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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因地方没有按国家规定及时切换2017版药品目录,造成患者药品自费,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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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询问四川人社局和绵阳人社局:     2018年初,患者结肠癌晚期,在治疗中使用了卡文注射液、尤文注射液、人血白蛋白、爱全乐溶液、优泌林R注射液等药品,
    但在医疗费用报销时,被告之:
   1)卡文注射液(脂肪乳氨基酸(17)葡萄糖(11%)注射液)、尤文注射液(ω-3鱼油脂肪乳)、人血白蛋白等药品,为自费药品,不能报销;
   2)爱全乐溶液(异丙托溴铵气雾剂)、优泌林R注射液(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等药品,为乙类药品,只能部分报销;
   3)绵阳市执行的是四川省规定。

    经查询,四川省(绵阳市)目前使用的药品目录不是“2017版药品目录”,而是“2010 版药品目录”,上述药品在两版目录中,报销的规定不同
    如:
    1)卡文注射液:2010版为乙类(部分报销) ,限小肠功能缺失患者,2017版为乙类(部分报销),无限制;
         尤文注射液:2010版为乙类(部分报销),限工伤保险,2017版为乙类(部分报销),无限制;
         人血白蛋白:2010版为乙类(部分报销),限抢救和工伤保险,2017版为乙类(部分报销),限抢救、重症或因肝硬化、癌症引起胸腹水且白蛋白低于30g/L的患者;
    2)爱全乐溶液、优泌林R注射液:2010版 为乙类(部分报销),2017版 为甲类(全部报销)

疑问:
1、2017年2月,人社部发〔2017〕1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国家已经将药品目录更新为2017版,通知要求:
    “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我部备案。”

也就是说:无论各省市是否及时发布了对接国家2017版的药品目录,对国家目录中的甲类药品都不能调整,仍应按甲类执行报销标准。如果要调整国家2017版的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也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乙类药品调整,并且要报国家人社部备案批准后才允许调整

2、 2017年6月,四川省人社厅《2017年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通知中说:
   “按照人社部发[2017]15号的规定,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乙类药品品种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即291种。调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基础药品数据库,即2016年12月底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
       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
       2017年7月31日前,正式发布《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并附《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也就是说:四川省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求,不调整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中规定的甲类药品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3、2017年10月,川人社办发〔2017〕958号,四川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说:
   “一、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内所有药品全部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我省2017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我省有关补充文件继续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不再执行),其中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不一致的暂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六、各市(州)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工作,抓紧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及时更新完善药品数据库,确保按规定日期起执行。”

    按该通知,
    1)2017年11月1日起,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内所有药品全部纳入四川省医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都是可以报销的
    2)四川省(绵阳市)实际执行时,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规定报销的药品(如前述的卡文注射液、尤文注射液、人血白蛋白),都算成了自费,不符合该通知的第一条的规定
    3)由于四川省没有在国家规定的日期前(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新旧两版药品目录的切换,因此暂按2010版药品目录执行。
    4)就药品费用是报销还是自费(也就是不报销)而言,该通知的第一、二条规定是矛盾的。另外,第二条的“不一致”指的是什么不一致,是药品名称、甲乙分类、限定条件、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还是所有“不一致”的地方?

    四川省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四川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在规定的日期前(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新旧两版药品目录的切换,造成从2017年7月31日之后直到现在(2018年7月),本来按照2017版药品目录能够报销的药品费用,用2010版药品目录就变成了自费或部分自费。对使用了这些药物的患者来说,因此而遭受了医疗费用损失,对于医疗费用大的重症患者,更是雪上加霜 。

        从2017年2月,国家发布2017版药品目录,到现在2018年7月,历时已经 1 年5个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仍然没有切换成2017版。全国大部分省市在2017年已经完成2017 版药品目录的切换,并将本省市2017版药品目录公示在其政府网站上。
       国家政府部门发文,要求各省(区、市)2017年7月31日前切换成2017版药品目录,国家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最高法,并且在国家政府网站上已经公示,是合法有效的。当地方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除非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最高法)执行,这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所述,请问四川人社局和绵阳人社局:因政府部门没能按国家规定及时切换药品目录,造成从规定切换日期(2017年7月31日)之后到现在(2018年7月),本来按照2017版药品目录能够报销的药品费用,按2010版药品目录就变成了自费或部分自费,人社局是否应该出台相关处理措施,说明对此期间的药品费用报销差额如何处理(如:后期追加补足或者别的措施)
      毕竟,没有按国家规定及时切换2017版药品目录,这个问题不是由患者造成的,不应让患者承担后果(药品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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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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