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南方周末实习生 桂天舒网上发帖:陕西榆林:法院判了无权管的案子,如何收场 帖文说:“(案件)处于(管辖)真空状态,这在司法实践中是绝无仅有的。”当了二十多年律师,车小刚头一回碰见,一个案子在管辖程序上走进了死胡同。 他的当事人李秀海涉嫌合同诈骗罪,2016年11月被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榆林不是案件犯罪地,也不是被告人居住地,榆林中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将案件发回榆林中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批复,榆林无管辖权。 榆林中院欲将案件退回榆林市检察院,一度遭到拒绝。 榆林市政法委还曾出面协调,希望将案子移交到李秀海的居住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但乌海不愿意接收。 而在“犯罪地”内蒙古阿拉善盟右旗,当地司法机关早在2012年初接到报案时,就以此案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为由,撤销了案件。 2018年4月,车小刚拿着李秀海家属签的委托书,到榆林中院阅卷,被告知,案件已退回榆林市检察院,“(但)检察院说,法院没出文书,只把案卷抱了过来,这算什么退回?因此也不要我的委托书。” 陕西高院和陕西省检察院均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该案已上报至两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认为,目前最好的解决途径是,最高检商请最高法指定管辖。
无独有偶:巴中市中级法院也判决了无权管的案子,却至今不处理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以医疗事故犯罪将熊医生逮捕,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一: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且无病检报告,无法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二,由于王医生开办的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检察院无法以医疗事故犯罪起诉,改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罪对熊医生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医生的行为与王XX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2011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审,经合议庭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由于主体不适格,无法成立。2012年作出的(2011)巴刑再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却是“审判委员会决定原审被告人熊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医生对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不服,反复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巴中市中级法院也知道审判医疗事故犯罪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审判程序不合法,这医疗事故犯罪犯罪一审巴中市中级法院无权管辖,再审不能变更起诉罪名但巴中市中级法院还是决定:不对熊医生不服判决医疗事故犯罪的申诉复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医疗事故犯罪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犯罪一审没有管辖权,而且没有检察院起诉指控医疗事故犯罪,虽然司法解释有公诉案件一审程序可以变更起诉罪名判决的规定,但该案是在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后适用二审程序第二次再审,绝对不能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就算巴中市中级法院解释的:在再审合议庭审理完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后,再重新指派合议庭外的其他法官适用简易独任审理医疗事故犯罪,经审判委员会绝对变更起诉罪名改判医疗事故犯罪,这审判医疗事故犯罪也是一审程序,只有一审程序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才可以变更起诉罪名。但巴中市中级法院对医疗事故犯罪一审没有管辖权。就算检察院起诉罪名错误,熊医生的行为真构成医疗事故犯罪,也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或者具有重新计算时效或者延长的情节,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后、只能就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作出判决,由检察院审查后重新向有管辖权的通江县法院起诉医疗事故犯罪,由通江县法院依照一审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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