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勇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百顷镇黄龙村二组,身份证号51072219730327311X,联系电话13340885278。 被告: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13号,邮政编码:610000,电话:028-86406081,负责人徐晖,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在原告报案两千多次、离第一次报案四个月后出具受案回执的行政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18日,原告在隔了大庆路68号、四川省监察厅门口一条公路的桥上,被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塞进一辆商务车,拉到一个地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六小时,为保护自身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2017年12月19日,原告开始拨打110报案,报警内容可参见同月21日青羊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所作笔录。因不知案件是否进入程序,为避免因自己不报警而使违法人员免于追究,从而成为放纵违法行为的罪人,故原告唯有持续报警以求心安,5月10日,在原告报警两千多次后,距第一个报警记录四个月后,在原告因报警被青羊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后,被告才向原告出具受案回执,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理应确认违法,为监督和保障被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支持所请。 此致 青羊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勇军
2018年5月1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证明2018年5月10日报案 青羊公安分局受案
证明2017年12月21日报案、证明因被告不作为导致报警两千余次并由此受到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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