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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陕西榆林,四川巴中法院判了无权管辖的案子,如何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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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6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南方周末实习生 桂天舒网上发帖:陕西榆林:法院判了无权管的案子,如何收场
帖文说:“(案件)处于(管辖)真空状态,这在司法实践中是绝无仅有的。”当了二十多年律师,车小刚头一回碰见,一个案子在管辖程序上走进了死胡同。
   他的当事人李秀海涉嫌合同诈骗罪,2016年11月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榆林不是案件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榆林中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将案件发回榆林中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批复,榆林无管辖权。
  榆林中院欲将案件退回榆林市检察院,一度遭到拒绝。
  榆林市政法委还曾出面协调,希望将案子移交到李秀海的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但乌海不愿意接收。
而在“犯罪地”内蒙古阿拉善盟右旗,当地司法机关早在2012年初接到报案时,就以此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为由,撤销了案件。
  2018年4月,车小刚拿着李秀海家属签的委托书,到榆林中院阅卷,被告知,案件已退回榆林市检察院,“(但)检察院说,法院没出文书,只把案卷抱了过来,这算什么退回?因此也不要我的委托书。”
陕西高院和陕西省检察院均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该案已上报至两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认为,目前最好的解决途径是,最高检商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无独有偶:巴中市中级法院也判决了无权管的案子,却至今不处理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以医疗事故犯罪将熊医生逮捕,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一: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二,由于王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对熊医生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X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由于主体不适格,无法成立。2012年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对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服,反复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也知道审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审判程序不合法,这医疗事故犯罪犯罪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权管辖,再审不能变更起诉罪名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是决定:不对熊医生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复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医疗事故犯罪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犯罪一审没有管辖权,而且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虽然司法解释有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可以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规定,但该案是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适用二审程序第二次再审,绝对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解释的:在再审合议庭审理完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再重新指派合议庭外的其他法官适用简易独任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经审判委员会绝对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这审判医疗事故犯罪也是一审程序,只有一审程序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才可以变更起诉罪名。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犯罪一审没有管辖权。就算检察院起诉罪名错误,熊医生的行为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或者具有重新计算时效或者延长的情节,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只能就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作出判决,由检察院审查后重新向有管辖权的通江县法院起诉医疗事故犯罪,由通江县法院依照一审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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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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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6-16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臊皮哟,难道这些法院都是指派的法盲在审判案件吗?
 楼主| 发表于 2018-6-16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件案子确有异曲同工之妙,

2016年11月没有管辖权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秀海无期徒刑;而在“犯罪地”内蒙古阿拉善盟右旗,当地司法机关早在2012年初接到报案时,就以此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为由,撤销了案件。


2012年没有医疗事故犯罪一审管辖权的巴中市中级法院再审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重新指派合议庭外的另一名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一审医疗事故犯罪,作出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一审判决,寄生在再审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的再审判决后面。而在2001年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就是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医生后,由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疗事故监督委员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检察院才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的。

案件背后的故事很精彩,很黑暗,很奇葩,很复杂,法院真的很腐败,很臊皮。管法院的领导羞不羞?
 楼主| 发表于 2018-6-17 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案件目前所面临的棘手局面,表现上看是个管辖权问题,本质上则可能是根本不应进行刑事追诉的问题,“中央要求,禁止公安司法机关以办案为名插手经济纠纷,这是法院太强势(把)不该管的管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犯罪案一审没有管辖权,属于级别管辖错误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医疗事故犯罪案一审只能由基层法院管辖,巴中市中级法院在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熊医生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重新指派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决熊医生甘草医疗事故犯罪,违反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级别管辖严重错误。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权审理熊医生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就算熊医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只能作出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的判决,由检察院重新向基层法院起诉熊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犯罪,由基层法院依照一审程序审理。

  如果要咬住犟说是巴中市中级法院认为这起医疗事故犯罪案件复杂疑难,重大,需要提高一个管辖级别由巴中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这个倒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既然属于复杂疑难,重大案件,就绝对不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巴中市中级法院不论怎么都把谎话说不园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6-18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楼主| 发表于 2018-6-20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级法院不经法庭审理到底有无医疗事故犯罪事实,直接由审判委员会变更起诉罪名,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实在是太奇葩。

,根据我国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有权变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但应当遵循与起诉指控事实同一原则和相应程序保障辩护权原则。但不论是将指控的轻罪改为重罪,还是重罪改为轻罪,法院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给予被告方充分的提前准备辩护的时间,否则就有程序违法之虞。不论这变更起诉罪名、决定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犯罪是一审还是再审,你总得审理一下吧?

 楼主| 发表于 2018-6-20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本就不是帮人要债的机关;李秀海案目前所面临的棘手局面,表现上看是个管辖权问题,本质上则可能是根本不应进行刑事追诉的问题,“中央早就三令五申强调,禁止公安司法机关以办案为名插手经济纠纷,(把)不该管的管了”,但有些公安局长见钱眼开,老是把警察当成有钱人的家丁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8-6-20 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雷红新,男,汉族,1962年4月生。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现任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工作履历:1981年8月至1988年9月,西乡县公安局预审员、秘书科副科长;1988年9月至1990年9月,汉中地委党校学员;1990年9月至1993年3月,西乡县委办公室干事;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西乡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县委政研室副主任(其间:1993年9月至1995年12月参加陕西省委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5年12月至1997年10月,西乡县公安局副局长;1997年10月至1998年2月,西乡县法院副院长;1998年2月至2003年1月,西乡县法院院长;2003年1月至2005年5月,南郑县法院院长(其间:2001年9月至2003年7月参加陕西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习);2005年5月至2011年11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党组书记。2016年3月至目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四届人大代表。
 楼主| 发表于 2018-6-21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各行各业都要有自己的职业良知,心中一点职业良知都没有,甚至连做人的良知都没有,那怎么可能做好工作呢?政法机关的职业良知,最重要的就是执法为民。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2014年1月7日),《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8页

发表于 2018-7-19 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许自己一个缤纷的未来,好浪漫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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