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凿无疑!《我不是药神》因为这个摊上大事了 7 月16日电影《我不是药神》票房破25亿,电影新媒体海报制作方,正经图画(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做了一 张海报庆祝,结果被发现和 日本动漫《我的英雄学院》宣传海报几乎一模一样。从下图两个海报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整体的构图和里面人物的动作形象均相差无几。正经图画公司的侵权行为几乎是 确凿无疑的。 电影官方微博随后发表道歉声明,表示海报雷同,涉嫌侵权,向广大影迷和动漫迷真诚道歉。 其实,电影《我不是药神》数次的宣传海报被指抄袭已久。 将这张海报翻转过来,与画家陈哈2017年的油画作品《药不能停》十分相似。 照描的如此胆大,抄袭的如此赤裸裸,看来电影海报的制作团队的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相当单薄,我们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不浓厚、不被重视由此也可见一斑。 正经图画公司涉嫌侵权,实际上是侵犯的原创团队的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著作权又称“版权”,就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具体包括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等多项)。 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它是自动生成的,不需要申请注册。只要你的作品完成了,你就有了著作权。而且著作权也不仅仅指文字作品,它还包括其他形式,比如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同时也可以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在于为著作权行使、交易或许可提供一种证明机制,明确权利归属。登记文书仅可为证明权利归属提供初步证据。 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同时也不符合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都侵犯了别人的著作权。 如果引用别人的文章、图片等作品仅仅为了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以及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这种行为并不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但是需要注明出处,这也是尊重他人著作权的一种表现。 破3 亿的海报:
大家或许疑问,难道就不能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了吗?有例外吗? 正如《道歉声明》所言,“创意是海报的灵魂,每一份创意都值得尊重”,《我不是药神》是一部优秀的作品,但也应尊重每一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在进行艺术创作的过程中,学习借鉴,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习惯于只是"拿来",不进行任何加工与创新,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又扼杀了自己的创新能力,如此,必将是自掘坟墓。 文章作者 | 法加平台合作律师 - 段瑞 作者简介 | 任职于河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电子物证鉴定实验室,从业十年。 特别声明 | 以上资料整合自新浪微博等媒体报道,以上图片均来自网络。 参考书目 | 《知识产权特训营》、《知识产权法纵论》 图文编辑 | 小阅阅 投稿邮箱 | xiaof@pluslega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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