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后,报经五届广安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一)居民标准。按居民生活用水量每立方米0.95元计征;低收入家庭、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仍执行每立方米0.25元标准。学校、部队、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其它执行居民水价的单位和个人按居民标准缴纳。
(二)非居民标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业(含特种行业)等非居民用户排放污水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按每立方米1.40元计征。超标排放污水,使用自备水源、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等计征方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三)征收范围。广安主城区及广安经开区(不包括新桥园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范围内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城镇供农村区域生活用水暂不开征。
(四)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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