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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没有按国家规定及时切换2017版药品目录,造成患者药品自费,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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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8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询问四川人社局和绵阳人社局:
     2018年初,患者结肠癌晚期,在治疗中使用了卡文注射液、尤文注射液、人血白蛋白、爱全乐溶液、优泌林R注射液等药品,
    但在医疗费用报销时,被告之:
   1)卡文注射液(脂肪乳氨基酸(17)葡萄糖(11%)注射液)、尤文注射液ω-3鱼油脂肪乳)、人血白蛋白等药品,为自费药品不能报销;
   2)爱全乐溶液异丙托溴铵气雾剂)优泌林R注射液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混合)等药品,为乙类药品,只能部分报销;
   3)绵阳市执行的是四川省规定。

    经查询,四川省(绵阳市)目前使用的药品目录不是“2017版药品目录”,而是“2010 版药品目录”,上述药品在两版目录中,报销的规定不同
    如:
    1)卡文注射液2010为乙类(部分报销)限小肠功能缺失患者2017版为乙类(部分报销),无限制;
         尤文注射液2010为乙类(部分报销)限工伤保险2017版为乙类(部分报销)无限制;
         人血白蛋白:2010版为乙类(部分报销),限抢救和工伤保险,2017版为乙类(部分报销),限抢救、重症或因肝硬化、癌症引起胸腹水且白蛋白低于30g/L的患者;
    2)爱全乐溶液、优泌林R注射液:2010版 为乙类(部分报销),2017版 为甲类(全部报销)

疑问:
12017年2月,人社部发〔2017〕1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国家已经将药品目录更新为2017版,通知要求:
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
各省(区、市)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发布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情况应按规定报我部备案

也就是无论各省市是否及时发布了对接国家2017版的药品目录,对国家目录中的甲类药品都不能调整,仍应按甲类执行报销标准如果要调整国家2017版的药品目录的乙类药品,也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乙类药品调整,并且要报国家人社部备案批准后才允许调整

2、 20176月,四川省人社厅《2017年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通知说:

“按照人社部发[2017]15号的规定,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乙类药品品种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即291种。调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基础药品数据库,即2016年12月底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

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

2017年7月31日前,正式发布《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并附《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也就是说:四川省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求,不调整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中规定的甲类药品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3、3、201710月,川人社办发〔2017〕958号,四川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说:
一、将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内所有药品全部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我省2017年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及我省有关补充文件继续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不再执行),其中与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不一致的暂按照我省现行规定执行。
     六、各市(州)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执行工作,抓紧做好目录内药品对应,及时更新完善药品数据库,确保按规定日期起执行。”


    按该通知,
    1)自2017年11月1日起,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内所有药品全部纳入四川省医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都是可以报销的。
    2)四川省(绵阳市)实际执行时,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规定报销的药品(如前述的卡文注射液、尤文注射液、人血白蛋白),都算成了自费,不符合该通知的第一条的规定。
    3)由于四川省没有在国家规定的日期前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新旧两版药品目录的切换,因此暂按2010版药品目录执行。
    4)就药品费用是报销还是自费(也就是不报销)而言,该通知的第一、二条规定是矛盾的。另外,第二条的“不一致”指的是什么不一致,是药品名称、甲乙分类、限定条件、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还是所有“不一致”的地方


    四川省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四川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在规定的日期前(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新旧两版药品目录的切换造成从2017年7月31日之后直到现在(2018年7月),本来按照2017版药品目录能够报销的药品费用,用2010版药品目录就变成了自费或部分自费。对使用了这些药物的患者来说,因此而遭受了医疗费用损失。
     
     从2017年2月,国家发布2017版药品目录,到现在2018年7月,历时已经 1 年5个月,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仍然没有切换成2017。全国大部分省市在2017年已经完成2017药品目录的切换,并将本省市2017版药品目录公示在其政府网站上。

    综上所述,请问四川人社局和绵阳人社局:因政府部门没能按国家规定及时切换药品目录,造成从规定切换日期(2017年7月31日)之后到现在(2018年7月),本来按照2017版药品目录能够报销的药品费用,按2010版药品目录就变成了自费或部分自费,人社局是否应该出台相关处理措施,说明对此期间的药品费用报销差额如何处理(如:后期追加补足或者别的措施)?
     ( 毕竟,这个问题不是由患者造成的,不应让患者承担后果;即便追加此期间的药品费用报销差额,也并不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给患者多报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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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8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显示问题,以上部分本标示为黄色的文字,没有显示出来,以下重新对该部分粘贴一下:

2、 2017年6月,四川省人社厅《2017年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通知中说:
“按照人社部发[2017]15号的规定,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乙类药品品种调整的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即291种。调整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基础药品数据库,即2016年12月底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注册数据为基础。
     对国家药品目录中的限定支付范围不做调整。
   2017年7月31日前,正式发布《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并附《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


也就是说:四川省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求,不调整国家2017版药品目录中规定的甲类药品和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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