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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非法入室结伙伤人,多次违反调解协议,希望新都公安依法严惩违法入室伤人者![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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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6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起因陈文学因不满您中午看电视影响休息,将您安装在门外的监控等损坏。双方当事人曾于2018年3月23日在大丰北派出所达成协议:双方保证不制造噪音,陈文学赔偿您被损坏的监控设备300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

2018年5月15日,因您家里中午电视音乐稍大,物业进行电话沟通后进行调低,陈文学不满晚上八点砸门进入您家与您理论并发生口角,你多次劝说对方出去对方拒不退出,进而发生您被伤害,陈文学电话叫来女婿周世建以及女儿以及宋某某亲戚等人,听到争吵声后也进入您家里对你以及家人进行挑衅,辱骂,威胁,推攘,殴打,抢夺报警人手机拍摄等违法行为。
随即再次在您家中对您进行推攘挑衅殴打,随后在推攘过程挑衅中第二人对您眼部面部连续性进行了殴打,导致面部,眼部,出血严重,眼镜破碎,大丰北派出所接报警后,值班民警黄纯带领辅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阻止的其余人员抬腿连续踹您的行为。随后对方扬言找警察没用,我要让社会人员处理你,让你出不了家门,要弄死你等语言挑衅行为不断对当事人进行刺激,当日值班所领导谢邦跃会同民警曾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提取了王莉用手机录制的事发视频,并根据双方意愿组织调解,但未达成协议。随后,您称您眼部伤情较重需要到医院就医,民警同意并告知您待处理完毕后再到派出所进行处理。

      事发后因伤情鉴定和当事双方时间因素,分局多次尝试开展调解走访,却未能达成协议。2018年5月18日上午,您向民警提供了其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就医的诊断证明(1、双眼钝挫伤;2、右眼结膜下出血;3、双眼屈光不正 4、左眼角膜擦伤),民警随即对您、王莉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为您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让您进行伤情鉴定,告知您将在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依法处理。
   
     5月24日,民警得知陈文学回家后,立即到其家中,将其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期间,您到分局刑警大队找法医进行伤情鉴定时,因分局对该伤情不具备鉴定条件和能力,建议您到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并告知鉴定费用由分局支付;您到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后被告知需伤情稳定后(预计时间6个月)才能进行鉴定(未出具鉴定书)。


     5月25日分局联系您女朋友王莉,告知她调查情况,并就该案的办理情况和办案流程进行了沟通、解释,表明分局依法处理的态度。王莉未提出异议。

     5月28日-30日派出所多次组织协商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不合导致调解失败,被殴打调解书写着双方发生冲突,损坏的财物(防盗门,眼镜,监控,医药费等)只字未提,派出所查出2018年3月份对方就曾因损毁我家财物受到过治安警告处罚,签订调解同意书,时隔两个月再次违反治安条例,派出所避重就轻,对肇事者进行三百元的治安处罚,并告知我本人到时候除轻伤(刑事案件),轻微伤(治安案件)已经处罚过了,不再做出任何处罚,也不会在进行进一步处罚。医疗财物损失费列具清单只有通过向法院进行行政诉讼完成民事赔偿部分。

    6月2日收到大丰派出所做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成新公(丰)行罚决字【2018】 2453号,仅有一人进行违反治安处罚,并且情节较轻,事情经过被刻意删减掉,其他回复中还有的违法行为,在这里只字未提。除了打那一拳以外,非法入室,结伙殴打,辱骂,推壤,恐吓,威胁人生安全,只字未提,避重就轻我无法接受这个结果。
同样是按照治安管理四十三条(一)款;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应当从重处罚,10-15日拘留并且罚款。(无法理解变成罚款三百元)
   6月5日派出所指导员耐心解释说推攘,恐吓,威胁,辱骂,入室拒不退出不构成违法!?殴打行为并未对你造成严重伤害,因为你并未出具伤情鉴定结果,5月31日新都分局信访文件下达,让找派出单位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且给出合理答复,并且三十日内办结,已经做出处罚,且处罚畸轻,遂向新都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反应该问题,新都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已于2018年6月5日受理,目前已受理正在办理中。


公安分局将待您伤情稳定后(6个月)进行法医学鉴定,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做进一步处理。


执法部门不能因为判定为民间纠纷就多次轻罚肇事打人者,在不懂相关法律法规的群众眼里,可能就是觉得包庇不作为,公安执法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一致十分重要,才能构建良好的治安环境才能让群众融入到政府职能部门带来的公正,平等,文明,法制的生活环境中去。


多次反映该情况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只得到了信访大厅的官方答复,希望新都区公安分局,新都区人民政府尽快落实解决该问题,依法处理肇事打人者,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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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向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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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新都区大数据办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6月22日回复,内容见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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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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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0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6月20日下午已将此事转交新都区当地
发表于 2018-6-22 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网友:您好!
来信已收悉,即转区公安分局进行办理,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2018年5月15日20时许,大丰北派出所接您女朋友报警称:在大丰成博小区3栋1单元1203号房屋里有人打架。接警后,大丰北派出所民警立即带领辅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当晚20时许,您与女朋友在家中使用音响播放音乐影响到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后楼上住户陈某某找到您及您女朋友说明噪音扰民的情况。在此过程中,您们当事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您眼部受伤,陈某某右手受伤。出警民警将你们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从现场视频看,周某某与您有互相指点及互相推攘的情况,就在您们两人一、两秒钟短暂的肢体接触过程中,陈某某上前举起右手将您的眼镜打坏,致使您的右眼受伤,陈某某的右手被镜片划伤。您要求到医院检查治疗,民警告知您待检查治疗后再到派出所做进一步处理。
2018年5月18日10时许,您与您女朋友到大丰北派出所向民警提供了您在成都大学附属医院的诊断证明(1、双眼钝挫伤;2、右眼结膜下出血;3、双眼屈光不正),民警依法对您制作询问笔录。同时,民警为您开具了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您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依法处理。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建议待您的伤情稳定后(6个月)再做伤情鉴定。
针对上述情况,大丰北派出所民警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因您们当事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至今你们未到派出所进行调解。
2018年5月31日,大丰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分局批准,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罚款300元的处罚。
2018年6月1日,大丰北派出所民警将对陈某某的处罚情况电话告知您,并通知您到大丰北派出所将处罚决定书抄告给您。
您认为对打人者处罚太轻,要求新都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新都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已于2018年6月5日受理。
待您伤情稳定后(6个月)进行法医学鉴定,大丰北派出所将根据伤情鉴定结果再做进一步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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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7:30
楼主到现在还没给你解决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7:30
我的问题也是一直复制粘贴,有些人也是不干实事。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7:32
白天看电视都有人跑来管,估计是个精神病楼主别理这种人,看看公安机关怎么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7:34
我看了官方答复对方确实动手打人了,怎么迟迟不做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7:36
楼主上了热搜,我们先不评论整个事件,个人觉得也不是什么很复杂的经过,但性质挺恶劣。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7:37
人家最多只罚300,你以为真的会被拘留?这300还是充公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7:46
海口医生被打事件后续:医生视力下降, 打人者跑了。   怎么跟今天这个新闻一样,当地警方还去找打人者进行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7:52
又不是经济纠纷,治安案件打人警方应该介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7:54
太猖狂了入室打人一个月至今无人管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7:56
民警提醒,与人发生争执时应保持理性克制,如故意伤害他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8:01
成年人打架就应该负法律责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8:05
楼主怎么不去发微博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8:07
同情楼主的遭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8-6-16 19:42
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发微博曝光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年前,因为琐事与邻里发生口角,觉得警方对打人者处罚过轻,西安的一名70岁男子,开始打起长达近十年的与公安局之间的官司。而今天(8月22日),这起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终审,法院判定男子胜诉。

  这名上诉的男子叫林增泰,林增泰称,在2003年的时候,他在西安市阳光小区参加业主代表茶话会,因为琐事与本案第三人崔玉清的母亲发生了纠纷,之后在回家的过程中,又与崔玉清及其家人发生冲突,自己被崔玉清打伤。受伤后,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多次对林增泰的伤情进行了鉴定,但是否构成轻伤,结论不一。2006年1月份,公安机关对本案第三人崔玉清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而林增泰对于这个结果很是不满,觉得崔玉清已经对他造成了伤害,警方的处罚过轻,于是2006年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把做出处罚的莲湖分局告上了法庭。

  记者了解到,其实早在2006年,莲湖法院就对该案出了判决,原告林增泰败诉后不服,又多次上诉,案件发回重审。去年莲湖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之后,林增泰仍然不服,又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他目前的伤情都是崔玉清殴打导致的,而公安机关认为,早在1980年,林增泰有过一次工伤,所以林增泰的右膝关节损伤和双耳听觉减退不能证实完全是对方殴打造成的。

  被上诉人:崔玉清殴打林增泰属实,但林增泰其案发前就有伤情病史。

  上诉人林增泰:一直说我1980年因公负伤,伤情是工伤造成的,那么工伤的鉴定表没有右膝关节损伤的任何记载。

  法庭审理认为,林增泰当年被殴打后,医生的诊断证明中有对右膝关节及头颅进一步检查、治疗的建议,而林增泰1980年受工伤之后,工伤认定中也没有记录他的右膝盖关节损伤,公安机关对第三人崔玉清的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并且公安机关在没有将鉴定意见送达林增泰的基础上,就做出了行政处罚规定,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审判长:莲湖公安分局公(莲)决字(200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公安机关应依职权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处理。林增泰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最终,法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西安市莲湖莲湖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此案作出调查处理,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派出调查处理或在司法机关受理过程中,再行被害他人属于情节恶劣,在处罚时会就重或加重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网>>法治>>最新报道(24小时滚动)
男子嫌警方十年前对打人者处罚轻 多次状告后胜诉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报讯(记者贾学伟)西安市一名女房管员在工作中被人打成轻微伤,派出所对打人者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女房管员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派出所处罚不公。日前女房管员接到一审判决:变更派出所“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为拘留10日。

  王小延是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一分局南关管理所职工,薛某是西安新西里小区一女性居民。2000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薛某到王小延的单位查询返还住房保证金数额一事,期

间薛某一拳打在王小延面部,造成王右眼眼皮受伤,治愈后留下约一厘米长的疤痕,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事后,王小延将情况反映给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长安路派出所,派出所于2000年11月15日作出处理,对薛某罚款50元,王小延认为处罚太轻,就向公安碑林分局申请复议。公安碑林分局于2001年7月9日以处罚畸轻为由,对处罚决定作出变更,改为治安拘留5天。薛某对此结果不服,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10月12日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公安碑林分局的复议决定,维持原“罚款50元”的裁决。这样一来,王小延又不服气,将长安路派出所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薛某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查询权利,将王小延打伤,留下永久性的疤痕,情节恶劣,应受到处罚。长安路派出所对薛某的处罚畸轻,应依法予以变更。2002年3月28日,法院判决:变更长安路派出所对薛某罚款50元的裁决为治安拘留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留言:对打人者的处罚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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