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领导:
南充市地税局干部职工,因惧怕打击报复,多年来,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和媒体朋友渠道,向中央第四巡视组、省委第五巡视组、四川省地税局. 南充市纪委. 南充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反映南充市地税局局长吴济川挪用公款99.5万元 ,帮助企业逃税2000万元。但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在包括先后于2016年上半年、2017年下半年分别两次收到省委第五巡视和2018年4月下旬中央第四巡视组按规定移交的“吴济川涉嫌重大问题线索材料”后,针对吴济川清楚明白的若干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竞长期不了了之,让吴济川长期逍遥法外,是谁在幕后充当“保护伞”?
我们在反映问题的同时还提供了取证渠道和重要证人的联系方式,但相关部门并不去向相关证人取证,特别是南充市检察院在不去向相关证人取证、长达好几月的所谓调查中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更奇葩得是,相关职能部门竟选边站,充当涉嫌人吴济川的家丁,对案件事实本身并不在意,关心的是“是谁举报的?”
但举报人面对这种现象不敢相信他们办案的公正性,又怕他们出卖被打击报复,根本不敢站出来,也不用站出来,根据提供得清楚明白的线索本可以查个水落石出,但他们就是不查,应付了事。可见吴济川背后的保护伞有多硬。今天万般无奈,只得在网上公开举报。
一、南充市地税局长吴济川滥用职权、挪用公款99.5万元
2015年9月上旬,南充市嘉陵区射洪庙村5组28号附2号明姓水电工,在顺庆区金绩街市地税局职工宿舍小区五楼吴济川家外墙进水管道接口装修操作时,不慎坠亡。吴济川在10天内通过南充市地税局机关服务中心借款49.5万元和承包市地税局的南充海天物业管理公司实际老板敬建明垫支50万元,共计99.5万元,通过敬建明在顺庆区人民花园建行储蓄所开设的个人账户以掩人耳目的方式公款过渡私款转账给死者父亲明正选,变向公款高额赔偿死者家属私了。并未让死者家属依法维权,通过由人民法院法律诉讼程序依法判决吴济川个人法定侵权责任、依法应当赔偿死者家属的具体赔偿金额,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计算,赔偿金额不超过30万元。如果是吴济川个人出钱赔偿死者家属,他会痛快地自掏腰包拿出99.5万元天价高额赔偿金吗?
关于通过南充市地税局机关服务中心借款49.5万元的问题,南充市纪委纪检五室,已于2016年5月中旬,提取了市地税局的银行转帐凭证复印件书证,至今不处理。
关于南充海天物业管理公司实际老板敬建明垫支50万元的问题,吴济川就通过逐年将物管费由原18万元提高到50万元,逐年冲帐,物业公司虽然替他垫钱但也没吃亏,这是典型的钱权交易。
水电工为吴济川私人家干活死亡,吴济川至今没出一分钱赔偿金,全是公家买单和变向公家买单。这是明目张胆地权力寻租。
特别提醒得是,吴济川所住的小区产权早已归小区居民私人所有,跟吴济川局长所领导的南充市地税局公家和吴济川家住宅楼小区所在单元其他住户都已扯不上关系。那么,水电工替他私人干活死亡,为什么要公家来替他私人买单呢?这一点,多少懂点法律知识的人都应该看得清楚明白了。
试问:吴济川家住宅所在的市地税局职工私人产权房小区,哪来的公家的事(活)干?需要由市地税局公家来买单?
此事件发生后,媒体也报道过,干部职工投诉不断,但相关职能部门竞一口咬定死者是在公家外墙修水管出事,就该公家赔偿,这是典型地包庇。
再说清楚一点:
关于通过南充市地税局机关服务中心借款49.5万元的问题,应视为挪用公款。可查实物业实际老板敬建明在顺庆区人民花园建行储蓄所收到2015年9月上旬市地税局的转账凭证存根。尽管市纪委原纪检五室已于2016年5月提取了吴济川挪用公款49.5万元竟长达9个月时间的市地税局转账凭证复印件书证,但至今市纪委压案不查,不了了之。
关于南充海天物业管理公司实际老板敬建明垫支50万元等问题应视为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涉嫌非法利益输送。
试问:如果南充海天物业公司与市地税局不存在物管承包经济利益关系,物业实际老板敬建明会给吴济川局长垫支50万元吗?
二、吴济川涉嫌2000万元重大渎职税案,导致巨额国有资金流失
举报,但至今未处理,现将原文再现,再次举报
市地税局原地税局局长弋国才、现任局长吴济川和稽查局局长杨方平串通一气擅自编造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大笔一挥,少征南充宇泰实业有限公司税款,导致国家损失(税款、滞纳金、罚款)高达2000余万元。
(一)涉税行为事实 2007年6月3日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充宇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2007年8月27日两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中法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民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对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宇泰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定性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为2300万元,现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开发项目已通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转移到四川中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其涉税行为应发生于2007年转让合同签订之时,但宇泰公司自2007年来一直未建帐,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入帐,该公司未主动申报税款。
(二)渎职徇私舞弊少征事实。 2009年11月原南充市活塞厂部分职工向南充市地税局举报宇泰公司涉嫌偷税,南充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责成南充市地税局稽查局查办,立案调查后,因宇泰公司所涉税额巨大,已达到重案标准,南充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0年4月6日向市地税局提请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2010年11月16日市地税局就宇泰公司税案召开了审理委员会议,认定宇泰公司已构成“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事实,应补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1000余万元,补税款滞纳金400多万元,处罚款1000余万元;并决定根据事实计算土地增值税。而事实上南充市地税局稽查局杨方平不执行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纪要》决定,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擅自对宇泰公司错误地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导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滞纳金、罚款等共计仅320万元,事实上仅土地增值税就少征近800万元;同时还擅自编造税务行政处罚依据,导致罚款由1000余万元降至3万元。杨方平局长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渎职犯罪行为,导致国家损失(税款、滞纳金、罚款)高达两千余万元。
我在网上举报后,四川省地税局有关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南充市地税局调查,而南充市地税局组织调查后,对杨方平违背审查委员会意见、徇私舞弊少征南充宇泰公司税款上千万的犯罪行为,在2014年仅仅以行政警告处分的方式进行了降格处理。 南充市地税局做出的内部处理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有罪必究的原则,同时也违反了《2014年四川省行政执法与刑法司法衔接工作要点》(川检会{2014}5号)的文件精神。
在2017年6月下旬,四川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亲自3次给南充市检察院负责人x x x打电话,明确提出了“四点办案要求”,并将四川省检察院分管检察长已审阅、初步认定“做了手脚”、省检察院相关部门网上已扫描登记 “责成移交南充市检察院依法查处的吴济川涉嫌重大犯罪问题相关控告材料” 的函件,专寄南充市检察院负责人xxx亲收督办,要求严肃查办。但南充市检察院惧怕吴济川有四川省地税局局长×××和原南充市纪委负责人×××两位保护伞,加之国家监察委员会体制改革,检察机关的反贪局和反渎职局两项职能即将划转隶属,仍压案不查、查案不力、不了了之。
对四川省地税局、 南充市纪委、南充市检察院三方涉嫌包庇行为,南充市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反响强烈,十分愤怒!
现再次恳求四川省纪委监委公正处理,指定异地管辖或提级管辖依法查办。不让吴济川长期逍遥法外。
南充市地税局知情干部职工: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不立案通知书》
漏洞百出
一、吴济川涉嫌什么案情要写清楚,要以具体的两件案情分别制作文书,而不能以人笼统“滥用职权”仅仅4个字忽悠草率了事,过于马虎、极不规范地不负责,取滑头制作文书。
二、罪名都要用错了:“修家中水管,99.5万元天价赔偿公款买单”涉嫌挪用公款罪。“2000万元重大税案”涉嫌徇私舞弊犯罪中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四川省地税局局长XXX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三、吴济川局长及其保护伞四川省地税局局长XXX,已分别涉嫌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刑法384条)”、徇私舞弊犯罪中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三个罪名。
四、南充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23日忽悠作出的南检反渎不立(2017)1号《不立案通知书》,甚至连最起码的法律文书制作关键要素——送达的控告人都未写。
地税局长吴济川的的私人住宅小区,产权归私人,(死者坠楼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