解除危险。从这个视频我们可以判断出,宝马车主拿刀砍向电动车主时,电动车主的生命已经受到严重的威胁,如果不是刀掉在地上被电动车主男捡起来,电动车主很可能被一刀毙命。虽然宝马车主跑回车里,但是反复看视频你会发现,他没有及时的关车门去躲避,所以我们不能排除宝马车主男会从车里拿其他凶器出来,因此,可以认定为当时宝马车主的不法侵害并没有终止。而之所以很多人说是防卫过当,是因为这个核心的判断:一个是行为人自己的判断,一个是旁观者冷静、精密的判断,如果不去考虑电动车主当时场景中的恐惧防卫心里而断言过当对其不公!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电动车主符合无限防卫权的情形,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谢歌说事以为,其实,法律和公德伦理,看似死板无情,实则大爱无边。必须要指出的是,生命权应优先于其他权利在逻辑上早已不证自明。法律中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之表述同样应当考虑到人性与人伦,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也都应当遵循人世间一切道德伦理和公平正义的原则,正面的能量之积极价值应当受到法律最基本的关怀,如此,才能彰显法律的尊严以及不忘其鼓励惩恶扬善的初心。
还需要说明的是,尊重生命不应死者为大,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某个生命走向结束就比其他的活着的生命更重要,而“反杀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如今的社会充满戾气,其根源其中也或多或少有着司法机关在裁量的过程中存在的偏执与死板硬套。
要树立起正能量的旗帜,首先是法律应当鼓励惩恶扬善和为民除害。电动车主身份卑微,是一个普通的百姓,而如此的飞来横祸不应强制性的带给他极不情愿的经历与人生伤害。而纹身男则劣迹斑斑实为人渣死有余辜,君不见全国网民一边倒的直呼大快人心,这就是民意,而有违大多数人民之意愿的防卫过当显然违背民意。
官方常称,衡量一切行政的标尺在于人民群众的满意与不满意。那么,若这个世界、法律都不能站在正义、民意的一边,我们也就只能表示极大的遗憾。不过,倒是想问一问了:在此案之后,还会有谁(哪怕是不为别人而为自己)去惩恶扬善和匡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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