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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竹民爆公司职工讨要被拖欠工资的公开求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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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德阳兴远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绵竹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职工。

  绵竹分公司前身为物资局下属民爆器材专营公司(国有),公司于2005年7月在市政府及相关局(经贸)主导下进行了企业改制,由绵竹剑南镇兴远特种化工厂(以下简称特化厂)全资并购,成立绵竹市兴远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股份制),协议由兴远特化占股60%,民爆公司原职工占股40%;后由于兴远特化指定企管办主任刘万平代持股36万元,致使股权发生了变动:兴远特化占股变为70%,民爆公司原职工占股变为30%;兴远特化在改制协议中郑重承诺:两家企业,小船靠大船,共同抵御风险。

  2007年应国防科工办要求,由德阳,绵竹,中江,什邡及兴远特化共同出资成立德阳市兴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各地民爆公司同时更名为下属分公司。总公司第一任法人代表由兴远特化原股东吴树青担任;至目前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兴远特化股东张天才,绵竹分公司现任负责人于2017年3月由兴远特化谌兵担任。以上情况说明,总公司与绵竹分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兴远特化。

  绵竹分公司于2017年5月起开始拖欠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职工多次寻求德阳市经信局,绵竹市群工局,绵竹市经科局等部门协调解决无果,后由绵竹市群工办联系绵竹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绵竹分公司依法支付拖欠职工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同时,为了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不被损害,能够得得所欠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职工在半年未拿到工资的情况下,在绵竹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当时公司帐户金额350余万元,职工的保全金额146万元),但仲裁结果让职工大失所望,后经了解,被告方代理律师所在蜀一律师事务所法人代表既是兴远特化长年法律顾问,也是劳动仲裁委长年法律顾问,试问在这种背景下,仲裁结果能维护职工利益吗?

  职工遂于2018年2月,在绵竹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19日、4月11日、5月2日经三次法庭审理,于5月2日宣判,原告方(职工)胜诉,但职工在5月7日查询到分公司帐户350余万元存款已被绵竹市人民法院于2月2日、2月5日分两次执行,导致分公司职工赢得上诉后却无钱执行所欠工资福利补偿金。职工于5月9日到绵竹人民法院进行了解,被执行系兴远特化诉总公司及绵竹分公司,兴远特化于2017年11月27日进行了财产保全,并在2018年1月8日迅速与总公司及绵竹分公司进行了庭外和解,且在2018年2月2日、2月5日由绵竹人民法院执行,将绵竹分公司3494092.35元,总公司4462760.00元,合计7956852.35元,一并执行给了兴远特化。

  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非常不解:

  一、兴远特化诉总公司与绵竹分公司一案,已结束3月有余,职工在官方网站上查不到任何公示和执行依据,5月9日,法院院长接待日,职工到法院咨询,由一姓尹的工作人员接待,尹说法院都是按法律办事,执行的款项由于另案保全在前,你们的保全在后,法院执行没错,你们得不到工资及补偿也没法。后在我们强烈要求下,选两名代表到执行局查看了执行依据。

  二、人民法院在知道我们职工和兴远特化冻结的是同一帐户,这个帐户中有分公司恶意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补偿金等,在职工也进行了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全额划给了兴远特化,试问人民法院不用考虑劳动者的生存吗?

  三、兴远特化于2018年1月2日起诉总公司与分公司立案,在没有同分公司财务人员对帐的情况下,于1月8日与谌兵达成和解,2月2日,2月5日就分两次划走了分公司全部存款,巧合的是1月8日,我们职工诉前保全才生效,2月2日才拿到仲裁裁决书,我们认为这种巧合是兴远特化精心策划,违法转移分公司财产,故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兴远特化于2017年11月27日申请财务保全金额为796万元,除去冻结分公司350万元,总公司250万元,尚有196万元缺口,在此期间,总公司与分公司无任何经营业务,试问这196万从何而来?采取何种手段达到解冻条件得以解冻总公司账户?

  我们都是工作二三十年的老职工,年龄都在四五十岁,正是上有老、下有小的负重时期,我们对分公司有着深厚的感情,若非分公司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决不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走上司法程序。现在我们职工的利益一再被强势群体损害,甚至最起码的医疗保险都无法保障,我们现在已经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逼于无奈,我们只能求助于党和人民政府为我们作主,让对方支付所欠工资福利,并补交社会保险到本案结束。

                            民爆公司职工

   川西之声简评:

  不愧为原国企职工,从他们的文字到行为看,素质很高,有礼有节,理性讨薪。可是最后呢?叫天天不应,哭地地无门。

  中央一直下令,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但事实上,这种拖欠,现在各地都还有。而民爆公司这种由国企改制过来的公司,很多职工为公司奉献了多半辈子,不能说垮就垮,不给职工一个说法吧?毕竟它后面还有大股东,至少,应该依法给这些职工发放拖欠的工资,并给他们合理合法的补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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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16 09: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9-1-6 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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