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7302|评论: 4

[群众呼声] 一起交通事故难见“司法公正” 四川高院为何成为“法外之地”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8-7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新闻通讯社(主任记者 万云成)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的韩志明, 因1997年绵阳市发生的一起交通事让他蒙冤,成了该事故的替罪羊。22年来,韩志明四处求助,让这起存在诸多问题的案件,能得到公正审判。然而,四川高院以权代法百般阻挠,始终让他诉求无门。
  绵阳交警以权代法裁定交通事故
  1997年3月3日,韩志明驾驶奥迪小轿车什邡返回南充,途经绵阳市三台境内一右转弯道后,与迎面驶来左转弯借道行驶的刘武辉驾驶的跃进货车发生碰撞,其左后轮钢圈与韩志明的奥迪车左前轮大灯处相挂,紧接着被尾随跃进货车的杨国华驾驶的中巴车左前大灯处再在同一位置碰撞,致使奥迪车受损严重,车内乘客两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绵阳市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察并作了绘制了一份有刘武辉、韩志明、杨国华签名的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同时扣除了韩志明的行驶证、驾驶证和事故车辆。
  1997年4月8日绵阳市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志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武辉负要责任,而持B照驾驶19座以上中巴车的杨国华无责任。韩志明不服,于1997年5月6日向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未果(见附图一)。直至1997年6月25日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事故调解次,均由于当事人杨国华、刘武辉未到场而未能调解成功。
  
  附图一: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告知单
  绵阳交警以权代法吊销受害人驾证
  1997年7月韩志明由于不认同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阆中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事故责任重新划分,至1998年8月20日阆中市作出维持原认定书的裁定结果。随后,1997年10月14日,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按相关法律程序吊销了韩志明的驾驶证。
  1997年11月12日,韩志明向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申请行政复议,1998年11月23日绵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承认吊销韩志明驾驶证有误,遂请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恢复了韩志明的驾驶证。
  
  附图二: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决定书、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恢复驾照说明
  1998年9月韩志明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1999年10月18日南充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367号判决书对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进行了负责认定,认定由弯道借道通行的刘武辉承担主要责任,韩志明负次要责任,杨国华作了伪证,负相应责任。
  1999年12月15日,杨国华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367号判决书,再次向南充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提供了一份现场白纸图(交通警察现场勘测图为黄线坐标图),被南充市中级人法查明了事实,不构成证据,于2000年11月20日以(2000)南中法民字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其申诉。
  四川高院以权代法插手民事案件
  2000年6月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抢前立案,并以(2000)川民监字第43号《立案审查通知书》和(2000)川民监字第43号《调卷函》调卷,又于2000年10月24日向基础法院下达(2000)川行监字第117号《关于韩志明诉请绵阳市交警支队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暂缓审理的通知》(见附图三),共内容为:一、杨国华、刘武辉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中法民一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但是无论是在2000年6月8日的强行调卷还是在2000年10月24日的发函通知,基层法院或韩志明均未收到杨国华、刘武辉的申诉书副本。为什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向韩志明提供该杨国华、刘武辉的再审申请副本?第二,基层法院并未开庭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对该案进行了定性,给原判产生了影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权办案的作风。
  同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院罗加茹,插手民事案件,请尹红兵给刘院长打电话,给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庭领导刘明付院长亲笔写下了长达四页书信,信中不仅有不实的案情经过,还提供公安厅私下的鉴定书壹份。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的(2000)川民监字第43号《立案审查通知书》、(2000)川民监字第43号《调卷函》以及(2000)川行监字第117号《关于韩志明诉请绵阳市交警支队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暂缓审理的通知》,现居然未能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档案中查到,也就是说,这三份文件是不存在的,完完全全属于空头文件、虚构文件、违法文件。针对四川高院直接插手下级法院办案的情况以及四川高院相关人员伪造文件的情况,韩志明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2001年6月18日四川省人大信访反应四川高院下达空头文件117号暂缓审理的通知,人大信访办以川人信(2001)58号文件(见附图四)到高院,至今无回音。
?
  附图三:(2000)川民监字第43号《立案审查通知书》、《调卷函》、(2000)川行监字第117号《关于韩志明诉请绵阳市交警支队行政侵权赔偿一案暂缓审理的通知》
  
  附图四:川人信(2001)58号文件
  四川高院成“法外之地”
  2001年6月28日,杨国华才向高院申请和补充申诉,提供了一份不是何处得来的白纸图,被高院和公安厅、公安部、西南政法大学采信,这张白纸图是杨国华申诉时私下提供的第二张白纸图,由这三次鉴定所采用,来推翻南充市检察院鉴定的坐标图(见附图五)。特别是怪事,杨国华提供这张图纸,四川三台县交警大队存档的案卷没有,四川省高院存档的两本卷宗仍然没有这张白纸图。杨国华的申诉书记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高院案卷宗无任何记载存档,杨国华所提供这张图,被高院法官毁灭。
  附图六:杨国华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提供的白纸图(左)、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档案卷宗中所保存的现场勘察图(右)
  特别说明:杨国华所出具的这份白纸图,是韩志明在1997年5月13日向绵阳交通支队申请责任认定复议时,在绵阳交通支队法制科科长李天思的办公室桌上看见此图。当时该图上面没有下面三方当事人的签字,韩志明当即在该图的左上角签字,并留下了当时的韩志明单位的联系电话、门卫电话。
  2001年10月四川省高院立案审理笔录以96号文件作出的裁决书,有冷庆明庭长、张文魁副院长、敬瑞祥的签名,该裁决书中,对于杨国华所提供的白纸图的鉴定结论,一会说是杨国华申诉提供,一会又说是韩志明提供的,一会又说是公安厅提供。三者到底是谁提供的,案卷宗记载模糊不明。而结合2000年12月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院罗加茹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民庭领导刘明付院长所书写的四页书信中记载,该签定结论是罗加茹提供的,但当时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明付院长并未采信。(见附件七)
  
  附件七:省院刑一庭法官罗回茹给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明付院长信件复印件
  注:该信未尾所注“随信寄去一审、二审判决书、鉴定书各壹份查收”中,所载明的“鉴定书”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委托南充市检察院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和四川省公安厅自行于2000年1月21日以公安厅名义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公安厅所出具的鉴定书没有任何一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也没有当事人的申请。
  2002年1月7日四川省高院由秦谊询问韩志明、杨国华的笔录,询问完成后,可疑的是,为什么不叫当事人签字。事隔一年后,2003年1月7日,才把韩志明和杨国华的名字弄上,韩志明的确难以理解和信服。
  2002年3月14日,四川省高院秦卫跃、宋建国、秦谊、廖新、张忠、崔均迁长第三次立案,显示杨国华申诉,显示第2-15页韩志明在2002年5月29日、2002年8月27日,2003年6月10日、18日、25日向四川省高院提出的质疑,被高院采信,将其作为立案依据,装在根存档卷宗。
  2002年7月3日,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向高级法院提供对违约违法的交警开脱罪责的证据书信,同时,由省交警总队2002年7月31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对于杨国华所提供的这份白纸图,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西政鉴定中心鉴定的,而当韩志明向西政鉴定中心对该份鉴定结论进行核实时,西政鉴定中心却告诉韩志明说:韩志明所提供南充市检察院签定的检材(即: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档案卷宗中所保存的现场勘察图)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检材不一致。让人百思不解的是:从一审、二审、再审直至高院终审,所有法院均认可:三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档案卷宗中所保存的现场勘察图只有一份,是不可能存在第二份现场勘察图的。那么问题是,为什么南充市检察院签定的检材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检材不一致?
  
  附图七:西政鉴定中心回复函
  对此,韩志明向记者透露:2003年7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才下达(2002)川民再终字35号判决书,这起普通交通事故,仅因高院审理,用时3年多才下达了这份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判决。对于该份判决,由于韩志明对其判决书所述事实、经过、证据等均存有异议,一直要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的几点疑问作出解答:
  1、驾驶员在雨天路滑、视线较差、同时转弯过程中是否可以借道行驶?
  2、驾驶员因借道通行导致的交通事故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3、驾驶员所驾驶车辆与驾驶证不合所导致的交通事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4、对于案件当事人所提出的鉴定申请,是否应该根据各当事人合意,并指定相应鉴定机构?
  5、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向案件当事人递送申诉书副本?
  6、对于案件中所涉及的关键证据,在当事人依法未能收集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案件实际,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收集?
  7、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完结后,是否应该对案涉文档、证据、资料进行归档,是否可以隐藏、消毁、制造相关案件资料或证据?
  8、人民法院自中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是否接受过当事人自己起诉自己的案件?是否接受过自己审诉自己的案件?
  9、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未案先审,先入为主,对案件进行定性?
  10、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级法院是否有权对基层法院的案件进行干涉?是否可以在基层法院未审理完结便另行立案?
  这十个问题,韩志明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提出,但无论是接待的敬瑞祥院长,还是熊焱副院长,或是立案庭长、副庭长以及现承办该官的法官,都未对韩志明的疑问给出正面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的案件最低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也就是说,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但韩志明所申请的这件案件,从2017年6月28日起至发稿之日止,已经13个月,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未给出合理的判决裁定,这就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作风。
  附:韩志明本人承诺
  
  对我(韩志明电话15508159388)所发的信息举报腐败,办假案关键一,四川高院为何先案后诉,2000年6月8日凭高院刑一庭法官罗加茹私下提供公安厅的鉴定在高院立案。其二,四川高院凭什么事实,理由,依据下达行监117号文件,文件内容杨国华,刘武辉不服南充367号民事判决,至今进20年四川高院为何不将杨国华,刘武辉申诉副本送给我,请问高院2003年7月23日下达的35号的判决记载刘武辉并未申诉和到庭答辩,奇怪的是高院2000年案子未审理,未定性对原判有影响。2001年四川高院张建魁副院长眯着眼睛在96号立案审计笔录上签名以假成真同意立案再审,敬瑞祥和曾学源第二次在96号立案审计笔录签名同意立案再审。2002年3月14日秦卫跃秦谊,审判长宋建国,合议庭组成人员廖新,书记员秦谊代张忠,庭长崔均签字同意再审,为什么没有院领导签字再审。20O2年1月7日秦谊询问我同杨国华的笔录。2002年5月29日庭审笔录,20O2年四川公安厅交警总队代替当事人向高院申请鉴定并调换捡材白纸图,为什么不提供南充捡察院技术鉴定的座标图在前,四川高院为什么采信假的。不采信真的,所以高院办案信假不信真,最后高院存档案底,毁灭证据,栽赃陷害于我自己诉自己的案件。
  以上所说事实证据属实,件件清楚,高院案底卷宗没有这些证据,我手中全部有,随时欢迎来查,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8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8-8-7 17: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不像话,虻鼠一窝,必须严惩!

发表于 2018-8-7 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眼睛近视,借看看

发表于 2018-8-8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发表于 2018-8-16 16: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