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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房影响最大!权威解读宜宾住房公积金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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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月27日,宜宾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情况通报会召开,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多家媒体介绍、解读了宜住管发【2018】2号文件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今天开始实施的公积金新政策有究竟什么调整和变化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权威解读吧!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相关解读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的相关政策。为重点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炒房投机,防范资金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可持续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召开会议并审 议通过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事项。现将具体调整事项解读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解读

(一)取消住房装修提取

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 放管服” 改革情况的通报》( 建金服函[2018]49 号)要求,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严禁随意扩大住房公积金用途,其中装修提取不符合该文件规定,因此装修住房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取消调出宜宾市外提取

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中关于规范改进提取政策的要求,缴存职工调出宜宾市外,不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缴存职工可直接前往调入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持有效身份证件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三)取消子女购房使用父母公积金的规定

政策解读: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对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的相关限制以及《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建金发[2018]68 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取消子女购房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的政策。

(四)调整辞职提取办法

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 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限制第三套及以上购房提取

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建金[2018]46 号),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第三次及以上购房提取需与前一次购房提取间隔 5 年以上(含 5 年,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解读。

(一)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1、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

政策解读:重点支持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间隔期为 24 个月,即贷款申请人在上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下同)还清后,24 个月内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2、不再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 号)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认定方式为:以缴存职工家庭征信报告中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和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之和 进行认定。

(二)调整还贷能力系数

政策解读: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由月收入的60调整为50%。

(三)取消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政策解读:按省住建厅相关要求,取消开展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四)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政策解读:按省住建厅降低个贷率的要求,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下调到4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身缴存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下调到25万元。

(五)调整提取后申请贷款时间间隔

政策解读:缴存职工家庭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12 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一次性提取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间隔24个月。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须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政策解读: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 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川建金[2018]601 号) 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须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能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本次新政策除了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政策,还加强了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惩戒措施,请广大市民依法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

如果大家有疑问或者问题,可拨打宜宾市住房公积金咨询电话:3505295;8241114 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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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28
以前的又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31
呵呵,农民有公积金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32
房价高公积金也是一推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33
整到的都是小老百姓,没房的刚需,几套房的还是继续,不用你公积金就是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37
什么叫惠民?制定政策的人脑壳有包,刚需人群本身大部分都是一般工薪阶层,需要公积金才能少首付,还降低贷款额,坑民没话说!好不容易够首付,一下又买不起了。公积金还完两年后才能再用,更是巨坑,对于别个工作变动的,二胎的,需要换房的刚需,公平?而且政策根本没有缓冲时间,交了首付的期房,现在怎么办?开放商不退,办不了公积金贷款,全部商贷?利息高不说,还得自己掏钱,不能提取公积金还,一般家庭谁能承受?政府是为民,却变成了坑民,谁来讲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37
本来就买不起房子,再这么折腾,还本打算租房时间到了,可以买房了,结果还要等12个月,用不了公积金,叫我情何以堪,只能望着房价涨。我想说这之前办理过租房提前取的,可以继续沿用以前的政策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40
夫妻俩两个人,只有一套房,离婚了,但是房贷还没还清,现在要还清后24个月才能再用公积金,感情不好婚都没法离,租房也受房东气,真的是只会坑小老百姓。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43
指标不治本,只会让刚需越来越买不起了,投资的没影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44
房价涨跌不是老百姓能控制的,房子也不是普通老百姓能“炒”的,但公积金是属于老百姓个人的,我们自己的钱怎么用,凭什么要你们这些官僚们来限制?我们现在不给孩子买房(刚需),那这钱还有什么用?让孩子自己买他们那来那么多钱?只想知道你们是凭什么依据制定的这些限制条款?还打着主席的招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请问你们官老爷们,炒房的是普通老百姓吗?炒房的需要用公积金炒吗?你这是在限制炒房还是在刁难老百姓正常买房???!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44
纯粹坑刚需人群,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46
真的很“惠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51
这个政策真的是很照顾人,有钱的不用公积金,没钱的买不起。呵呵,这很中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53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55
果然处处都有猪头领导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58
商贷的可以提公积金不呢?我总觉得调来调去只是吃亏了普通工人,有钱人才不怕呢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58
看到都可以商贷转公积金了,还梦想着提来装修缓解经济压力,一个政策泡汤黄梁梦,苛政猛于虎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59
大实话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0:59
我就想问以后还能提公积金还商贷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28 11:01
我也是被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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