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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区中医医院名称被广安区人民医院拿来做非法广告误导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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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8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众所周知,广安区人民医院为了创二甲综合医院把广安区中医医院名称抛弃了,广安区中医医院在官盛片区新建,然而,广安区人民医院还继续使用广安区中医医院名称误导患者。广安区人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医疗机构名称是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告备案名称也是广安区人民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在广安区电视台等处违法使用广安区中医医院名称,广安区卫计局、广安市卫计委在依法监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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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王月成
性别:
医师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类别:
临床
执业地点:
四川省
执业证书编码:
110511602000441
主要执业机构: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
执业范围:
麻醉专业
发证(批准)机关:
广安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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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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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9 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大家好!
        广安区人民医院本身就是广安区中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建院于1959年3月,至今已有59年历史。
        由于近90万人口的广安区,没有一家二级公立综合医院,为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就医需求,经区政府批准决定,医院走综合医院发展路子,更名为广安区人民医院,实行两块牌子(区人民医院、区中医医院)一套人马的运行机制,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仍然是广安区中医医院。医院
不仅承担广安区急救、医疗、教学等任务,还承担着全区中医功能服务、中医适宜技术、中医文化传承等任务。
        医院目前还是国家爱婴医院、四川省二星级数字化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技术指导医院、重庆市肿瘤医院肿瘤规范化诊疗基地。

        感谢网民对我院的关注和监督。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医院
                                                                                                               201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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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人民医院出来给网民说几句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人民医院能量大

发表于 2018-6-18 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不晓得省中医药管理局要求把区中医院的牌子还是挂在那里吗

发表于 2018-6-18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把省中管局的书面批复发出来看下

发表于 2018-6-18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经行政许可的医疗机构名称都是违法的

发表于 2018-6-18 19: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区人民医院真牛,干脆叫广安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发表于 2018-6-18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啥情况

发表于 2018-6-19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说,同意行政单位内,会有相同等级的人民医院与中医医院,至于这两个单位是放在一起还是单独分开,应该是没有统一规定。 既然已经更名为人民医院,那么就意味着中医医院将会单独办院。
发表于 2018-6-19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楼主真的是吃撑了没球得事做所。

发表于 2018-6-19 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卫计系出来说几句

发表于 2018-6-19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安区人民医院的类别是综合医院、广安区中医医院的类别是中医医院。广安区人民医院能量大,叫广安区卫计局或广安市卫计委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医疗机构名称加上广安区中医医院,估计广安区卫计局或广安市卫计委胆子没这么大。建议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广安区人民医院称: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仍然是广安区中医医院。这是广安区人民医院不作为未去变更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议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发表于 2018-6-19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kl0099 发表于 2018-6-19 12:58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安区人民医院的类别是综合医院、广安区中医医院的类别是中医医院 ...

人家说得清清楚楚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行机制,既然是两块牌子,组织机构代码证用哪个名称都可以

发表于 2018-6-19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机构名称还谎称组织命名的,牛逼啊

发表于 2018-7-2 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www.wenshubang.com 2017-12-25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 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方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 禁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应当由其广告审查员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对广告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告知有关医疗机构:
(一)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二)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三)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发表于 2018-7-30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行政未体现

发表于 2018-7-30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查处
达摩(匿名发布)
达摩(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4 16:10
牛逼
高渐离(匿名发布)
高渐离(匿名发布)  发表于 2020-2-25 15:39
广安市卫生健康委、广安区卫生健康局严重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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