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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村支书非法截留土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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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信

举报人:李才荣,男,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柴井乡李家合村八社。电话:15109519893,18195233497。
被举报人:毛聪熙,仪陇县法院审判长。
被举报人:杨辉,南充市中级法院审判长。
被举报人:李文,四川省高级法院审判长。
案由:事实不清、乱定被告;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发现刑事案件不移送。
事实及理由:举报人在与被告李全科非法截留土地补偿款的诉讼案中,不服仪陇县法院、南充市中级法院、四川省高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本案符合在民事审判中发现犯罪线索向检查机关移交的相关法律条款。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1、本案被告故意截留专款专用的承包地补偿款行为有当事人录音为证,以及手写扣款凭据。且被告曾当庭提交假账目企图证明款项发放到位,以及假账目中私刻全村多户户主的私章,存在多项另案用私章冒领补偿款的非法行为,明显已经涉及犯罪。多案人证物证俱在,只要真心追查绝对有结果。在举报人的再三要求下,两审法院均拒不移交;举报人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也被拒绝;三级法院漠视举报人至此,包庇被告至此,判决书的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受到严重质疑!举报人绝对不服这样的判决和裁定,请贵单位依法依纪追究三名审判长的法律责任!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9条:【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费用的法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被告的截留克扣行为有多项证据证明其主观故意性,甚至当庭提交假账目(有一审法官毛聪熙的录音为证)企图证明补偿款发放到位。被申请人起初坚称款项已发放到位,后又提交假账目,假账目中均加盖了伪造的全村所有户主印章。故意截留专款专用的补偿款以及伪造印章都构成犯罪,请贵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性质进行定性,

仪陇县人民法院在(2014)仪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中陈述:“参加诉讼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对此产生的车旅费及误工费损失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申请人要求二被告赔偿误工费、车途费损失5600元,本院不予支持。”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误工费、交通费赔偿问题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及其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应予以赔偿,本案系土地补偿费纠纷,无法律规定予以赔偿,故不支持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二审法院无视《土地承包法》中关于“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的有关规定,有明显适用的法律不采用,却避重就轻,包庇行为如此明显,申请人不服上述判决。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损害赔偿认为:“关于李才荣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明显存在包庇,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追加本案肇事人原村委会负责人李全科为第一被告”视而不见,不予回应。使本案关键人物李全科不受追诉,至今逍遥法外,致使再审申请人的土地补偿款无法追回。

诉讼产生的过错方是被申请人,不是再审申请人。两审法院的判决无法律依据。参加诉讼是无奈之举也是唯一维护权益的途径,两审法院均不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各项诉讼费用,明显存在包庇被申请人的非法行为。由于被申请人非法截留土地补偿款,再审申请人在追讨过程中已产生了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应足额赔偿申请再审人在追讨过程中本案的经济损失8734元。两审法院在多项证据之上依旧漠视申请再审人的利益。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申请人在一审起诉时,一审法院三番五次不受理申请人起诉原村支部书记李全科的民事诉讼与柴井乡政府的行政诉讼(有仪陇县法院裁定书为证),仪陇县法院认为扣款行为不是李全科个人行为,是九村村委集体行为(无证据证明是集体行为),主审法官要求申请人将李家合村委和八社列为被告,否则不予立案。万般无奈之下申请人只好将李家合村委会和八社列为被告,仪陇县法院才正式立案。导致李全科截留的土地补偿款要八社群众集资返还,遭到群众的强烈反对。致使再审申请人的钱款无法追回,两审法院的判决书都成了一纸空文。

仪陇县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包庇李全科,在立案阶段设下圈套,明确要求申请人将无任何财产的空壳单位列为被告,致使申请人赢了官司却拿不到半分钱(举报人有一审法院在本案未立案时,拒不立案的录音证据,可证明一审法院不依法立案和误导申请人的铁证)。

举报人有多项证据证明扣款是李全科巧立名目,恶意截留,涉嫌截留全村多户群众土地补偿款预计四十多万元,涉嫌达到贪污群众钱款的目的。一审法院不受理举报人的合法诉求,导致李全科逍遥法外,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追讨钱款多次奔波付出极大人力财力。两审法院涉嫌徇私舞弊,包庇李全科,漠视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也申请过四川省高级法院再审,该院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本案事实不清,强迫举报人乱列被告,和一、二审法院拒不按土地法赔偿误工、车旅的损害责任;和二审法院故意将《最高法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行政法规用来压制土地法的枉法裁判拒不纠正,四川省高级法院继续维持冤假错案,举报人不服,故向上级举报。希望贵机关(院)依法纠正。

  综上所述,举报人李才荣请求贵单位,依法追究被告主观故意非法克扣举报人补偿款以及在一审法院审理时当庭提交假证据的刑事责任。其次举报人不应承担与被告李全科诉讼期间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以及诉讼费。恳请有关领导和广大网友监督,依法纠正错误,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举报人:李才荣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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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1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5-2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不要重复发帖,相关事件跟进麻烦在原帖后跟进

发表于 2018-5-21 09: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老板,多做点点好事,阿弥陀佛,要糟报应,各级政府和纪委和法院都错了,只有你对了,多做好事,不然一报还一报!

发表于 2018-8-30 23: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9-5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

发表于 2018-9-5 15: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好好查一查了

发表于 2018-9-5 17: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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