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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公安民警非法查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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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0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几年网上不少网友发帖子反映,自己网上发贴反映问题,不久不是民警就当事人打电话叫去威胁恐吓,叫发贴人删除帖子,网友好象就有中国好医生,南充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主动出面就这事处理过一个人。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院纪检对王某的处理,个人认为发现这种事马上向南充市纪委监委举报才有结果。
         法律依据:[刑法条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QQ图片20180820192814.png QQ图片2018082019282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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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8-20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警泄露个人信息遭投诉以后的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楼主| 发表于 2018-8-2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8-8-20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也遭泄露了么,你说的是事实,我还给南充网警反应过这些事,网警回答没的人查询我的个人信息,但是就是不知道是从哪里泄露出去的!我以前反应医师技能考试问题,在我空间查得到,但我从来没具体指出是那个人,结果不晓得咋有人还知道了我的电话号码,打电话过来威胁我,叫我不准反应,电话录音至今保存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8-20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片警帮查公民个人信息 一条收费200元被判刑2013年12月24日 09:07 来源:钱江晚报 http://i3.chinanews.com/2011/news/images/1.png参与互动(0)




  “您想买房子吗?”
  “您想贷款吗?”
  “您的孩子需要上英语训练营吗?”
  打进来推销电话越来越多,我们都想知道,推销人员是怎么弄到我们姓名和电话的?

  买的。
  嘉兴某商贸公司的刘某,为拓宽业务,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4万条,被嘉兴南湖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玉环片警帮人查公民个人信息,查一条收200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五千元。
  提供一条个人信息收200元
  玉环片警被判刑
  35岁的刘某是玉环本地人,在派出所当片警,负责户籍管理。
  2011年初,刘某在网上无意发现有很多购买个人信息的广告,而他可以通过内部网络查到这些。他动了歪念头。
  刘某申请了一个QQ号,加了一个买家“重庆私家侦探”。
  对方自称是私家侦探,对方告诉他:“只要帮着找到相关人员的信息,马上给他200元。”
  自那以后,“重庆私家侦探”要谁的信息,刘某就查找,找到发过去,200元钱打过来。刘某为此特地借了外地身份证办了个账户收钱。
  今年5月,刘某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调查,2011年3月到2013年5月,刘某出售他人信息27条,从中赚了5000多元的外快。
  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刘某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五千元。
  每条信息2到5毛
  嘉兴一客户经理买了14万条
  今年3月,刘某经人介绍,到嘉兴一家商贸公司担任客服中心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客服和电话营销。
  刘某到任后,发现客户库信息太少了。为了拓宽电话营销的业务,刘某通过QQ搜索,发现网上可以买卖个人信息,他决定购买“开发”一些新客户。
  刘某在QQ群搜索里打入“买卖个人信息”,搜到这样的群,然后加进去,找到卖家进行交易。
  他交代,一般情况下,每条信息价格在2至5毛不等,内容包括姓名、电话号码、住址和客户以前购买的产品等。
  买到这些信息后,刘某就打印出来交给员工,让他们以电话或邮寄等方式,推销公司的产品。
  据检察机关指控,从今年3月到8月,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达141307条,应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报通讯员 南海 南历 应雨轩 蔡婷婷 本报记者 黄娜 陈栋)


 楼主| 发表于 2018-8-20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好医生 发表于 2018-8-20 19:49
你也遭泄露了么,你说的是事实,我还给南充网警反应过这些事,网警回答没的人查询我的个人信息,但是就是不 ...

电话号码就是证据,向纪委举报,纪委请公安协住查这个电话号码是谁,一路查下去才查的出来,直接找公安没用的,内伙子如何查?查出来公安权限就是家法,批评,扣工资,关禁闭。公安部内网上查询了后是有记录的,是谁的帐号查的,在哪个时间查询的都有记录,只有公安部才有删除记录的权限。

 楼主| 发表于 2018-8-20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希望刘市长李局长高度重视起来,给公安人员敲警钟,当个公务员不易,平时在老百姓面前有点特权有点威风,一旦公民较真,你要是到了纪委哪里也是孙子。

发表于 2018-8-20 21:2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8-21 08:4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8-21 15: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国家哪有什么隐私,隐私都被不法分子弄去挣钱去了,我们的隐私就在太阳坝坝晒起的,很无奈

发表于 2018-8-21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游客110 发表于 2018-8-21 15:29
我们国家哪有什么隐私,隐私都被不法分子弄去挣钱去了,我们的隐私就在太阳坝坝晒起的,很无奈

发表于 2018-8-25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微信也说30天内使用金额(包括转入转出)超过5万就要上传身份证照,我坚决不传,宁愿几千块全部烂在微信里面,凭啥是个平台都可以要我们的信息
发表于 2018-8-26 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知法犯法,法律警察也不一定全知,主要是个别警察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8-8-27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方的雷达 发表于 2018-8-26 11:51
不是知法犯法,法律警察也不一定全知,主要是个别警察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

开什么玩笑,你以为警察跟某些无业游民一样无知吗?

这些是基本法律常识。敢这么做的,只可能是知法犯法。

发表于 2018-8-29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个,给南充警察们提个醒,世上没有后悔药。
发表于 2018-8-29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8-9-5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通速递 发表于 2018-8-29 09:35
顶个,给南充警察们提个醒,世上没有后悔药。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8-9-11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警非法提供逃犯信息被判刑
该案还牵出房地产档案馆泄露个人信息约20条
2013年12月10日   A1叠20 :中国社会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晚报制图 邬思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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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近年来,各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案频发,不少始作俑者都是“内鬼”。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刚宣判了一宗此类案件,案件中个人信息提供者中不仅有草根青年,更有公安、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而已进入交易链的信息除了公民身份信息外,还有在逃嫌犯信息、在押人员信息、个人信用报告、个人房产信息等等。
  现年52岁的佛山市公安局普通民警李耀强,作为该案的第一被告。不过,该案的起诉书、判决书中,都未查实李耀强究竟借此获利多少。而他的主要“服务对象”,则是港籍居民汪建雄,据称他主要是将相关信息用于追索债务。
  记者了解到,警方顺着汪建雄这条线,继续挖出了更多涉案人员:包括一名28岁的沐足店电工,其掌握了多达100多万条的个人电话信息,且还能出售“个人信用报告”等;佛山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工作人员吴某也被发现非法提供个人房产信息等。
  据此,法院一审以李耀强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被告人汪建雄、郑江伟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利用公安内网便利
  向他人提供在押人员信息

  经查,今年1月,在逃人员邝某强的弟弟邝某家,想了解自己哥哥目前被追逃的情况,于是他联系到港籍男子汪建雄。汪建雄就找到了李耀强,要其帮忙。1月8日,李耀强从公安内网在逃人员信息库查询到邝某强的信息,拍照后以微信方式发送到汪建雄的手机。随后,汪就把信息转发到邝某家的手机。
  法院最终认定,从2009年开始,李耀强就接受汪建雄的委托,由李利用其任公安局民警的工作便利,在公安网内查询我国相关公民个人信息、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在押人员信息等,拍照后通过手机将信息发送到被告人汪某的手机上,向汪某非法提供了公民个人信息十余条。

  通过网购下载
  掌握海量个人信息并出售

  法院查明,今年28岁的被告人郑江伟是佛山市某沐足店的电工。2012年3月,他通过互联网,以购买、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佛山移动电话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达100多万条,储存在其电脑硬盘上。
  此外,郑江伟还通过杨某文以每条信息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自2012年6月起,汪建雄就委托郑江伟查询相关公民的个人信息,郑遂以每条信息人民币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汪,共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借助房管内网
  身份房产信息随时可得

  今年1月14日11时许,汪建雄在其佛山居住处被抓获,警方缴获了其随身携带的1台手机及U盘1个。经检验鉴定,上述手机及U盘内,储存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共1000多条。
  警方发现,在汪建雄所持有的这些信息中,除了一般电话信息外,还有一些个人房产信息和个人信用报告。这又是从何而来?后经查明,原来自2008年起,汪建雄就通过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档案馆工作人员吴某(另案处理),先后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20条。
  不过,起诉书及判决中也同样未透露吴某是否因此获利。

 楼主| 发表于 2018-9-11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肥私家侦探高价卖个人信息”追踪
警察从内网查取个人信息出售
一条卖数十元 已落网 大量买卖信息的“私家侦探”获刑
  2013年10月17日 04:56   稿源: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分享到: 3
  合肥市的“私家侦探”张某,从2009年以来利用“商务调查”的名号,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信息43399条。昨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获悉,张某已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

  让人吃惊的是,在张某的上家中,竟然还有一人是阜阳市公安局的民警。

  梳理案情,记者发现,如今,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呈群体化、网络化等特征,市民户籍、车辆、房产、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宾馆住宿登记等各类个人信息,通过各种渠道被泄露。

  【案件进展】

  ◇特写镜头:随着法槌敲响,张某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私家侦探”卖公民信息获刑

  2009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张某租用了蜀山区三里庵和信大厦316室作为办公场所,创办调查公司,多次接受客户委托,非法调查他人的行踪、银行账号、房产等情况,并收取相应费用。

  期间,他还通过网络,向蔡某(另案处理)、“新浪”、“米乐星”(均为网名)等人购买了大量涉及公民户籍、车辆、房产、通话记录、银行交易记录、宾馆住宿登记等内容的个人信息,然后加价转卖给孙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已判刑)等人,谋取利益。

  去年4月20日,合肥警方将张某抓获归案,并从其住处查获了作案所用的GPS汽车定位仪、银行卡、笔记本电脑、U盘等物品。经电子物证检验分析,警方从查扣的笔记本电脑和U盘中提取了涉及公民户籍、旅馆住宿登记、手机通话和短信记录等内容的个人信息计43399条。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退缴违法所得2.2万余元。

  【特殊上线】

  ◇特写镜头:调查公司通过QQ,把需要查询的信息发给蔡某,蔡某通过公安网络查询好,从网上传过去。

  警察从公安内网窃取信息出售

  记者注意到,在“私家侦探”张某的众多上家中,蔡某的身份尤为特别,其是阜阳市公安局民警。据了解,2009年,蔡某在大学毕业后,参加了全省公务员考试,考上警察岗位。从2010年到案发时,他一直在阜阳市一个派出所上班。

  去年4月份,在张某被抓获的同时,蔡某也被阜阳警方抓获归案。原来,去年三月份,蔡某在网上看到一家调查公司,就和该公司客服用QQ聊天,“得知他们查询人口信息及车辆信息等,都是通过上家获取得到的”。听了此话,蔡某心动了,很快就和调查公司谈妥了合作。

  为了扩大生意,蔡某又在网上搜索了几家调查公司,并和他们建立了合作关系。蔡某和调查公司约定:一条个人信息售价30~40元,同户人员信息最贵的一条为100元左右,旅馆住宿的信息从几十元到一百多元不等,车辆信息每条价格30~60元。

  合作开始后,调查公司把需要查询的信息利用QQ发给蔡某。随后,蔡某通过公安网络资源查询好后,用手机或相机拍照,再从网上将查询结果提供给对方。一旦对方收到,就通过网银给蔡某付钱。蔡某交代,他经常合作的有4个网络买家。

  【惊人暴利】

  ◇特写镜头:孙某花了3500元向张某购买了一条信息,转手卖给客户,价格涨到4800元。

  倒卖一条公民信息赚了上千元

  从蔡某手中购买了详细的公民个人信息后,张某如同中介一般,又将这些信息卖给多名下家。芜湖市的孙某就是其中一下家。

  2010年,男朋友借钱后不还,人又找不到,于是,孙某找到了合肥的一家调查公司帮忙。不久,孙某根据调查公司提供的信息,顺利找到了男友。尝到甜头后,孙某觉得,既然别人能搞,自己也能搞,于是也创办了一家调查公司。平时,找孙某购买信息的,主要是芜湖本地人。一般交易过程中,孙某会从上家购买到需要的信息,再转手卖给客户。

  仅仅是转手倒卖一条信息,“私家侦探”就可能获利上千元。

  孙某说,有一个客户需要他人的个人信息。随即,孙某花了3500元向张某购买了这条信息,转手以4800元卖给了客户。

  延伸调查

  “私家侦探”网上共享海量公民信息

  张某与蔡某素未谋面,如何结识?手持数万条各类个人信息,张某又如何将信息贩卖给众多下家?采访中,安徽商报记者了解到,这一切都得益于网络的便捷。

  张某交代,当初在从事非法调查业务时,通过网络找到了一个侦探QQ群,并通过侦探群购买了很多公民个人信息。后来,信息买的多了,他也认识了很多其他侦探,调查公司就发展出了专门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业务。平时,张某从上家手中购买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再加价卖给其他侦探。

  令人吃惊的是,在这些私家侦探的眼中,从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航班信息、银行开户信息、房产资料、宾馆住宿信息、机主资料,乃至到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定位等所有与公民个人息息相关的信息,无不是他们交易的对象。调查中,记者获悉,很多侦探手中都掌握着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只要他们需要,这些信息都会反复被售卖,公民个人信息成了私家侦探发财致富的摇钱树。 (记者李进)

 楼主| 发表于 2018-9-11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标题:交通违法被举报 查举报人信息电话恐吓

深圳晚报记者 马超

近年来,深圳交警鼓励市民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随手拍”举报活动。然而就在前两天,市民黄女士通过“随手拍”举报了一起交通违法后过了不到两小时,违法车主的威胁电话竟然就打到了她的手机上。

昨日,深圳交警通报:违法司机非深圳交警。目前,冒充“警察”对交通违法举报人进行电话恐吓的司机已被依法拘留。

事发

举报车辆违法 市民个人信息被泄露

9月3日晚上6时,黄女士驾车到罗湖区布心花园公交站附近,由于路段拥堵,她不得不停车等候。这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其前方压实线强行变道。黄女士看到这个情况感觉很气愤,就用手机拍下了违法车辆,随即将照片发送到深圳交警微信举报平台上,并按照提示登记了相关个人信息。“拍的时候发现对方看了我车牌一眼,我也没在意。”

意想不到的是,不到两个小时,黄女士接到了一个威胁电话。“我19点30分发的,21时就接到电话。来电人说他是交警局的,他要搞我很容易。他说我今天拍了他,他是我前面的那个车,他应该是想让我不要把照片传上去。”

这通电话可把黄女士给吓得不轻。这个陌生的来电男子不仅知道她的电话号码,就连姓名、住址都是了如指掌。“对方知道我的名字,我的地址,还威胁我说出门不要违章,他说有视频看到你了,你开车注意安全。”

更令黄女士吃惊的是,违法车主居然还能完全准确地描述她当天的行车路线。“对方知道我当日车辆行驶记录,而且还知道我的住址,让我感到非常害怕。”

陈某非深圳交警工作人员

8日,深晚记者将情况反映给了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交警局民警表示,交警部门已经接到事主投诉,并介入调查。深圳市交警局机训大队贺警官说,“交警在于9月5日接到黄女士报警,有人自称是交警部门公职人员给她打电话,威胁她不要上传拍到的白色面包车压实线的违法行为。”

为彻查事实,还原真相,办案人员对各种可能泄露当事人信息的途径逐一排查:在微信管理后台进行查询,无相关内容的登录受理记录,排除了微信泄露的当事人信息的可能;通过市公安局科技部门查询,深圳范围内未发现对黄女士车牌查询的记录,排除了内部人员泄露黄女士个人信息的可能;经调查,发现拨打电话对黄女士威胁的并不是深圳交警内部人员,而是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一名司机陈某。警察立刻找到了陈某。

昨日,在市交警局记者见到了陈某。陈某说,9月3日,他驾驶单位的车送人下班回家,行驶至罗湖区布心花园公交站附近车辆开始排长队,当时由于心急就压了实线强行插到一位女司机的车前面。当时他留意到女司机对他的违法行为拍了照,就很紧张,想到她上传了自己的违法照片后就会有罚款,于是他记下了女司机的车牌号,并且一路跟随她,直至到她回住所。“我想看她到底住在哪里。”

陈某介绍,他每个月的工资大约是2000元,思前想后,因为自己的交通违法要被罚觉得心有不甘。

陈某的儿子是河源市交警指挥中心的一名协管员。陈某称,由于单位对驾驶人管理严格,担心被举报交通违法后影响工作,于是就打电话对儿子说,开车时在路上出现擦碰,当时没有留下对方司机的联系方式,让儿子根据车牌号查找女司机的个人信息。“我当时是希望打电话让她不要上传违法的视频,也没有太多的恶意,她问我是不是交警局的,我当时不知如何表达就说是,也想吓她一下。

陈某辩解说:“我平时开车都比较遵守交通法规,当时一时心急,才强行插队。”

处理

陈某已被拘留 其子涉嫌违法

“陈某平时是老实巴交的人,在车队里面工作都比较积极。“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心副主任罗巧新表示。事件经过相关媒体曝光后,单位立即向陈某了解了事情的详细情况,一方面让陈某向举报人黄小姐道歉,另一方面与交警局积极沟通协助调查。陈某违法的行为和打电话威胁黄小姐的行为均存在过错。单位决定对陈某处以记大过并扣除半年绩效奖的处罚。

陈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冒充公职人员?市交警局法制科项辉表示,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证人进行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处以500元罚款或者5日以下拘留。考虑到他的情节造成一定影响但不是非常严重,对陈某处以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陈某的儿子如果是通过公安内网查询到举报人信息,并且将信息提供给了他人,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严重可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会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罚款。相关情况仍需河源警方进行进一步调查。

深圳交警提醒市民,向深圳交警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于对举报人恐吓、打击报复的行为,交警部门将严厉打击。车子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拍摄交通违法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也违反了交通法规。交警部门呼吁司机在驾车过程中不要使用手机拍摄交通违法,如需拍照要由乘车人来完成。也可安装行车记录仪,记录交通违法的同时确保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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