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安州区交警大队一手遮天,在处理一场事故时,收走当事人行车记录仪然后说没录起,又称警察自己的执法记录仪坏了,拒绝调取路上的监控视频,仅凭路上的一个钥匙串认定一方超速负主责,而这个钥匙串到底是谁的都不知道!更离奇的是,警察第一次认定的是同等责任,第二次自己推翻自己的认定结果,重新定责;警察还给鉴定机构打电话,要求认定一方超速,但这个超速情况说明却没有人签字……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被搞得无比复杂,却又漏洞百出。在建设法治四川的大环境下,绵阳安州区交警大队却为何视法律法规如儿戏,视公平公正如无物?以下问题请绵阳安州区交警大队正面回答!
事故发生:超载货车洒落火砖,司机横穿马路被撞身亡
2017年5月8日晚9时36分,胡和荣驾车通过安州区花荄镇友谊桥卡口驶往绵阳方向,当车行至界牌镇石岭村15组地段(从卡口到事发地点2.4KM事故发生时间为9时40分,耗时3分36秒)时发生事故。陈旭虎驾驶严重超载的13倍多的货车(车辆核定载重1.495吨,却载重19.5吨),将80余匹火砖洒落在快车道,又未设警示标志,且此路段禁止货车通行。因夜间行车过往车辆均开大灯,胡和荣没有看见地下的火砖,所驾车辆右边前、后轮胎均被火砖棱角扎破致方向失控,汽车向右偏斜,恰好与横穿公路的陈旭虎相撞,造成陈旭虎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安州区交警大队在当晚10点40分许到达现场,办案人员为一名韦姓警官和一名唐姓协警。此时,现场已有很多围观群众,两位警官先收取了胡和荣车里的行车记录仪内存卡,做了简单调查,也让司机胡和荣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未酒驾。
无主钥匙成关键证据,交警要求鉴定机构认定超速
2017年6月,安州区交警大队依据事故现场,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的两份鉴定意见作出《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认字(2017)第1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胡和荣虽不服,但考虑到陈旭虎已亡,民事赔偿也是应该的,故未申请复议。
陈旭虎家属收到事故认定书后,未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复核,而是向安州区公安交警大队申请要求认定胡和荣超速行驶。
安州区交警大队警官杨文在收到申请后,明知应由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却隐瞒材料不报,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私自打电话与原鉴定机构人员沟通,让其做一个胡和荣超速行驶的情况说明。并称“如果不写个东西,现在产生的这些东西(证据)要哪门(怎么)隐瞒”(这句话有现场录音作为证据)。
2017年6月15日华大鉴定所按照杨文警官个人意思,出具了一张没有任何鉴定人员签字的《关于川B730DX小型轿车车速“情况说明”》,更奇葩的是:他们以现场一串无主的钥匙串做参照物,认定胡和荣超速,认定当时车速为63-68KM/小时。
杨文警察拿到“情况说明”后,在2017年6月20日向绵阳市公安交警支队汇报称该案有补充车辆鉴定(所谓的新证据),误导上级人员。
安州区交警大队于2017年6月21日出具《关于纠正“05、08”交通事故案件文书的决定》,自行撤销《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认字(2017)第10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于2017年6月26日重新作出《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交通警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公交重认字(2017)第00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为:胡和荣超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简单说,交警让鉴定机构出具了胡和荣超速的情况说明,并依据这个情况说明,重新进行责任认定。而超速的证据是现场一串无主的钥匙,情况说明也没有人签字负责。
胡和荣方不服,并在2017年6月30日向安州区交警队上级机关——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重新认定的申请。被绵阳市交警支队驳回,称已经复核过一次,决定不予受理。
2018年3月21日,安州区法院宣判:判处胡和荣一年三个月监禁,并在扣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加胡和荣已经支付的费用后,还需要再赔偿11余万元。
此案到底有没有遵守法律,公平公正办理?请绵阳安州区交警大队先回答这九个问题。
1、为何科学的测速方法不用,用无主钥匙证明超速?
杨文警官个人授意的“情况说明”中以钥匙串为依据,但并未能说明钥匙串是谁的,也不在证物中,怎么能将地上的钥匙推定为死者的钥匙?
具交警出具的现场照片反映,所谓的现场钥匙实际是现场清理后才发现的钥匙,当天晚上围观的人员众多,警察在事故发生后接近1个小时才到达现场,并非第一现场。根据现场图也可以看到受害人倒在右边,钥匙怎么在左边?
科学、真实、准确的测速标准应当是以路面的刹车痕迹和汽车轮胎与刹车接触点所引起的摩擦痕迹来计算车速。该车从现场看没有刹车痕迹,说明车速很慢,且胡和荣的车前、后轮胎已经被火砖扎破,无法行驶。在无法行驶的情况下,车速还能达到63-68Km/小时吗?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该钥匙存在多种可能性,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用以定罪的证据必须是唯一性、排他性,及排除一切其它可能性,方能作为定案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证据若干问题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中第六条: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定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第八条:鉴定文件缺少签名、签章的。依据最高法院规定,“情况说明”显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你们却以“情况说明”是新证据为由予以采纳,执法犯法!
2、为何收走当事人的行车记录仪一直不还?
当事人的行车记录仪可以反映事发现场情况。事故发生一个小时后,韦姓交警和唐姓协警赶到现场,第一时间将胡和荣行车记录仪的内存卡取走,没有出具任何手续,也未当场播放。后胡和荣去索要行车记录仪和内存卡,交警称内存卡录满了,当晚没录制。只录制到四月三十日。胡和荣所驾车辆是2017年1月10日的新车,仅行驶4个多月时间,行车记录仪也是新的。行车记录仪为循环录制,怎么可能没有录到当晚的事发经过?
3、为何不在现场的警察居然说自己在现场?
此案件由两名警察(一名警察,一名协警)进行现场勘查,杨文警官当时并不在现场(有交警队和保险公司的现场照片为证),杨文却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上签字,以示他在现场的伪证。后来,杨文说自己在路边走访群众,既然如此,那么请问走访笔录有没有?走访记录在哪里?
4、为何警察执法记录仪的内容没有了?
根据当晚的照片可知当晚交警执法现场都佩戴有执法记录仪,一放便知是否有杨文警官在现场,但安州区交警大队相关人员称执法记录仪中病毒,是不是现场执法的所有记录仪都同时中了病毒?
5、交警为何不调取监控视频?
胡和荣及其律师申请调取离事故点不远的监控记录,交警却拒绝调取,为何?
6、此路段禁止货车通行,责任认定书上为何没有明确这一点?
7、为何违背法律程序,先撤销原认定,再进行新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56条: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本案没有绵阳市公安交警责令重新认定的的复核结论,安州区交警大队就自己重新进行责任认定;2017年6月21日作出撤销安公交(2017)第1052号事故决定书,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安公交重字002号事故认定书。法律规定是先做出重新事故认定,再撤销原认定,而本案是先撤销后认定,可见安州交警在事故认定中可以超越法律规定?
8、依据非法证据进行责任认定可以有效吗?
(2017)安公交重字002号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是非法证据(华大车速说明)作为新证据。并且不是办案警官所做出的认定书。这样的责任认定有效吗?
9、为何当时申请复核不受理,5个月后又受理了?
安州交警队重新事故认定书作出后,胡和荣认为责任划分不公,在规定期限内向绵阳市交警支队书面申请复核。绵阳市交警支队依本案已复核一次为由不予受理。但事隔5个月后安州交警队又告知胡和荣可以对该次事故认定进行申请复核。市交警支队居然还违法受理进行所谓复核并出具结论。《道路事故处理程序规定》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依据该条规定交警支队将法律规定的三日,擅自改为5个月进行复核,显属违法行为,请问执法机关把法律放在哪里?
两问华大科技司法鉴定中心:
1、2017年6月1日出具的计算胡和荣车速的公式采用车与车相撞的公式,而不是汽车与行人相撞的公式。请问陈旭虎是车么!
2、杨文警官在2017年6月13日上午10点-12点之间给你们打了电话授意出具“情况说明”,只有盖章却无鉴定人员签字,你们敢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具“情况说明”却不签字?你们的胆子居然凌驾于法律之上,真是狗胆包天!
六问安州区检察院、法院:
1、非法证据排除在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在开庭审理中允许出示并质证,但安州区法院以不予排除非法证据为由未进行质证,是否审判程序违法?
2、杨文警官2017年6月13日与鉴定机构私下电话勾结的录音,安州区法院未予准许当庭播放,剥夺了胡和荣举证的权利,是否审判程序违法?
3、安州区法院偏听偏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作为定案根据。出庭的杨文警官在接受胡和荣辩护人发问时根本不能自圆其说,且在回答关键问题时被法官多次“救场”(不准胡和荣辩护人发问),是否程序违法?
4、交警出庭作证称执法记录中了病毒无法调取,而在二审中又补充说明不是执法记录仪中了病毒,而是把执法记录仪的录像全部输入电脑又是电脑中了病毒,其做假证行为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
5、安州区法院将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的民事赔偿全部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没有事实依据
①陈旭虎及其被抚养人均是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农村,不符合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条件。
②没政府征地拆迁的任何批文,只有受害人生产队的队长口头向法院陈诉,整个生产队土地被征用了几十亩。
③司法机关证明及陈旭虎家属陈述都住家在农村。
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交通事故中农村人口如果按照城镇人口计算赔偿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在城镇务工为其生活主要来源,二、居住在城镇。本案按城镇人口计算赔偿标准显属不当。更好笑的是安州区人民法院居然多计算了6万余元的赔偿款。真是贻笑大方!
6、二审中,检察官将一审时杨文警官已经承认的电话录音内容中的“隐瞒”二字进行辩护,说当时杨文警官说的是当地土话“理麻”,真是笑掉大牙。有录音证据却不准当庭播放,实属狡辩,真是公信力扫地。
请广大的看客看看,法律确实公平,但某些部门和公职人员却公器私用,他们忘却了谁赋予他们的权力,他们忘记了他们的单位名称前还有人民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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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安州交警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6月8日回复,内容见3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