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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手术输血前的血液检查项目,应不应该纳入医疗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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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询问四川人社局和绵阳人社局:

      晚期癌症患者手术输血前进行了血液检查,检查项目包括血型(正反定型)、Rh血型正定型(D抗原)、不规则抗体筛查(3细胞)、卡式抗人球配血实验、传染病筛查(丙肝、乙肝、HIV、梅毒)。
     但在医疗费用报销时,被告之除丙肝筛查外,其余全部为自费项目,不能报销。

疑问:
1、国家关于用血安全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医发[2000] 184号,“关于印发《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通知”,通知要求:
     “为在各级医疗机构中推广科学、合理用血技术,杜绝血液的浪费和滥用,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我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组织专家制订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四章 交叉配血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  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
     第三十四条  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2. 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卫生部令第85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三)具备开展交叉配血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的检测能力;“

   3)法释〔2008〕12号,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对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的。“
      该法规的第二、四、五、六条,都规定了非法供应血液,造成不同程度地人体伤害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以上国家发布的文件,可以看出为保障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输血前必须要进行血液检查,血液检查至少要包括:ABO血型(正、反定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交叉配血试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螺旋体抗体不进行血液检查就给人输血,在医学上是绝对禁止的,除可能传播传染病,严重时会导致人死亡,是违法的。

2、卫医发〔2006〕25号,《卫生部关于吉林省德惠市人民医院经输血传播艾滋病事件的通报》,25人经输血感染上艾滋病,事故开始调查时就已死亡8人。

3、按照川劳社发[2000]11号《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
     第二条(三)“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具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治疗效果好等特点。”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从该文件定义,输血前的血液检查明显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明显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综上所述,请问四川人社局和绵阳人社局:
手术输血前的血液检查项目,包括血型(正反定型)、Rh血型正定型(D抗原)、不规则抗体筛查(3细胞)、卡式抗人球配血实验、传染病筛查(丙肝、乙肝、HIV、梅毒),应不应该纳入医疗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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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25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收到绵阳血站的短消息,说“因近期持续高温,导致血库告急。为保证医院急救用血,我们期待您的爱心支持。让我们为生命加油!”
考虑了一下,没有去,有些担心采血安全的问题。血站的采血器材是否卫生,会不会有交叉传染疾病的风险?上次采血,血站也没有反馈本人的血液检查是否有问题。
再查询了一些资料,提到受血者在输血前进行血液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血型类检查,不做的话,一旦血型不合,直接危及生命;
                         检查项目包括:血型(正反定型)、Rh血型正定型(D抗原)、不规则抗体筛查(3细胞)、卡式抗人球配血实验。

二是传染病类检查,不做的话,如果受血者在输血后检查,发现传染病,说不清楚是输血造成的,还是受血者本身就有的。如果是受血者本身就有的,那么就有可能污染输血器材,执行操作的医生、护士及接触受血者的其他人也有可能被其传染扩散;如果是输血造成的,医院、采血机构都要承担责任。
就传染病种类的后果而言,HIV可致死,乙肝、丙肝、梅毒可导致患者身体抵抗力下降,加重病况,并可再传染他人。
                         检查项目包括:传染病筛查(丙肝、乙肝、HIV、梅毒)


川劳社发[2000]11号《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按照该文件中的定义和规定,结合以上所述,这些血液检查项目是否是“ 非临床必需”、是否是“效果不确定”,又是否是可做可不做的“特需医疗服务”?

如果这些血液检查项目是“ 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服务的诊疗项目”,患者是不是可以不做?如果不做,医院允不允许,法律又允不允许,出了事故又是谁该承担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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