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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转区公安分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2018年5月15日20时许,大丰北派出所接您女朋友报警称:在大丰成博小区3栋1单元1203号房屋里有人打架。接警后,大丰北派出所民警立即带领辅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当晚20时许,您与女朋友在家中使用音响播放音乐影响到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后楼上住户陈某某找到您及您女朋友说明噪音扰民的情况。在此过程中,您们当事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您眼部受伤,陈某某右手受伤。出警民警将您们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从现场视频看,周某某与您有互相指点及互相推攘的情况,就在您们两人一、两秒钟短暂的肢体接触过程中,陈某某上前举起右手将您的眼镜打坏,致使您的右眼受伤,陈某某的右手被镜片划伤。您要求到医院检查治疗,民警告知您待检查治疗后再到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2018年5月18日10时许,您与女朋友到大丰北派出所向民警提供了您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1、双眼钝挫伤;2、右眼结膜下出血;3、双眼屈光不正),民警依法对您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民警为您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您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处理。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建议待您的伤情稳定后(6个月)再做伤情鉴定。
针对上述情况,大丰北派出所民警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因您们当事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未到派出所进行调解。
2018年5月31日,因您反复要求派出所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大丰北派出所考虑到您的伤情尚未鉴定,并综合全案起因、性质、情节等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您认为对打人者处罚太轻,要求新都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新都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已于2018年6月5日受理。目前,新都区公安分局正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大丰北派出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议审查。
关于您反映复制粘贴的问题,因您以同一件事、同一个诉求反复在不同平台进行数十次投诉,我们在案件没有新的进展情况下只能根据前期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统一回复。
待您伤情稳定后(6个月)进行法医学鉴定,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18年6月29日下午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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