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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我的房子去哪里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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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4 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乐山高新区安古镇征地拆迁,我的房子到哪里去了呢?         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没有法院的行政裁定,没有拆迁赔偿,我的房屋在2018年6月4日被安谷镇政府带人强拆,我们的老家没了,踏进村子,曾经的屋子,一眼望去一片废墟,家里的物件全部被政府带人搬出了屋子。

   请问这是合法的吗?我们老百姓的宅基地,想推就推,我该找谁去?

   请求知晓相关律法的朋友帮帮忙,分析一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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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乐山安谷镇政府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6月13日回复,内容见2楼。



QQ图片2018060419444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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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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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3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lanlina”:你好。你在“麻辣社区”所发“ 我的房子去哪里了”的贴子已收悉。对你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了推进征地拆迁工作,高新区于2008年和2015年分别取得了英雄村4、6组和郑明村1、2、3组征地批文,分别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市中区2008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8〕8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市中区2015年第1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795号)。2018年3月14日,高新区管委会发布了《安谷镇英雄村、郑明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乐高委办发〔2018〕4号),明确了拆迁部门和实施单位,明确了征地拆迁的政策和相关程序。
2018年3月起,安谷镇政府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召开了动员会,宣传政策法规,采用GPS进行土地丈量并公示,开展房屋丈量并进行了两榜公示。截止目前,签订房屋拆迁协议93户,完成倒房约2.4万平方米。
二、陈树根家庭情况
陈树根,男,家庭住址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英雄村6组396号,家庭人口4人,户主陈树根(2011年12月农转非)、妻子袁素华(2008年11月农转非)、儿子陈源(2008年11月农转非)、儿媳蓝丽娜(2015年12月从广西都安县婚迁入城镇居民户口)。
陈树根家在英雄村6组有两处房屋,房屋面积共468.46平方米。其中,此家庭人员全部居住在311.65平方米的新房内,156.81平方米的老房(含附属房)是与陈树全、陈远树2家人的连体房,长期无人居住。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陈树根旧房应拆除,旧宅基地应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
2018年4月26日,陈树根要求将两处房屋分开签订房屋拆迁协议。随后,陈树根和妻子,与镇政府签订311.65平方米的新房《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陈源以补偿标准较低和解决非农妻子社保安置等与现行政策不符合的诉求为由,拒不签订156.81平方米的老房(含附属房)拆迁协议。
按照陈树根与镇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第四条之规定:“乙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日内应自行搬迁、拆除房屋及地面建(构)筑物并经甲方验收合格。房屋逾期未拆除的,甲方任意处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拆除所产生的安全责任概由乙方负责。”陈树根应在5月16日内自行搬迁、拆除房屋及地面建(构)筑物。2018年6月4日,安谷镇政府督促并协助陈树根搬迁、拆除房屋及地面建(构)筑物。陈树根反映在搬迁过程中有部分家具受损,要求补偿其损失。2018年6月6日,经安谷镇政府和村社干部与陈树根共同协商,对陈树根家具受损给予适当的补偿,陈树根签订了领条和息诉息访承若书,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安谷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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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5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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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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