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你好
我有一个法律问题,请求你给予帮助解答
案情经过:
X医生2000年应邀参加一次剖宫产手术,因产妇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医院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公安局于2001你4月将X医生以涉嫌医疗事故犯罪逮捕,捕后由公安局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结果1、由于资料不齐,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畴(就诊的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检察院改以非法行医犯罪对X医生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X医生有期徒刑10年。二审法院以“”鉴于无证据证明X医生的行为与死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4年X医生刑满出狱。2008年二审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省高院治令二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合议庭查明X医生参加手术前已经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参加医疗活动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但2012年作出的再审判决却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X医生犯医疗事故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反复申诉至今,法院不受理申诉。
搞不懂的法律问题
对于这份再审判决所判医疗事故犯罪,存在的审判程序违法,超过追诉时效,管辖错误等问题都比较明显,也有法律明文规定可证实,就不麻烦律师了。但有一个法律问题实在是搞不清楚:由于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且未经其他专门技术鉴定,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吗?
由于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且患者死亡原因无法鉴定,这 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客观要件:1、医生有严重不负责行为;2、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的直接因果关系,是从哪里得出来的呢?希望得到律师的解答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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