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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未成年保护法不能保护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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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2 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4岁是美好的年龄,也是危险的年龄,未成年人之间的严重伤害案件越来越频繁。

    湖北孝感,初中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际,遭到曾经的男同学黄某持械抢劫,遭暴力折磨两个小时,衣服脱光、脖子胸口被刺、遍体鳞伤、惨不忍睹,最后趁凶手不注意跳楼求生,才捡回了一命……(现代快报)

    这样令人发指的罪行,却因凶手黄某不满14岁,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警方予以撤案处理……未成年保护法,再一次保护了人渣,这个漏洞不知何时才能补上。

    受害人家长强烈希望国家修改法律条款,“否则谁来保护我无辜受害的女儿?”

    不管什么保护法,目的都是为了惩恶扬善,袒护万恶不赦的人渣,绝对不是立法初衷。而极少数未成年恶魔,不应该是保护的对象,恰恰相反,他们的逍遥法外,给更多数单纯无辜的未成年人构成致命威胁。

    正如受害人家长指出,监控记录等证据表明,该凶手提前踩点、蓄意作案、携带凶器、手段残忍、疯狂折磨、毫无底线……这根本不是小孩子能干出来的事情!

    这也正是很多类似伤害案件的共同特征。14岁是身心发育的临界点,多数孩子稚气未脱,但是部分孩子已经筋肉俱全、思路清晰,完全具备成年人的伤害能力,却毫无成年人的忌惮意识,往往犯下比成年人更残忍的罪行。

    法律必须结合实际,14岁不应成为刚性隔离,别让14岁的花季,成为恶性犯罪的天堂,无辜孩子的地狱。

    据报道,英美等国对此年龄段犯罪,均有自己的堵漏措施。他们也有完善的未成年保护法,但14岁并非绝对免刑金牌,对极少数恶性案例,将通过检方举证等手段来判定其心智是否成熟,以确定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未保法的初衷,也是把14以下当做心智不成熟的小孩子,假设他们不会蓄意害人,不会谋划实施抢劫、强奸等恶性罪行……通常来说,这个假定成立,但是也确有极少数小恶魔,早早就接受了撒旦的诅咒。

    年龄判定是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而心智判定才是根本。未成年保护法不能只当空架子,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精细化,借鉴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肯定没错的。

    有人会担心,打开刚性隔离之后,会不会带来弹性执法的漏洞——必须回答,公开透明是杜绝弹性滥权的良药。如果缺失了公共监督,刚性再强的条款也形同虚设,这不是法律裹足不前的理由。

    像这样的小恶魔是极少数,有限的案例有条件在最大的公开透明之下推进司法进程,公众并不着急速判速决,有关部门尽可以充分调查、取证,进行激烈地法庭辩论,结合监护人的附带赔偿责任……通过最大化的公开公平流程,来取得法律和民意的认同,同时达到广泛的教育功能。

    充分的流程是必要的,法庭是最好的课堂,哪怕最后仍然不能判重刑,也已经起到了惩前毖后的作用,绝对比直接撤案要好。让小魔鬼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一回,也是挽救他最后的机会。如果犯下天大的事都直接释放,小魔鬼绝不会记取任何教训,可能转头就会找狐朋狗友吹嘘,可能不久就会重蹈覆辙,堕落的一生也就基本尽毁。

    让小畜生站在法庭之上,是必要的。判不判另说,但是应该让他知道自己在犯罪,是犯罪免罚,而不是无罪免罚。只有这样,才能震慑更多无法无天的不良少年,才能警醒更多满不在乎的家长,负起自己应有的责任。

    人非圣贤,法律也不是圣经,死守法律的漏洞,不是尊重法律。与时俱进,查缺补漏,才是正经。总之,任何保护法都不能保护人渣。

    作者:纸上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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