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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手术后镇痛治疗应不应该纳入医疗报销范围?[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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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9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询问四川人社局和绵阳人社局:
      晚期癌症病人,2018年初进行结肠癌扩大根治术,开腹20CM,切除结肠50CM,切除周围转移淋巴、腹膜、脂肪组织,并开孔4个灌注及引流腹水。手术后进行了镇痛治疗(自控静脉镇痛治疗)。
      但在医疗费用报销时,被告之术后镇痛治疗属于自费项目,不能报销。

疑问:
1、结肠癌扩大根治术是大手术,开腹20CM,切除结肠50CM,切除周围转移淋巴、腹膜、脂肪组织,并开孔4个灌注及引流腹水,手术后必须镇痛治疗,否则没人能够忍受如此巨痛,严重影响心脏、呼吸等生理反应和伤口恢复。术后镇痛治疗是该类手术常规且必须的的医疗方法。
2、按照川劳社发[2000]11号《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中,
     第二条(三)“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具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治疗效果好等特点。”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从该文件定义,术后镇痛治疗明显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明显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综上所述,请问四川人社局和绵阳人社局,术后镇痛治疗应不应该纳入医疗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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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绵阳市人社局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7月25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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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9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愚人一个"网友:
        你好!你反映的情况已转市人社局关注。
                            绵阳市网络发言人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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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5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你好:
     关于“手术后镇痛治疗应不应该纳入医疗报销范围?”,川劳社发[2000]11号《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三)“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必须具有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适宜、治疗效果好等特点。”属于对确定基本医保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基本原则,术后镇痛是否属于临床必需,文件中虽未明确,但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字(2003)24号文件规定,术后镇痛属于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治疗项目。
      我们将积极向省人社厅反馈,尽快促成省人社厅修订《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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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7-1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7月18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7-23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7月23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7-24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字(2003)24号文件
请问一下该文件的名称,在哪里可以查找到?
或者,能否发一份该文件原文在本贴上,学习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8-7-26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字(2003)24号文件
请问一下该文件的名称,在哪里可以查找到?
或者,能否发一份该文件原文在本贴上,学习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18-7-26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字(2003)24号文件,

通过四川人社局12333查询,也未查询到该文件,
请问四川人社局,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字(2003)24号文件,是不是已经作废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7-26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到文件,没法了解文件规定。
该文件也没有挂在政府网站上,查询12333又查不到,文件有效性?

如果是现行有效的医保政策文件,又是和民众密切相关,那为什么不挂网公示呢,让民众了解,没有理由不公示啊?
就象其他的法律法规,不公示不宣传,谁能知道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民众应该遵守什么,犯没犯法、违没违规?

疑惑...............................

 楼主| 发表于 2018-7-26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到文件,没法了解文件规定。
该文件也没有挂在政府网站上,查询12333又查不到,文件有效性?

如果是现行有效的医保政策文件,又是和民众密切相关,那为什么不挂网公示呢,让民众了解,没有理由不公示啊?
就象其他的法律法规,不公示不宣传,谁能知道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民众应该遵守什么,犯没犯法、违没违规?

疑惑...............................


 楼主| 发表于 2018-7-27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1、咨询了四川人社局,     回复说报销范围是按川劳社发[2000]11号《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其也没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字(2003)24号文件。
2、再咨询 028-12333 四川省劳动保障咨询热线,也是未查到有该文件。

从上述查询结果来看,
1、现行有效的文件是川劳社发[2000]11号《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报销范围是按此文件执行的;
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字(2003)24号文件,应是已作废失效的文件。

 楼主| 发表于 2018-8-13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询问四川人社局:
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

1、绵阳人社局说是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字(2003)24号文件执行,但提供不出文件;


2、询问四川人社局,说按川劳社发[2000]11号《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其也没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字(2003)24号文件。

那么,到底谁说的是正确的?

 楼主| 发表于 2018-8-13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经查询,四川省人社厅2017年12月8日发布,川人社发[2017]50号文件《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由人社厅(含原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等)制发、原宣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在该通知的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

1、川劳社发[2000]11号《四川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在此目录中(即继续有效)

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字(2003)24号文件,不在此目录中(即无效文件)
            综上所述,可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报销范围,应按川劳社发[2000]11号文件执行。按川劳社发[2000]11号文件定义术后镇痛治疗和输血前血液检查等都应为医疗保险应予支付费用的项目

 楼主| 发表于 2018-8-13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未看到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字(2003)24号文件,不清楚其对于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究竟是如何规定的。但是,由于该文件是无效文件,所以绵阳按该文件来执行医保费用支付范围,本身就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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