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处理申请
申请人:冯广兰,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身份证号51072219470XXXXXXX。 电话:13340885278。
被申请人:王XX,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三台县人民政府聘请的(2018)川0722行初23号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办公地址,三台县县城东河路梓州国际公寓二期A座14楼2号。联系电话0816-5338923。
因申请人被三台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告知后,一直未见三台县公安局有后绪措施,终日诚惶诚恐,担心被拘留,导致寝食难安,夜不能寐。故多次申请三台县公安局公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以期明确三台县公安局的态度,求得心安。2016年时,申请人不服三台县公安局的回复,向绵阳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绵阳市公安局复议决定要求三台县公安局限期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因三台县公安局未按市局要求重新答复,故于2018年2月再次申请,然而三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某队长否认客观事实,答复未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告知。复议后,县政府违法维持。申请人不服,故而提起诉讼。以下举报事项就是发生在案件中的事情。
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在(2018)川0722行初23号案中为三台县人民政府提供服务(也是为三台县人民、申请人作为三台县县民之一,其也是在为申请人提供服务)其执业行为明显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相关规定,且情节特别严重,请绵阳市律协展开调查,依法进行处理。
2、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存在如下违法、违规情形。
1、三台县人民政府属于财政拨款的行政单位,财政拨款是纳税人缴纳税钱款构成,申请人是纳税人之一,申请人支持三台县人民政府聘请律师提供日常法律服务,但这需要实效。而被申请人不依法提供法律服务、不依法履职则明显与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
被申请人作为公民,应当依照《宪法》第27条、第41条,对县政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指导好县府依法行政。更应当有职责在日常服务过程中,加强涉法事务的事前、事中指导,加强普法,提升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本案中,被告县政府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理由为“与公务冲突”,明显不具体不充分,违反了“出庭为原则,不出庭为例外”的行政诉讼法要求,明显不能对抗法定的出庭应诉义务。被申请人理应提出建议,督促、指导其规范填写请假条的具体事由,很显然,被申请人没有行此职责。导致申请人认为县政府负责人不知道公务安排与法定出庭义务孰重孰重孰轻。本案庭审,县政府方面有复议股股长作为相应的工人员参与庭审,其明显具备相应出庭应诉能力,故被申请人作为县政府法律顾问、作为本案代理人出庭,明显系浪费纳税人的钞票。
另外,通观本案被申请人表现,如下事项让申请人感到不能理解!十分遗憾!十分愤怒!
(1)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三台县人民政府混淆了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的概念,疏于职责,未予以指出。
从三台县人民政府就(2018)川0722行初23号案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行政复议受理审批表及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均无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名,复议的受理及作出决定均是以复议机关三台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没有县政府负责人签名,如何能够证明系复议机关真实意思表示???
(2)三台县人民政府向法庭递交的行政复议案卷材料显示,杨超和冯林系本案行政复议人员。但无证据证明此二人具备相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有上述相关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效。然而被申请人疏于职责,未加强事前事中的指导与控制,对三台县政府的违法行为未予以指出。明显系挣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台人民的钱不办事!
(3)本案的行政争议焦点为三台县公安局是否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作为当事人,申请此信息公开系根据亲身经历过的事情。当公安机关否认处罚告知事项后,被申请人应当指导三台县人民政府对所有当事人进行调查,然而三台县人民政府只选择性的对三台县公安局的法制大队长兰瑜平进行了询问,且询问的内容是有没有对本案原告进行行政处罚。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没有进行行政处罚与有没有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系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问话与本案可以说完全没有关联性,被申请人作为法律顾问,其应该为三台县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指导,正是因为被申请人严重的不负责任,才导致不懂法的三台县人民政府偏听偏信三台县公安局的说法,给申请人以县政府害怕真相,违背客观事实作出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判断。被申请人的怠于履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三台县人民政府的声誉。
(4)依照《行政复议法》28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无证据表明三台县法制办对三台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无证据证明三台县法制办对三台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意见、无证据证明三台县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对本案复议决定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复议决定因程序重大违法,必然无效!而被申请人当庭决定不将行政复议审批表及相关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是掩耳盗铃,是赤裸裸掩盖非法证据的单方面违法行为。这绝对不是三台县政府的真实意思表示。
(5)本案被告三台县公安局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涉案信息的检索记录,先且不说因为公安机关没有完全实施所有案件均在网上办案、网上可查的情况下,其检索记录不具真实性。仅根据三台县人民政府提交法庭的行政行为的证据(三台县公安局的复议答辩意见、复议决定书、包括提交的所有证据),就能佐证检索记录三台县公安局未在复议过程中提供,被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三台县公安局的此项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依法不得当证据使用。然被申请人竟然对三台县公安局提供的检索记录三性均予以认可。这不是在帮助三台县公安局。这是明显的违反县政府的真实意思表示,公然地配合公安局违法。
2、被申请人作为三台县人民政府的代理人参加庭审,作为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公然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不依法着装(本人已经在绵阳各级市法院多次对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县政府的代理人不依法着装提出意见,表示会向相关部门投诉,多次警告,然并卵)。这给人感觉县政府的聘请的代理人不需要守法,县政府会无视并包庇其违法行为,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县政府的形象。
综上,被申请人的执业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请绵阳市律协对照本人提供的全部证据并结合当日全部的庭审录音录像,依法展开调查,支持申请人的所有请求。
此致
绵阳市律协
申请人:冯广兰
201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