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判决
2017年4月17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判令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欣都公司)承担195万借贷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法院判决,欣都公司称,这是一起相关人员恶意串通骗取担保利益的虚假诉讼,法院认定事实与实际严重不符,他们公司背了“黑锅”。
合伙搞开发
酿三角债务
2010年12月25日,王兴发与四川欣都建设公司签订《开发项目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商定由王兴发以四川欣都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发建设通江县“阳光鸿运”项目。
2011年11月30日,王兴发又与李福龙签订协议,双方决定就前述项目联合实施开发建设。
杜骄鸿系通江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与李福龙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上旬,他介绍其在上海从事工程承包的表弟朱江回通江看房,但朱江认为房屋位置不好,决定不予购买。
李福龙知道朱江回家买房准备有大量资金,便向朱江借钱,但朱江不放心借钱给李福龙。李福龙便通过杜骄鸿向朱江说情,杜骄鸿建议李福龙找在通江司法局工作人员向淼出面,向淼与朱江关系好。最终,朱江同意将钱借给向淼,再由向淼借给李福龙,但要求由四川欣都建设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
各自立下借据
成纠纷导火索
2013年12月15日,向淼从朱江处借款195万元后转借给李福龙,李福龙给向淼立下借据,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5万元,2014年6月14日一次性付清本息。
李福龙称,该款将用于自己承建的通江县“阳光鸿运”项目工程中。并将借据作为购买“阳光鸿运”项目第三层900平方米商业用房的购房款。即该项目归向淼所有。
同时,借款人李福龙提供了挂靠的四川欣都建设公司作为履行该借款的保证人,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随后,李福龙将前述借据带上与杜骄鸿等人一同到欣都公司办公室,找到公司副总经理王玉汀,王玉汀在借据“法定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处签名,后由工作人员在借据签字处加盖了四川欣都建设公司的印章。
据当事人叙述,当天下午向淼的朋友朱江开车将现金195万元送到通江县司法局楼下,向淼叫同事刘多亮帮忙将195万元现金拿到杜骄鸿办公室。
在办公室里,向淼给朱江立下借到“朱江现金195万元及5万利息”的借据后,从朱江手中拿到195万元现佥,随后向淼将该借款交给了李福龙,李福龙将前述由其签名并加盖四川欣都建设公司印章的借据交给了向淼。
李福龙收到195万元借款后,随即将其原在刘多亮、王福秀、余建全处的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余款被李福龙带走,后又偿还了其原在萍新林处的借款。至于李福龙是否当日收到195万元现金,恳请相关部门核查。
李福龙在向淼处的借款到期后,李福龙未偿还借款本息。向淼得知李福龙所建房屋未在房管部门备案,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即要求四川欣都建设公司处理此事。
2014年7月6日,四川欣都建设公司向向淼书面函告,称经公司认真核查,2013年12月15日公司及项目专户未收到该笔资金,向淼与李福龙之间的经济往来与公司无关。
欣都公司诉求
法院听之任之
2014年8月18日,向淼将李福龙、四川欣都建设公司起诉至通江县人民法院。
四川欣都建设公司称:李福龙之前陈述借款金额是150万,利息50万,与庭审中他陈述的195万借款金额不符,他们多次要求法院核查相关人员银行流水,但法院不为所动,一直未启动核查程序,为此他们对借款真实金额存在重大怀疑,并认为法院有包庇对方的行为。
同时,欣都公司称,195万现金从上海带回通江的真实性也存在疑问。在金融业空前发达的今天,携带大笔资金长途跋涉,既不方便也不安全。李福龙在庭审中陈述195万现金是用口袋装着几个人抬进通江司法局分的帐,而后李福龙又供述的是借条立了一段时间后对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借款,所以他们对借款的真实性也存在疑问。作为担保人,连钱都没看见,对方也没有提供将此笔款转入该项目的专用账户和担保人专用账户的依据,而且李福龙与杜骄鸿和向淼等陈述前言不搭后语,作为担保方更不清楚具体情况,所以,担保人选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合法的权益,就是希望通过审理核查,还事实真相。
另外,欣都公司认为:借据上虽然盖了公司的印章,但担保人处的签字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签,而是公司的副志王玉汀超越权限行为所签,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担保应属无效。并且,李福龙未按约定将借款使用在项目上,而是用于还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判决,对我们公司存在极大偏见,完全站在了另外一方,严重损害了我们公司合法权益。”欣都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此次判决系相关人员恶意串通、骗取公司担保利益的虚假诉讼。
记者手记:
法律是判定是非的准绳,任何违背和超越法律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这起经济纠纷中,对于欣都公司提出的资金数额、借款过程、核查相关人员银行流水等问题,法院听之放之,不以为然,明显的站在了原告一方,忽视了欣都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藐视了法律的尊严。这中间是否存在相关公职人员干预司法公正、存在权钱交易以及腐败等问题,有待相关调查。
法院是运用和执行法律的机关,所作所为代表国家形象和法律尊严,如果在利益的趋势下暗箱操作,违背法律规则损害其他人利益,不仅会受到社会的质疑及法律的制裁,更会丧失人民对法院及工作人员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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