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8号 当事人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北坝镇明台路2号 当事人二:张鹏 身份证号:5107221973102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三台支公司”)及张鹏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人保三台支公司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4年7月至2017年6月,人保三台支公司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张鹏自2015年8月起任人保三台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勘验笔录、公司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人保三台支公司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二、对张鹏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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