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情况经依法侦查查明:
(一)关于重庆市巴南区一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土石方工程 重庆市一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工程是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建并于2015年8月6日破土动工;2015年7月潘传斌以达州市辉美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达成协议并签订合同对整个项目劳务工程进行承担,同时潘传斌支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 2016年3月1日,吕涛与潘传斌在重庆市南岸区玖玺国际7栋35-3签订一份《一品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箱涵和道路建筑施工分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吕涛支付30万元工程保证金予潘传斌;而后因一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发商报批报建手续未完备,造成工程停工至今;
(二)关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土石方工程 2016年8月,经胡才华与桂辉介绍,潘传斌以达州市辉美劳务公司的名义同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富硒生态体验观光园项目部签订协议,承担项目土石方工程;2016年9月,潘传斌与吕涛在重庆市南坪区玖玺国际6幢签订合同,由吕涛承担该项目土石方工程;但潘传斌称,该项目并未收取吕涛保证金,且后来是吕涛自己放弃;而吕涛也无法提供该项目与潘传斌签订的相关合同资料,也未能提供潘传斌收取其保证金的相关证据;
(三)关于达川区百节镇机场土石方工程 2017年1月21日,潘传斌与吕涛在通川区西外一茶楼内签订一份关于达川区百节镇机场土石方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吕涛对百节机场工程项目土石方进行承担;潘传斌称该项目是由吕涛介绍给潘传斌,由两人共同去招标承建,招标成功之后再由吕涛承担,其并未收取吕涛款项,招标前期的一部分费用,吕涛承担82万元钱,但潘传斌出具借条给吕涛并承担利息;而吕涛称该项目是潘传斌去招标,招标成功之后再由吕涛承担,吕涛支付70余万元钱给潘传斌用于招标工程的前期费用;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潘传斌与吕涛在签订关于这三个工程的合同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符合立案条件,现不予立案。
我们多次与吕涛联系,但其一直不愿来我局接收相关文件并询问相关情况。
【以上是通川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的调查】
【以下是我的自诉】
事实理由:
我被引荐人向东、卢建华、杜凯介绍,称潘传兵是潘某汽贸老总;并叫我做(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重庆一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工程,交200万元保证金。介绍人找潘传斌[兵]要好处费,潘传斌[兵]就给我说给一个点,叫我先给介绍人8万元好处费。
2016年3月1日,我与潘传斌在重庆市南岸区玖玺国际7栋35-3签订一份《一品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期箱涵和道路建筑施工分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我支付30万元工程保证金予潘传斌;潘传斌前期与庞伟2015年9月份签订的合同范围,包括吕某与潘传斌2016年3月份签订的合同中属多包多签的形式;2016年8月份,我与潘传兵在重庆市南坪区玖玺国际6幢签订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富硒生态体验观光园项目土石方工程合同,潘传斌收取我40万元保证金;潘传斌[兵]以还钱为由骗走合同后至今为止未退还保证金;2017年1月21日,我与潘传斌[兵]在通川区西外一茶楼内签订一份关于达州新百节镇机场土石方工程合同;交保证金拿钱打理关系为由,我又陆续给潘传斌[兵]转款和外借现金的方式金额220万元,潘传斌[兵]诱导信任的方式补打借条,他称万不得说出后面通融了领导。
2017年6月份,我偶遇庞伟(庞伟签了河道治理工程项目的全项,也就是我合同箱涵工程,这属于一合同多签)对上合同后发觉被骗了,其人潘传斌[兵]冒充潘某汽贸老总,原来是冒充他人的骗子,涉及三个虚假合同骗走我300万元,导致我背负巨债,生活生存艰辛。
【分析】
公安称;(一)因一品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发商报批报建手续未完备,造成工程停工至今;
诉;[有合同作证]实际原因是潘传斌前期与庞伟2015年9月份签订的合同范围,包括吕涛与潘传斌2016年3月份签订的合同中属多包多签的形式;
公安称;(二)由吕涛承担该项目土石方工程;但潘传斌称,该项目并未收取吕涛保证金,且后来是吕涛自己放弃;而吕涛也无法提供该项目与潘传斌签订的相关合同资料,也未能提供潘传斌收取其保证金的相关证据;
诉;[此合同我拍过照,有打款凭证]潘传斌收取我40万元保证金;潘传斌[兵]以还钱为由骗走合同后至今为止未退还保证金;
公安调查没有找到“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也就是说“海南中水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没有重庆开分公司开过介绍信签合同。
公安称;(三)潘传斌称该项目是由吕涛介绍给潘传斌,由两人共同去招标承建,招标成功之后再由吕涛承担,其并未收取吕涛款项,招标前期的一部分费用,吕涛承担82万元钱,但潘传斌出具借条给吕涛并承担利息;而吕涛称该项目是潘传斌去招标,招标成功之后再由吕涛承担,吕涛支付70余万元钱给潘传斌用于招标工程的前期费用;
诉;交保证金拿钱打理关系为由,我又陆续给潘传斌[兵]转款和外借现金的方式金额220万元,潘传斌[兵]诱导信任的方式补打借条,他称万不得说出后面通融了领导。
第一,合同是假合同,而且潘传斌没有此项目;也就是说假合同招得了标吗?既然说我与潘传兵共同去招标,我与潘传斌在什么地点?
【通川区公安分局称】
一称被害人工程进场施了工的。谁见了我,在哪里请作证?
二称工程是被害人介绍的。介绍的人是谁?
三称工程是被害人自己不做的。不做为什么保证金没有退还给我呢?
四称工程是被害人和嫌疑人一起共同招标的。虚假合同哪里招标的,在哪里,什么地方?
五回复上级领导称,多次与吕涛联系,但其一直不愿来我局接收相关文件并询问相关情况。显然是欺瞒上级领导为其开脱。
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诈骗相关的【法律解释】
《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经济纠纷)的区别》
首先,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基础前提是不同的,民事欺诈的行为人是建立在有履行的基础上;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则是建立在虚假合同没有履行映像的基础上;其次,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诈的方式去履行,那也是为了促成交易、获取经营利润,并提供了一定的对价,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刑事诈骗的行为人除了具备虚假合同没有履行合同映像,故行为人并没有提供任何对价,不存在实质性交易,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换言之,这种情况下交易如同虚设,也就是说“空手套白狼”。故只有“空手套白狼”、不存在实质性交易的欺诈行为才是刑事诈骗。
行为人虚构了足以使被害人处分财物的事实,那么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的真相针对的是“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主要原因就是行为人虚构的事实,反映出行为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就是希望能够直接取得被害人财产,此时表面上的交易只是取得被害人财产的“手段”而已,其行为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市场秩序,这就属于刑事诈骗。
我不相信专研经济案件的经侦部门的您不知道。
【报案情况】多次报案不接,通知我再去报案2017年8月29日报案当天,领导还说一定会給我一个满意答案的!
第二天,潘传斌也被传唤到了公安局。他们商量保潘传斌,叫我松口,我不同意。潘传斌则通过各种途径打通关系,晚上8点多钟,公安局悄悄放了他。“兜圈子”抛皮球,写几十封上访信被不是案件真实理由瞒天过海(作假),欺瞒上级,有案不立。
公安说;可以立案也可以不立案,你是那个?
直到2018年2月27日我再次向中央巡视组反映。
2018年3月3日公安通知我到,给我说;可以立案的,不一定立案才能给你解决问题,你的诉求无非就是帮你挽回损失解决问题,并答应我的诉求,叫我不要再到外面去说了。
2018年3月6日传我到,局长原话给我说;中央巡视组的规定没那个不懂,但是我们今天给你答复就是!你要听明白,为撒子我可以肯定的给你说,浑办你龟儿的法,老百姓没那个不晓得。
中央巡视,都怕,晓得吧。怕归怕,要以事实说话,该做的事情,该举报,该依法处理你,不可你以中央巡视组,写那么一个材料,打那么个电话,那么就可以满足你的意愿”
(这是领导重要的一段话,录音)压案,阻拦案件受理,态度强硬回答简单粗暴,称随便找个理由当场处理受害人,显然是在威胁当事人的正确诉求。
当“护犊子保护伞”,案件作假,欺瞒上级,有案不立,抛皮球…
为遮百丑基层干部甚至调查上访者家庭,并不准我上访。还邀地方来说情。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试问,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何在?
【自白】: 如没有公德诚信,扰乱社会正常良知,如何使社会良好的发展,每个公民自身善良的品质如何生存....?觉得这更会使政府的威严和社会上的和谐造成极大的伤害!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执法者的权力,是法律赋予他们用来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严格执法,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靠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生命,望执法部门给我生存活路。
当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此时,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沦陷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