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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法官涉嫌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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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2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顺庆区法官涉嫌有组织犯罪!
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法官组团谱写“枉法套餐”!
   三年以前,别人在我面前贬低司法人员贪赃枉法,违法办案这些事,我一概讥讽别人胡乱编造,绝不相信。然而从2014年始不幸亲历数起主审法官参与、策划的虚假诉讼以及企业被职务侵占的刑事案件,才痛彻心肺地知道原来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竟然还有公然结成知法犯法、利用手中权力设置套路,长期帮助犯罪嫌疑人抢夺、侵吞企业及个人财产并以此分红的利益团伙。这一小撮人利用司法人员的身份保护、包庇违法行为,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践踏人的尊严,所作所为完全颠覆了本人的人生观、价值观。这些人身为法官、警察、检察官,可以决定老百姓个人与家庭的命运,掌握企业生存发展与财产灭失与否的大权,可怕的是他们实际上却缺乏对法律起码的敬畏和尊重,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都敢做,从他们身上看不到一点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羞耻心。
  这里即将描述的几起民事案件是我们普通群众完全不能想象的噩梦,本人对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偏袒一方,知法犯法,枉法裁判的行为感到震惊,并且十分痛恨。此种法官与当事人、律师、公安,甚至检察官等组成的利益团伙绝非一般意义的腐败可比,他们肆无忌惮的枉法行为不但抹黑了司法队伍,也将会摧毁司法公信力,他们会从根本上破坏国家“依法治国”的方针,动摇人们的理想信念。如果听任这样的“毒瘤”凌驾于法律之上,长此以往将给国家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非常严重的破坏性负面影响,贻害深远。
  
  如今每次想到这些法官本人就感到心悸,深觉呼吸一口廉洁空气都成为了一种奢梦,也为以后会遇到他们的当事人悲哀。本人觉得有义务和责任把这几年所遇到的司法不公,将这些由法官参与组成的利益团伙徇私枉法过程中所采用的无耻伎俩和违法手段公之于众,避免以后有朋友再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受到同样的伤害。当然更加希望能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能有更多的人来判断事情的真伪,本人相信有良知,有正义感的法律人士和职能部门应该会有避免冤假错案的决心和纠正错误的义务,能够监督我们热爱的这一座城市法律行为更加公平公正!
顺庆区法院舞凤法庭法官林康违法办案的手段
一、王哲林经济纠纷案
  本案原告王哲林曾经担任本公司出纳,在他手中“借钱”的人是当时实际管理公司事务的股东苏媛。苏媛、王哲林和会计刘明君等人互相勾结,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本公司大量财产,南充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已于2015年11月对此立案侦查。原告和其中一位被告已经因为职务侵占被立案侦查,那么本案有可能是苏媛与王哲林为了侵占公司财产而炮制的“虚假诉讼”,本人在一审过程中提供了相关证据及办案单位出具的法律文书,林康法官却对此置之不理。
本案【2015)顺庆民初字第2608号】判决书中提到“原告王哲林诉被告南充市精益燃气有限公司、王艺、苏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康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开庭审理时间明明是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25日并没有开庭审理,林康法官不但隐瞒第一次庭审事实,而且蓄意剥夺本人辩论的权利,继而缺席进行了判决。
    二审过程中,本人再次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公安局的《立案通知书》,同时递交了暂缓审理的申请,根据“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本案应该暂停审理,二审法官李卫东却妄称本人没有提供原告被立案侦查的依据,属于举证不能,对本人的抗辩不予支持。让人感到不解的是,本案应该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刘荣耀法官审理,为什么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变成由李卫东法官承办?
本案原告、“借款人”及证人同属职务侵占犯罪嫌疑人
2015年11月2日南充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取证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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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调查取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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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南充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对苏媛(与王哲林、彭艳、康泰集团等互相勾结,虚假诉讼)、王哲林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的《立案告知书》和《立案决定书》;林康和周朝阳法官居然从这样的法律文书内容发现了被告王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
(一)201562日第一次庭审1、顺庆区法院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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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2 15: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污!

发表于 2018-8-22 15: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有几个人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往往是原告吃了吃被告,看谁懂事,谁就赢司。往往老百姓有事到市政府去闹事,就是不相信南充的法院。

发表于 2018-8-22 16:4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的民义里面那个陈清泉说的话,没听进去哦?

 楼主| 发表于 2018-8-23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2、201562日庭审笔录



●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文岗当庭出示了做为主要证据的借条,并坚称是借款人王艺亲笔所写。本人对此予以否认并当庭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林康法官要求由本人负责笔迹鉴定的费用,叫本人等候法院电话通知,不知道为什么最后不了了之?





(二)蓄意剥夺本人辩论权力“缺席判决”1、一审民事判决书



因为6月2日原告代理律师当庭出示的借条确实不是本人所写,当天的庭审笔录对原告王哲林一方不利,林康法官为了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所以在《顺庆民初字2608号判决书》中隐瞒了这一次庭审经过和笔录。
林康法官根本没有组织2015年6月25日的庭审,林法官捏造这次庭审的目的是蓄意剥夺本人参加辩论的权利,以便其“缺席判决”!



22015713日提起上诉并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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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份《上诉确认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为什么一审法院一栏进行了涂改?为什么没有加盖顺庆区法院的公章?



(三)南充市中院二审法官之谜?
1、《应诉通知书》(2015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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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8月19日受理并发出应诉通知,由民三庭刘荣耀法官担任本案审判长。按照法律规定,不服民事判决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天,为什么中级人民法院在本人缴纳上诉费一个半月之后才决定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8-8-23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2、传票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加盖的公章与其他法律文书上的不符?



3、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人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卫东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本人不明白的是,本人向一审法官林康递交了苏媛与王哲林合谋进行虚假诉讼、诈骗本人及公司股东财产的相关短信、对账单、银行交易明细和王哲林已经承认犯罪事实的录音录像,林康法官完全没有组织当事人双方质证已经很奇怪了。2015年11月2日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已经对苏媛、王哲林等三人涉嫌对本公司职务侵占一案立案侦查,本人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原告王哲林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为什么中级人民法院李卫东法官对“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也不予理睬,在当事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后仍然维持原判呢?


本案应该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刘荣耀法官担任审判长,为什么变成了由李卫东法官进行判决?变更承办法官为什么没有通知上诉人?

二、康泰塑胶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是康泰塑胶集团起诉本公司未履行合同,要求支付其37万元PE管材料款的合同纠纷案,仍然由顺庆区法院舞凤法庭林康法官审理。由于林法官在王哲林经济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采取的手段不公,且该案还在上诉期间,本人向顺庆区法院提交了要求林法官回避以及终止、延期审理的申请,林康法官对此置之不理,再次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的理由做出了判决。
  2014年春节本人发现在康泰集团购买的天然气管道数量与公司实际铺设的长度不符,有四公里的PE90主管不知去向,签收人员彭长春不是本公司员工,康泰集团销售人员不能做出解释,也不愿意说出这一批材料去向,那么本公司当然有理由要求康泰集团退还这笔货款。因此本人扣除了约30余万元左右的PE管材料款没有支付。
  这起案件同样是犯罪嫌疑人苏媛(本公司股东)勾结康泰集团销售人员炮制的虚假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林康法官隐瞒了本案由崇州市人民法院移交转办的事实,继而隐瞒了崇州市法院移交的全部证据,而且帮助原告方伪造了大量证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周朝阳无视“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强行将本案分拆成2013年与2014年两个时间段审理,说2013年本公司几十万材料不知去向的事情和本案无关,只审理对原告方有利的时间段发生的采购事项,理由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在2014年3月对过账。

(一)顺庆区法院林康法官蓄意剥夺本人辩论权力
1、开庭传票(20151126日、121日)



22015121日庭审笔录(系伪造)↓






舞凤法庭法官林康分别于2015年11月26日和12月1日下达了开庭通知(传票),然后在开庭的当天通知本人取消庭审,其实这是早就安排好的计划,目的就是不让本人参加庭审,继而缺席判决。按照2015年12月1日的庭审笔录内容,如果当庭裁决本公司提起的反诉已经按撤诉处理,那么为什么十天后(12月11日)仍然通知本公司缴纳11100元的诉讼(反诉)费用?已经撤诉还要缴纳诉讼费这样奇怪?仅仅从这一点就能够证明12月1日的庭审笔录是林康等人伪造的。




3、诉讼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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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51221日开庭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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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015年12月1日已经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康根本不会签发2015年12月21日庭审的传票。林康等人如此费尽心机,目的就是剥夺本人辩论的权利。本案根本没有开庭审理过!一次都没有!


(二)法官帮助原告方伪造证据
  原告康泰塑胶集团最初在崇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但是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原告应该向被告经营或者居住地法院起诉,本人向崇州市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之后,崇州市人民法院遂依法将本案移交到了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康泰集团给崇州市法院和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分别递交了证据,递交给崇州市人民法院的证据没有加盖本公司公章和本人签名,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林康法官就帮助康泰公司重新伪造了一份证据(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和法人章,这两枚印章在犯罪嫌疑人苏媛手中,一直到2014年8月才登报作废),为了避免暴露此事,林法官隐瞒了本案由崇州市人民法院移交的事实。
1、崇州市人民法院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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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崇州市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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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的授信协议
康泰集团提供的“关键证据”《授信协议》,授信的甲、乙双方都是王艺,王艺自己授信给自己,与康泰集团有什么关系?这份协议落款处竟然没有填写本公司或本人签名,授信金额仅仅为40元,林康法官及其同伙伪造证据的水平太差。
崇州市法院移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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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法院出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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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比较

3、伪造的《供货合同》
原告提交给崇州市法院的《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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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交给顺庆区法院的《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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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集团提交给崇州市和顺庆区法院的《供货合同》有多处不同?
●合同每一页盖章的位置都不一样;
●甲、乙双方签名位置错误(应互相对调),伪造的水平太差!
4、伪造《授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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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份证据,与崇州法院提供的证据(编页49)相比,林康提供的却补盖了公章(编页55)?



5、伪造《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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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凤法庭提供的对账单与崇州市法院移送的《对账单》不符,林康与康泰集团、苏媛等人勾结伪造证据,在同一份对账单上面补盖了本公司的公章,这是林康、苏媛等人互相勾结炮制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的确凿证据!


(三)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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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长春”不是本公司的员工,康泰公司送货由他签名,表示这批货根本没有送到本公司手中(送货当天的会计凭证记录了民工下货的数量可以证明康泰集团中途在其他地方下了一批管道),难道不应该退还这批材料的款项吗?彭长春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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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绝伦”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内容
1、“精益公司提供南充市公安局立案告知书和受案告知书,内容为精益公司的法人代表王艺涉嫌职务侵占,公安机关决定立案。因南充市精益燃气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已被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段引自判决书原文
  请问周朝阳法官知道自己作出的判决表达的什么意思吗?本人作为当事人都完全看不懂。这段话的意思是本人向顺庆区法院提供了南充市公安局出具的王艺(本人)因为刑事犯罪已经被立案侦查的告知书,就是说本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但是因为没有去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安机关就决定不抓捕本人了,决定放过我这个犯罪嫌疑分子了?原来刑事犯罪只要自己不去缴纳办案的经费,办案的公安机关是不会抓捕犯罪分子的,这真是犯罪分子的福音啊。作为一名法官,你对法律的理解真是让人敬仰啊!
2、“合同首部载明甲方(供货单位)康泰塑胶集团,乙方(购买单位)精益燃气公司,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精益燃气公司印章,无签约人签名,乙方处加盖康泰塑胶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且有签约人手写签名”?(本段话引自判决书原文
  合同的甲方是指康泰集团公司,为什么要在“乙方处加盖康泰塑胶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的乙方是精益燃气公司,为什么反而要在“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精益燃气公司印章”?既然合同的甲、乙双方都是康泰集团公司,这份合同与本公司又有什么关系?
3、授信协议“乙方处加盖精益燃气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王艺的印章,甲方处无康泰塑胶公司印章,其授权代表人处有手写王艺签名”;(本段话引自判决书原文
  周法官难道不知道精益公司法人代表就是王艺吗?甲方、乙方都是王艺,本人自己给自己授信“40元”与康泰集团有一根毛的关系吗?
  不明白康泰集团与本公司双方签订的《授信协议》、《供货合同》“原件”,连甲、乙双方落款签名都互相写反了,将本公司名称写错,将授信金额“40万元”写成了“40元”,《授信协议》授信人为王艺,接受方也是王艺,难道王艺自己给自己授信?这样的“合同”、“协议”怎么就成为了周法官口中“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了?
舞凤法庭法官钟海英的犯罪手段
    本案是合伙经济纠纷案件,原告彭艳与本公司股东苏媛互相勾结,买通了顺庆区法院法官钟海英炮制的一起虚假诉讼。南充市公安局对苏媛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以后,钟海英故意拖延办案时间,主要目的是扣押本公司会计账簿,让本人不能查看公司原始账簿,无法在办案单位调查过程中证明苏媛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等犯罪事实。
  办案一审承办法官钟海英不但违反法律规定,将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简易程序审理,三年没有作出判决;而且在审理过程中偏袒一方,擅自改变当事人确认的终止合作时间以及诉讼标的(超出诉讼请求),编纂捏造庭审记录,帮助犯罪嫌疑人损毁本公司会计资料,蓄意剥夺本人的辩论权利。
  一审判决后,本人在新建法庭复印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发现本人收到的传票与法院保留的存根不同,继而发现每一份开庭的传票均存在疑点。例如2015年7月8日钟海英法官同时签发了两张不同的传票,送达给本人的是“2015年7月17日在舞凤法庭开庭”的传票,法院保留的却是“2015年7月24日在新建法庭开庭”的传票存根。2014年1月20日开庭的传票,却是钟法官2016年12月25日签发的,难道钟法官穿越时空了?
钟海英法官根本就没有打算开庭审理本案,三年时间中本人实际上仅仅参加过一次庭审,这些传票和庭审笔录其实都是其伪造的。本公司在舞凤法庭的三起民事案件全部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这个理由进行判决的(钟海英调到舞凤法庭工作后,本案改为在舞凤法庭审理)。


一、超出诉讼请求擅自变更诉讼金额
原告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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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请求判令本人退还原告564924.6元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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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执行划扣本公司银行存款106万元?


发表于 2018-8-23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九阴神图 发表于 2018-8-22 15:55
你看有几个人去法院打官司,法院往往是原告吃了吃被告,看谁懂事,谁就赢司。往往老百姓有事到市政府去闹事 ...

精辟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8-8-23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领导、相信政府,法院的败类报应的时间不远了。
发表于 2018-8-2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说错了,应该相信科技,在不远的将来,法院、政府办公全部被人工智能取代

发表于 2018-8-23 11: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8-23 1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法院简直就是无法无天,希望有关部门出来严惩

发表于 2018-8-23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犯法!

发表于 2018-8-23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又是关于南充法院的贴子啊,最近在论坛上都看到好几个牵扯到南充法院的贴子了,

发表于 2018-11-25 21: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有同感,法律是公平公正为民的,被像周朝阳类的知法不尊法的法官践踏了

发表于 2018-11-26 01: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3-16 12: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3-16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全民出家是最好的方法

发表于 2019-3-16 12: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朝阳判了我一个怨案让我差点家破人亡。

发表于 2019-3-16 12: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桦兰愿悦,去纪委告死他个人渣。

发表于 2021-7-27 10: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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