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必须负起车祸急救和后续巨额医药费的主要责任 强制车辆一律购买交强险的目的,应该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主要保障,化解社会矛盾与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社会不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分散风险,事先防范的重大保障举措。然而,现实生活中,一方面是车辆不买交强险上不了路,还有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人员责任险、车损险等等保险;另一方面是司机以去找钱为由,一去不回,避而不见,重伤员医院待治,多方寻找司机无果,有很多的最终结果,都是故意等到重伤员死亡后,司机出来作一次性了结,随便给了点钱,其中有的连抢救至死亡的医药费都未给足的恶劣行为,有些脱保车辆更是给不足抢救至死亡的医药费的恶劣行为,致使很多家庭都遭受了不可弥补的灾难性后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但是,有些医院对此都是采取的软办法对待,不预支费用,抢救都是有名无实,直至预支费用后,才会给予实质性的抢救。 该条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此规定,不知是未执行,还是群众普遍不知道,好像是没起实质作用样。为此,特作建议如下: 一、出现交强险和救助基金未能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尽到相应的责任这样的问题,问题到底出在哪里?特请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应该对此作个明察暗访,查出症结,采取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让交强险和救助基金必须为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负起急救和后续巨额医药费的主要责任; 二、为了强化车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凡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员无责任的交通受伤人员的急救和后续巨额医药费,必须由受伤人员自负责任; 三、各地公安局及其交通管理大队,平时必须清楚掌握所管辖的每个车辆驾驶员的家底,到车祸发生时,必须清楚负全责或半责驾驶员垫付急救和后续巨额医药费的实际能力,并与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内网系统实行信息共享,无论驾驶员在任何地方发生全责或半责车祸,都清楚其实际支付能力; 四、各保险公司承保后,平时必须清楚掌握所承保的每个车辆驾驶员的家底,到车祸发生时,必须清楚负全责或半责驾驶员垫付急救和后续巨额医药费的实际能力,并与保监会车险内网系统实行信息共享,无论驾驶员在任何地方发生全责或半责车祸,都清楚其实际支付能力; 五、考虑到车辆肇祸驾驶员的家境条件不尽相同,因此,必须规定车祸就近医院和符合收治重伤员条件的上级医院,必须无条件的先行救治到院的车祸重伤员; 六、必须规定承保的保险公司和肇祸车辆驾驶员,在车祸后24小时内最多48小时内,必须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送足相应的急救和后续医药费到医院。凡是肇祸车辆驾驶员家境条件确实较差的,由其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先多垫付足相应的急救和后续医药费到医院; 七、对于现实生活中,很多有能力为交通受伤人员支付急救和后续巨额医药费而恶意逃避拒不支付,故意等到死亡后,随便给点钱,作一次性了结的恶劣行为的驾驶员,必须动用刑法给予最严厉的惩罚,最高可处极刑; 八、凡是肇祸车辆驾驶员家境条件确实较差的,其承保的保险公司,拒不在责任范围内付足相应的急救和后续巨额医药费到医院的,对保险公司的法定负责人,同样必须动用刑法给予最严厉的惩罚,最高同样可处极刑。必须以此彻改现实生活中,很多有能力为交通受伤人员支付急救和后续巨额医药费而恶意逃避拒不支付,故意等到死亡后,随便给点钱,作一次性了结的恶劣行为的持续发生; 九、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为脱保在一个月之内的车辆,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必须起到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治和及时有效的赔偿的保障作用。
建议妥否,仅供参考。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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